2011年3月25日星期五

刘贤斌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两年零四个月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报道)3月25日上午,四川民主维权人士刘贤斌被遂宁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零4个月。

今天庭审中辩护律师是四川马小鹏与王伟律师,律师辩护中多次法官打断,而刘贤斌所写的自我辩护词被法院收走后,庭审中只让刘贤斌说了几句话,没有给刘贤斌 最后陈述机会。参加今天庭审旁听的有二十一人,其中19人是当局安排的,只有刘贤斌夫人陈明先与刘贤斌的大哥两位是真正旁听者。

刘贤斌于1968年8月25日出生,别名刘陈、笔名万贤明,男,汉族,出生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中国人权活动人士、作家和《零八宪章》首批签署人。 1987年他考上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积极参与了1989年学生民主运动,64屠杀后,仍然坚持民主活动,于1991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 捕,关押在秦城监狱,后于1992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刑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1993年10月刑满出 狱。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