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星期五

湖南省四百多名军转干部集会要求司法公开(图)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1-4-22消息:20114199时,湖南14地市400多 诉讼代表打着“军转干部民告官有法可依”、“长沙市法院要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等四幅横幅在法院大楼前马路边向过往行人发材料。由于人越来越多,法院 邹院长被迫接待了代表,表示下午就向高院汇报,有新的变动马上通知大家。当天下午,军转干部门又去了省信访局,要求与周书记、徐省长对话反映情况。
附湖南军转干部的诉讼材料:

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起诉时 不要偏离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院在处理企业军转干部的行政起诉时,不要偏离这个社会主法制的轨道。现申诉如下。

一、   人民法院不要逼得企业军转干部投诉无门

有 关军转干部退休待遇的规定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现役军官法》有关条款委托受权制定的,不同于党和政府的一般政策性规定,而是与 《现役军官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是企业军转干部应当依法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 政案件。”

近几年来,企业军转干部连续不断的通过信访渠道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军转安置文件中有关军转干部退休待遇的规定,保障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由于这种行政争议是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实践证明,通过信访渠道不可能解决问题。于是引发全省14324名 企业军转干部形成诉讼集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途径,到国家审判机关寻求司法救助,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里,这是一条 维权必由之路。请问长沙市中级人民院,你们毫无法律依据地把这条路也堵死,逼得企业军转干部投诉无门,究竟安的是什么心?!

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起诉状,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

《行 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宪法第四十一条的原则具体化,使广大公民能更好的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通过诉讼 途径得到保护和赔偿。总之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进一步法制化,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一句话,使民告官有了法律依据。

《行 政诉讼法》不仅规范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也使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诉状时有了行为准则。诉讼当事人当然要遵守,在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 人民法院更应带头遵守;法院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保证做到及时准确的审理行政案件。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企业军转干部的起诉状 后,却不肯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与制度,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使起诉状长期停留在立案审查的环节上,如此久 拖不决,企图不了了之,令人大为失望和难以接受。对这种严重偏离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行径,法院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三、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和保障起诉当事人的人权。

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里,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无义务的权利,只能是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权利的义务,只能是一种压迫和奴役。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有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力,同时还有忠于宪法、法律和事实的义务;对诉讼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更有查清事实,按照法律进行解答或者给予支持,采纳的义务。

根 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同时也有控告、申诉、申辩的权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得到宪法认可的上述人身自由权,就是人权。长沙市中 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企业军转干部的起诉状时,既不忠于法定的程序与制度,又对起诉当事人多次用书面提出的申诉、申辩束之高阁不予理睬,这种不尽义务的审查 权,只能是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就诉讼当事人而言,只有服从法院随意审查的义务,毫无申诉、申辩的权利,这种无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对人权的侵犯。宪法规 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人权居然得不到尊重和保障,法院难道不应当向世人有所交待吗?!“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 无晴还有晴。”


湖南省企业军转干行政诉讼集团

2011 4 19


我们再次郑重声明,企业军转干部民告官,有法可依,长沙市法院必须公正司法,保障人权。
一、企业军转干部民告官,有法可依
《现役军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可见企业军转干部应当享受的退休待遇,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委托授权以中发〔19987号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是《现役军官法》的延展,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企业军转干部依法享受的合法权益。企业军转干部虽然通过信访渠道多次向人社厅提出书面诉求,要求省人社厅按中发〔19987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保障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但是仍然无效。人社厅不作为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侵犯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规定。 企业军转干部状告省人社厅,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法院也必须依法受理。
二、长沙市法院必须公正司法,保障人权
最 近吴邦国委员长强调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施法,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确保各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长沙市 人民法院难道不应当坚持公正司法,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吗?!何况宪法还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和申诉、控告权,就是宪法认可 的一种人权。难道长沙市人民法院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这种人权,也无须得到尊重和保障吗?!
总之,状告省人社厅的诉求,一天得不到合法处理,我们将不遗余力的为之而奋斗。


湖南省企业军转干部行政诉讼集团
2011419
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是当天的集会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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