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野新浪博客
本人石野,中国独立新闻调查人,中国报告文学学会会员。2011年春节期间,我接到宜昌一名叫董珂的弱女子血泪控诉称:年长其20岁的前夫、宜昌市政协委
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守邦玩弄女性,流氓成性,特别是长期其前妻董珂实施家庭暴力,并致董左眼视神经萎缩、视网膜脱落(失明);鼻梁粉碎性骨折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使董多处伤残;同时,陈与派出所个别枉法民警勾结,将甩了其“女友”李炎炎一巴掌的董“依法”拘留了5天……
经过深入调查采访后,本人于今年春节期间在“石野焦点网”
http://www.shiye007.com/及http://shiye404040.blog.163.com/上,以《宜昌名律师陈守邦遭前妻
血泪投诉指其包养情妇对妻实施暴力致伤残》(下简称“宜昌律师陈守邦对前妻施暴致残”)为题,以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了长达万余字的深度报
道,对陈殴打前妻致伤的丑恶行径进行了善意的批评,此文被国内多家网站和博客转载。谁知,陈不但不从自身找原因、悔过自新,反而发表“严正声明”,继而在
网上对我和董珂进行人身攻击,企图掩人耳目,混淆视听;与此同时,陈守邦一边四处向转载了此文的相关网站发律师函威胁删文,一边对我和投诉人董珂以“侵犯
名誉权”为由发起恶意诉讼,之后又于2011年4月22日在宜昌西陵法院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又恶意告我们“侮辱罪和诽谤罪”,地方法院经“多次开会讨论
后”顺利立案,此案将于2011年6月16日在宜昌西陵人民法院开庭。
也就是说,对这样一宗根本构不成刑事的案子,身为老律师和政协委员的陈守邦最终让其顺利立案,那么,在没有社会各界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情况下,此案极
有可能在陈守邦的操纵下“依法判决”,终将又是一件被批评对象借用公权严重阻挠舆论监督、粗暴扼杀公民话语权的恶性案件。为此,本人作为一名曾担任过《南
方都市报》、《京华时报》、《首都公安报》及《法制日报》旗下多家媒体编辑记者、采访部主任及机动记者部主任之职的新闻人,作为一名以报告文学为主,长期
奋战在一线,调查新闻前沿的独立调查新闻人、网络维权人士,特别向全国新闻界、文学界、法学界及社会各界发出紧急呼吁。
下面,我将此事件的详尽情况公布于众,希望上级有关部门,特别是湖北省和宜昌市政法部门不仅能关注此案,更能排除陈守邦设置的种种障碍和干扰,对其披着律
师外衣玩弄女性,摧残女性,特别是对其前妻董珂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其多处伤残,勾结地方派出所个别警员违法办案,对弱女子董珂诬陷和伤害的黑幕进行深入
调查,还一位濒临绝境的弱女子应有的公道,依法维护弱女子董珂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调查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宜昌这个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彰显司法部
门的公正形象。
一、“惹火烧身”的报道采写经过。
2010年6月以来,我多次接到宜昌女子董珂发来的求助信,她称从网上看到我的长篇报告文学《我为人民说真话: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此书由原吉林省委书
记、现辽宁省委书记王珉和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副会长李炳银联合作序出版)一书,其中有专门章节记录了多宗法官、警察对妻子施暴的案例,这令四处投诉无门的董
珂眼前一亮。她在信中称其遭前夫陈守邦长达7年的家庭暴力,并致其多处伤残。但因本人事多,一时无暇顾及。
走投无路的董珂在北京司法部上访
2010年12月24日,董珂获知我正在南昌采访,特意携子来武昌等候,并通过电话诚恳地要求我见面投诉。25日下午,董在一位记者朋友的陪同下,携其和陈守邦所育的年仅三岁的儿子在武昌与本人见面。
董珂携带着大迭材在武昌向本人对陈守邦施暴的血泪控诉镜头
通过面谈,我了解到:2006年10月17日伤者(董珂)被家人打伤头面腹部及左下肢,伤后感觉头昏入院就诊;2006年10月22日,因鼻部肿痛5天再
次入院就诊,诊断为:鼻梁粉碎性骨折;2007年12月30日—31日住院治疗1天,经诊断为:早孕先兆流产;2007年3月2日伤者因左眼及头部外伤,
怀孕3月入院就诊,经诊断:伤者左眼视网膜震荡(有多份病历为证)……
特别是,2007年4月4日,湖北夷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07)活鉴字A第102号司法鉴定书中,认为董珂的外伤属实,经鉴定:被鉴定人董珂的伤情为轻伤。
董珂鼻梁遭陈守邦打成粉碎性骨折时的轻伤鉴定
在董珂声声血泪的哭诉中,在眼前多份伤情病历的原件中,新闻的职业习惯让我马上意识到:董珂所遭受的并非简单的家庭暴力,更令我无法沉默的是,施暴者的身
份竟然是一名老律师,其摧残女性的恶劣手段令人发指!三天后,董珂以特快的方式又给我邮来了一份血书,请求我尽快伸出援手,对此事进行调查。
2011年1月4日,我放下正在创作的书稿,从北京赶往宜昌,开始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
1月5日,我到达宜昌市公安局政治处,要求对以下问题进行采访:
1、西陵区分局辖下的鼓楼派出所和云集派出所在董遭受陈守邦殴打时,多次报警求助后,相关警方态度冷漠、出警不记录、拒不立案等行为。
2、2009年12月8日,被逼无奈的董珂拖着残躯在离婚后首次携子前往位于宜昌市西陵联通大厦,欲进律师事务所找在此处办公的陈守邦时,董看到陈那价值
近200万元的豪华宝马就停在下面,气愤中用小石块在车窗上写下“骚流氓陈守邦!”几个字后即遭到陈的怒骂,并报警让辖地的鼓楼派出所出警将董关到审讯
室。直到董按要求在陈守邦早草拟好的一份所谓协议上签了字,才罢休。
3、2010年3月14日晚上,董抱着两岁的儿子陈丁丁路过云集派出所附近的康庄路小学门前台阶时,被从陈守邦豪华宝马车中下来的李炎炎(女,1981年
6月26日出生,湖北枝江农村人,技工学校毕业,现住宜昌市康庄后路9号院1-111房,曾任过陈守邦律所前台接线员)及其母陆永芳(康庄路小学教师)从
高达十多米高的台阶推下摔昏。有群众报警,但无果;后董在朋友陪同下多次前往派出所报警,并跪求立案,但遭到拒绝。直到我介入采访后,云集派出所这才出了
一份所谓的报警记录,企图逃避责任。
西陵区云集派出所对李炎炎母女伤害董珂母子拒不立案,最后只做了一份假报警记录。
4、2010年7月16日,董珂因李炎炎托陈守邦送给儿子的冬装中插着20多枚缝衣针,而于当晚7时许带着衣服找到李位于康庄路小学后面的9号院的大楼下
高声指责了李几句后(不知李家具体位置),就回家了。当晚11时许,董珂把儿子哄睡后,又想去找李炎炎论理,当她路过云集派出所时,却发现陈守邦的宝马车
就停在门前,同时听到陈正在里面指导李炎炎写报案材料。此时的董珂按捺不住愤恨,就冲进派出所内当着陈守邦和警员陈元法等人的面,抽了李一耳光。随后,董
就被陈守邦当着几位人民警察的面,揪着头发打倒在地;紧接着又遭受到陈元法等民警的侮辱和打骂,皮鞋也被这几个五大三粗的男人踢掉,最后弱小的她被民警拖
入一黑屋里非法拘禁了两天,其间不让吃喝,不让上厕所。请求出示当时的录相。
5、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陈守邦在派出所内殴打董珂无人理睬,遭受百般凌辱的董在一个月后却因此而被拘留了5天。
我的情况反映当即得到了市局政治处和宣传科的高度重视,经请示领导后,他们当天成立了调查小组,但要求我“等有调查结果后”再发稿。我也对此表示支持。
2011年1月4日下午,我又前往宜昌司法局,针对陈守邦对董施暴及司法局处理情况进行了采访,因主管局长邹局长在武汉学习,亦得到该局副局长刘克勤的大
力支持。他指派律管科、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反映了该局当时是如何对“董投诉陈之事”的调查情况,并称:当时陈的确打了董,省司法厅也对此批示,但就在局里正
欲对陈严加处罚时,董却自己主动要求撤诉了(其实是董在陈的逼迫下撤诉),后来,司法局取消了陈守邦在其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之职,并对调查之事以书面
回复了省厅。
对本人采访表示欢迎和支持的刘局长严正表示:一定会重新对此立案调查,绝不姑息。
2011年1月5日上午,我在宜昌司法局律管科科长李文彬的陪同下,和朋友一起前往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当面就有关问题对陈守邦进行了采访,当时陈的态度谦和,很认真地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一回答,我都现场录音:
1、陈拒不承认伤害过董,认为这是“天方夜谭”,称他对那些病历和轻伤鉴定不屑一顾。
2、他称和李炎炎只是“同事和朋友关系”,之所以深夜陪其前往派出所,是因接到警方要求其去作证明的通知……
3、陈还当面痛斥了董是如何冲入殴打其“朋友”李炎炎的,还称连续打了好几下;
4、称董珂长期对他施暴,令他无法正常生活。
5、采访结束时,对采访者毕恭毕敬的陈守邦律师还再三要求我和朋友:“既然你们能来采访此事,董珂肯定很信任你们,可否请求你们做中间人,把董叫过来,一
起就有关事情协商下?我愿意一次性支付她所有生活费和今后的医药费……”但此要求马上遭到董的严正拒绝。
二、律师陈守邦对报道的强硬态度。
2011年1月30日,我以公正、客观和事实求是的态度,在“石野焦点网”及新浪、网易博客上,以《宜昌名律师陈守邦遭前妻血泪投诉指其包养情妇对妻实施
暴力致伤残》为题,公开发表了此文,当即得到众多网友的关注,被多家网站转载,同时新浪博客开始时亦在头条进行了推荐。也就是说,此报道激起了一定的社会
反响,特别是众多网友以不同方式对受害人董珂表示了深切的同情,对陈的恶行表示谴责。
令人遗憾的是,深谙法律的老律师陈守邦,不但对本人报道所的事实拒不认错,不采取积措施取得受害者董珂的谅解,反而百般抵赖,态度恶劣,且奋力反击。其依法“维权”的动作主要有:
1、避重就轻发表所谓“声明”。
2011年2月9日晚上9时许,陈守邦律师委托其手下一名叫陈胜生的律师分别在“三峡论坛”、“爱宜都网”及陈胜生新开张的新浪博客上,郑重其事地发表了
一份所谓的“严正声明”,其内容主要针对石野及“石野焦点网”、石野博客上的深度报道《宜昌名律师陈守邦遭前妻血泪投诉指其包养情妇对妻实施暴力致伤残》
一文。在此六百余字的“严正声明”中,对方共列举了5条,大都是特别针对石野的。
( 1)其指责石野在“石野焦点网”所发表文章,“煽动不明真相的网友跟贴或转载,数日来许多网站都转载了该文,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直称“石文”严重失实,明显是“石野等人为追求个人私利而进行的炒作”。
(3)指“石野等人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并煽动网友转载,致使陈守邦律师的名誉受到重大损害,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
(4)陈文还称,“对石野等人前述文章或其侵权内容进行转载,扩大了损害后果,相关网站应当及时删除”。
2011年2月9日,我通过“石野焦点网”、新浪博客和网易博客发文对陈一一反驳的同时,亦严正表示:既然知法懂法的陈守邦律师明确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将石野及其他作者一并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此乐意奉陪。
与此同时,我亦对陈守邦律师的行为表示质疑:
(1)既然身为宜昌市的政协委员、宜昌名律师,为何不自己亲自声明,反倒要找一个与此事毫无相关、名不见经传的手下律师陈胜生出头呢?是胆怯,还是对此不屑一顾呢?
(2)为何在此份“严正声明”中,只字不提为其做了七年高级保姆和“性奴”、长期遭受您虐待和摧残的前妻“董珂”的病情和近况呢?
(3)如果陈守邦律师愿意因此与石野对簿公堂,石野希望陈守邦律师能理直气壮地出庭,不要躲躲闪闪,不要让手下的陈胜生律师或其他律师来代理,更不要做缩头乌龟,而要勇敢地做原告,要勇敢面对天下新闻媒体,更要勇敢面对天下网友们。
2、采取不正当手段删除报道。
因为我的声明,得到了众多网友及法学人士的支持,亦因为我的报道继续在网上出现,珍惜自己良好声誉的陈守邦一边利用不花钱的律师函(我等老百姓如果请律师
发函是要交费的),对转载了“宜昌律师陈守邦对前妻施暴致残”一文的多家网站、论坛,狂发律师函,致多家网站被迫删稿。据宜昌本地的
“冬泳网”称,陈多次发函骚扰,迫使其网站删稿;“中国记者调查网”的谢涛,亦接到陈的“关于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损害扩大的
紧急函”,以致不少网站被迫删稿。
同时,陈利用“合法手段”很快让宜昌地方的“三峡论坛”及“爱宜都网”删除相关报道、我和董珂的声明文章。
2011年3月16日,原本被新浪博客以“独家报道”推荐到首页的“宜昌律师陈守邦对前妻施暴致残”一文被莫明删贴,随后,石野新浪博客上的与陈守邦有关
的所有文章如“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邓恢林对石野报道的批示”、“石野针对陈守邦声明的反驳文章”等,都相继删贴。
2011年4月,我前往新浪北京总部就有关情况质疑时,新浪博客派出赖先生接待本人,再三解释称:他们接连接到陈守邦发自宜昌的多份律师函,迫于压力,只好删贴,并对此表示了歉意。
3、明显组织“水军”实施网络暴力。
与此同时,有人组织“水军”在“三峡论坛”及“爱宜都网”对我和董珂进行人身攻击。其中有明眼的网友愤怒指出:在三峡论坛上,竟有一“网民”在上面呆了长达83小时,夜以继日地对董珂进行人身攻击。
随后,一位名为“礼泽州”的人,更是短时间内在新浪等多家网站大开博客,对我和受害者董珂进行大肆指责和人身攻击,对董遭陈施暴的事实避而不谈,而故意避重就轻,对董珂进行人身攻击,令这位弱女子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心灵创伤和伤害。
4、恼羞成怒陈守邦诉“侵名誉权”。
因我和受害人董珂在网上列举了大量事实,大量铁证,陈守邦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继而恼羞成怒,于2011年2月
12日向宜昌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和当事人董珂等“侵犯名誉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我等“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费20万元,法院以(2011)西民初字第348号文书立案。
2011年3月14日,在多位法学人士的支持下,我及文章合作者、董珂等三“被告”依法以特快专递方式,从武汉向宜昌西陵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诉书”。
2011年3月日,宜昌西陵区法院在(2011)西民初字第348-1号民事裁定书中,依法作出裁定,“认为被告石野、江建柱(湖北某杂志记者)和董珂的
管辖权申请符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但却“依法”将此名誉侵权案移交到了宜昌市五家岗区法院处理(即被告之一的董珂住处所在地法院),而对石野
要求将此案移交至其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或其长期居住处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要求置若罔闻。
2011年3月14日,因被告石野不服此裁定,遂于当日以特快方式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至今为止,法院方无任何消息。
三、气急败坏陈守邦以“侮辱和诽谤罪”自诉欲加罪。
2011年4月22日,在宜昌地方有钱有势的陈守邦在“名誉侵权”尚无消息的情况下,不知动用何关系,竟然又神奇地又在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对文章作者石
野、江建柱(湖北某杂志记者)及举报者董珂,以“侮辱罪和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并在请求事项中明确提出:
1、三被告人共同犯侮辱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三被告人共同犯诽谤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三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
4、对连续犯罪的被告人石野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随后,我接到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发来的要求石野于“2011年6月16日上午9时前往该院第二审判庭到庭接受审理”的传票。
首先,从自诉人陈守邦提出的诉讼要求不难看出,其最主要目的是针对石野,且迫不及待要求法院对其“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企图阻止石野对此案的追踪报
道。身为老律师的他危言耸听地在诉状中称“石野在互联网上发文的同时,还在《企业党建参考报》发表侮辱、诽谤文,他既是持续犯罪,还属于连续多次实施同种
犯罪,其社会危险仍在继续……”由此可以看出,作为自诉人的陈守邦是害怕本人对其摧残董珂的恶行继续揭露,更害怕还有其他新闻媒体跟进,为了阻止和打击报
复身为报告文学作家的石野继续帮助弱女子董珂声张正义,续续依法实施舆论监督,这才狗急跳墙地采取此手段。
其次,自诉人陈守邦妄图通过恶意诉讼吓倒董珂,企图迫使其停止对他的丑恶行径依法投诉,不难从其自诉理由上可见一斑:“被告人董珂,本己与自诉人协议离婚
并己得到其要求的财产,但为索取更多财产,采取多种手段骚扰自诉人,并不惜以身试法……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但考虑其法制观念淡薄,可能受他人误导,
可酌情从轻处罚。”
由此不难看出,陈的目的只是为了打击报复文章作者,从而借此吓唬和打击报复投诉人董珂,陈的陈述全是谎言,主要因为:
(1)老谋深算的陈当初和董一起生活时,采取欺骗手段,哄骗董在空白纸上签名“自愿放弃婚内财产”的协议,同时,他又强迫董离婚时,逼其签订了一份极不公
平的让董“抚养两人共同生育的儿子到6岁为止,6岁以后孩子抚养权归陈”。他还需要董拖着病残的身子做免费保姆为其抚养儿子。
(2)陈采取欺骗手段将董净身出户后,董根本没有“得到其要求的财产”,后在陈家人指责下,陈才以其儿子的名义给董购了二居室的住房,当董无钱装修时,陈还要求董出具借条,这才“慷慨”地借给董六万元装修费。
(3)所谓董“采取非法手段骚扰自诉人”更是颠倒是非,有大量的人证物证证明,陈守邦一边驾着宝马车逍遥自在的同时,更经常以借看儿子为名,对董珂进行骚
扰、施暴,并多次对其实施强奸。2010年11月23日晚8时许,陈因又借口看儿子为名进入董居室并企图强暴董遭到拼命反抗后,又对董拳打脚踢,后董前往
辖区的大公桥派出所报警求助。警方对此也作了详细记录。
(4)2011年3月,西陵公安分局亦对陈守邦涉嫌强奸董珂未遂进行立案,但最终因证据不足,于2011年5月10日向董珂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陈守邦在多次骚扰离婚后独自带着儿子生活的董珂,并多次要求复婚遭到董的拒绝后,己于2010年底与其律师事务所的前台接线员、前同事、“女友”李炎炎大张旗鼓地在宜昌某大酒店举行了婚礼。
四、石野和董珂等人根本构不成侮辱、诽谤罪。
首先我们来分析陈守邦自诉的两罪名。
第一、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行为主要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2)
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
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胯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
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众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
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等。
以上这些行为,我和董珂都没有,我所根据的只是实事求是的采访,以舆论监督的方式对陈守邦摧残前妻董珂的行为进行善意的批评,并无任何侮辱故意和侮辱言行。
第二、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
罪。(2)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
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
的等等情况。
在对此案的采访过程中,1、我既没有偏听偏信投诉人董珂一人的哭诉,更无任何虚构言行,而是根据多份病历、病情记录、鉴定及多位目击者,特别有警方的出警
记录、案情记录及司法局的反馈,等事实进行了采访和调查;2、我深入调查有关事实的同时,亦对最主要被投诉对象陈守邦进行了采访。同时亦客观和公正地对陈
的言语进行了忠实记录,不偏不斜。3、陈守邦因此而造成的后果何在呢?因此而精神失常、曾上吊或驾宝车自杀?都没有。退一万步而言,就是其有心灵和精神上
的压力,也完全是由陈守邦自己的恶劣行径导致的,是咎由自取。
其次,最重要的一点,作为报道者,我根本无犯罪动机。因为远在北京的我与投诉人董珂和被投诉人陈守邦都素不相识,是在董多次血泪投诉和求助后,出于伸张正
义的目的,本人才决定对此调查采访,本人的行为,只是履行一位文字工作者的职责,只是一种合法的揭露行为。退一万步讲,倘若真的有犯罪行为,首先也得看董
珂的投诉和提供的材料是否有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董珂的投诉字字血泪,出示的材料我都一一核实,之后三位律师也结此取证。我只是以此新闻源来依法核
实,依法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董珂维权。
由此可见,本人的采访过程中,既无动机,亦过虚构和过失,同时更无破坏陈守邦名誉的目的。
其三,陈守邦故意将作为投诉人和求助者的董珂亦列为被告,是一种故意混淆视听的行为。
五、正常的舆论监督构不成侮辱和诽谤罪。
针对侮辱罪,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和公众人物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
同时,我国刑法对诽谤犯罪认定: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退步讲,倘若如自诉人陈守邦所言那样,文章作者石野有“罪”的话,那么似乎不可能同时有两种目的:既使用暴力侮辱陈守邦,亦虚构事实诽谤陈守邦,因此根本不可能数罪并罚。
六、39名全国人大代表密切关注董珂案。
董珂受到恶夫摧残一案,曾得到全国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王月娥和全国第十一届代表王金初的关注。其中,王月娥亲赴宜昌调研后称,此案是她见到的最令人
发指的摧残妇女案!并于今年北京“两会”期间向众多代表披露了陈守邦的恶行,会后,代表一直认真关注此案:
(1)此案为主要例子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吸引了39名湖北籍代表的联合签名,全国人大以重点议案对此立案。
(2)以批评和建议的方式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关于依法严惩湖北宜昌流氓律师陈守邦长期实暴致前妻伤残并勾结上别司法者非法打击报复前妻建议》。
(3)2011年5月12日,当王月娥和王金初代表特意找到宜昌市公安局,询问该局查处西陵区鼓楼派出所和云集派出所有关警员和陈守邦联手采取非法手段打
击报复董珂一事的“调查结果”时,该局政治处办公室有关人员态度冷漠,其他人员借口躲避。两位代表义愤填膺地表示:从市局的态度,我们就可以看出此案为何
有那么多障碍了……温总理早在大会报告上说过: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警方个别人员为何敢如此放肆?
(4)两位代表通过多方调查发现:陈守邦之所以目无法纪、敢长期为非作歹、敢采取如此恶劣手段摧残女性,与宜昌市公安局和司法局个别腐败分子包庇有关。他们表示:我们一定要行使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继续对此案关注,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央和湖北省有关部门反映。
七、大量事实证明,老律师陈守邦道德并非高尚。
在“宜昌律师陈守邦对前妻施暴致残”一文中,我没有故意使用侮辱和污秽的语言,始终以平和的心情,严守文字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尽管通过
董珂的血泪投诉,引用了她所说的“老流氓、道德败坏、丧尽天良”等词,那都并非作者故事编造,而是陈守邦的行为令董珂用此语言叙述而己。
从另一角度说,本人在“宜昌律师陈守邦对前妻施暴致残”一文的真实纪录中,陈守邦的道德和行为又能高尚到哪呢?本人有许多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他就是一个玩弄
女性的老流氓。比如,1999年间,其时尚在湖北宜昌前锋律师刚从事律师职业的陈守邦,其时尚和第一任妻子刘辅兰(1960年出生)生活的陈守邦,竟以欺
骗手段将该所的前台接线员张某肚子弄大,后在该所多位律师的帮助下,陈守邦最终被迫以20000元人民币赔偿了事,但后来陈还特意扣除了2000元,称以
前曾为此支付过张2000元……
对此,本人随时可以出示多位证人的证言录音,亦可提供采访电话。此事例加上报道中所提及的陈守邦半夜驾着宝马陪李炎炎前往派出所“作证”整治董珂、陈之后与李结成了夫妻,难道能说明陈守邦是忠于“夫妻双方应忠诚的诺言”么?他的道德高尚么?
深谙法律的陈守邦企图玩转法律,不但将正常实施舆论监督的我两次分别以民事和刑事告上法庭,更故意将投诉人的董珂也弄成被告,其目的就是为了令董珂丧失做证人的权利。但他也许不会记错,法律规定,被告人亦有举证和答辩的权利。
为了企图阻截董珂外出上访投诉,陈守邦还挖空心思地在2011西民初第348号起诉书,以“争夺儿子扶养权”为由,将董告上法庭,称前往北京检查眼睛的董珂期间故意丢下儿子在幼儿园不管,跑到北京找人“整治”他……
八、北京三名公益律师经过几天调查取证,充分证明陈守邦长期对董珂是如何施暴和摧残的。
因受害者董珂身体多病,无生活来源,贫病交加,当她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遭拒后,在本人的努力下,中国著名公益律师郭建梅老师在认真了解案情后,决定对董提供法律援助。
2011年5月10至14日,这位肩担道义的律师带着全国妇联维权中心徐律师及中国政法大学宋律师,千里迢迢奔赴宜昌,与我一起重新对董珂遭受家庭暴力之
事进行了认真而细致的取证工作,大量人证物证表明,陈守邦是如何巧妙地“整治”比其小20岁的前妻董珂的,再狡猾的狐狸总有露出尾巴之时,陈的罪孽,可谓
铁证如山。近日,郭律师将会依法向宜昌地方法院起诉陈守邦。
只是,令人担扰的是,有钱有势的陈守邦,这次真的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吗?要知道,就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当董珂就多份民事和有轻伤鉴定的铁证,多次向宜昌
西陵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时,有关人员却设置障碍,拒不受理,致董立案无门。但与此同时,陈守邦诉董珂的多宗诉讼,却总是能轻易依法受理。
郭律师在宜取证其间,遭受到警方和司法局设置的层层障碍。但本人在采访期间还是细心地保留了盖有派出所公章的出警记录,尽管轻描淡写,但陈守邦对董珂施暴的证据铁铮铮。
另,宜昌市司法局在向省厅律公处的一份汇报材料上称:“据陈守邦口头和书面描述,从2006年开始,动手打过董珂,但不认为是家庭暴力,打她的原因是因为其多次无理辱骂、打人、摔东西……”
九、本人在采访董珂案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稍有良知的人,如果面对董珂的血泪投诉,你都不会无动于衷。因为对这位被老律师摧残得左眼失明、多处伤残的弱女子,我决定无偿帮助她维权。
在此次采访中,本人始终做到以下几点:
1、在采访时不虚构身份。本人在采访宜昌市公安局、司法局及陈守邦等人时,从没有虚构过任何身份,而且本人出示的名片也显示本人是“中国独立新闻调查人”、中国报告文学学会会员。
2、本人绝无任何违法行为,始终以一名新闻人和文字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在陈守邦电话要求“请吃饭”、“用宝马送行”中,本人都婉言谢绝,在律管科李科长陪同下采访陈守邦后,再也没有与其见面,更没有接受吃请。
3、本人坚持帮“农民工、病残人员、无收入的贫困人员”一律免费的原则,两次前往宜昌调查采访及取证时,均自费,而且也如公益律师郭建梅律师他们一样,均乘坐火车,从不计较个人得失。
4、与此同时,本人多次对前来北京上访、看病的董珂提供了大力帮助, 当获知其在宜昌得不到法律援助时,亦是在本人的努力下,找到富有正义感的郭建梅律师,促使她在百忙中关注此案并最终和我同行一起给予董珂法律援助。
5、因为董珂案案情复杂,对手陈守邦深谙法律,善于毁灭证据,在帮助其维权过程遭遇到种种困难,对此,郭律师更是感同身受。但是,我们有足够的铁证能证明陈守邦玩弄女性、摧残女性的恶劣行径。
十、一位中国独立调查新闻人、报告文学作家的坚定立场。
“笔可焚而良心不可夺,身可杀而事实不可改。”17年来,我一直遵纪守法,始终恪守一个新闻人的职业道德,长期为弱者执言仗义。因为揭露真相,我曾遭受过
多次诉讼,曾被人非法关押过;因为主持正义,我遭受过多种打击报复;因为新闻事业,我一直处于贫困状态,以致几年前老父亲因病重无钱医治而去世,我年愈六
旬的老母亲,至今依然佝偻着多病的腰身,劳作在田地间;现在,因为帮助弱女子董珂讨公道,不但两次遭受来自宜昌的匿名电话的死亡威胁,又第一次遭受到强势
对手陈守邦的恶意刑事诉讼……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奢者狼藉俭者安,一凶一吉在眼前。
本人石野,1972年出生于湖北大冶市大箕镇贫困乡村,曾在南海舰队服过兵役。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本人曾先后任过《南方都市报》、《首都公安报》、
《京华时报》及《法制日报》旗下等多家报纸的编辑记者、采访部主任和机动记者部主任采写了大量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的新闻报道。自2004年始,本人因发展
需要,辞去记者之职,转而从事报告文学创作,并被中国作协属下的中国报告文学吸收为会员,同时加入了省作协会员。近几年来,本人严格遵守新闻采访纪律,恪
守国家法律的同时,亦遵循党和国家的宣传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合法采访,在网络维权的同时,致力于报告文学创作,先后由多家中央级出版社出
版了长篇报告文学《卧底历险:我的第四次死里逃生》(2004年中国文联出版社)、《卧底记者:我的正义之旅》(中纪委中国方正出版社)、《我在北京当记
者》(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及《我为人民说真话: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等书同时,更关注社会热点和焦点,依法为弱者维权,并通过网络及有关报刊发表采写的
文章,在民间维权和网络维权中,亦有一定影响。
在长达17年的新闻采访和维权监督生涯中,我本着一位新闻人和写作者的良知,坚持为弱者依法维权,为社会底层发出鼓与呼,揭开了不少黑幕,更得罪了不少权
贵,并经历过多种恶意诉讼,但我没有想到,近期我因依法揭露了湖北宜昌市政协委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守邦对其前妻董珂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其多处
伤残的恶劣行径后,陈不但不悔过自新,反而在网上对我和董珂进行人身攻击,企图掩人耳目;与此同时,陈在对我我写作者和投诉人董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恶
意诉讼之后,竟又于2011年4月22日在宜昌西陵法院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又恶意告我们“侮辱和诽谤罪”,法院居然也对此根本不构成刑事的诉讼进行了立
案。
现在,此案将于2011年6月16日在宜昌西陵人民法院开庭。基于身为宜昌市政协委员和老律师的特身份,基于此案中的种种不正常迹象,本人特别呼吁社会各界能对此关注和监督。
曾几何时,“诽谤罪”曾成为权贵阶层“公器私用”时容易操作的利器:从山东“段磊案”,到河南“王帅帖案”;从因在网络上举报“官二代”
涉嫌在公务员招考中舞弊而遭跨省拘捕,并以涉嫌诽谤罪名义身陷牢狱的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到报告文学作家谢朝平因出书揭露陕西三峡移民黑幕的“非法
经营案”,这些仗义执言的举报者,最初都曾被公权掌握的“诽谤罪”所伤。
现在,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90岁生日即将来临之际,身为宜昌市政协委
员、共产党员律师的陈守邦,面对正常的舆论监督,先后在同一家法院公然立上民事和刑事,以自诉的这个堂而皇之的护身符,对中国独立新闻调查人、维权作家石
野的舆论监督、以及依法举报的弱女子董珂抡起“侮辱和诽谤罪”的狼牙棒。
众所周知,并非手持记者证才能采访,任何中国公民都有知情权,报告文学作家的采访更离不开采访。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我,
十几年来一直以新闻和报告文学写作为生,以文字帮助一名身处绝境的弱女董珂维权,不但遭到百般阻挠,更相继遭受到民事和刑事的威胁,这绝对不是一种正常现
象。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张鸣曾指出:“任何公民对政府及官员具有监督权和批评权,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陈守邦虽非官员,但是市政协委员,是社会公众人物,更应接受社会的监督。
西方一位哲人曾说过,“一句真话的重量比整个世界还要重”。我们无法对法治失去信心,我们无法眼见不平之事都惮于“诽谤罪”而畏缩不前,我们切不要心有不
平之气会慑于权贵淫威而不敢表达,那样,我们的社会会失去平衡,我们的法律就形同白纸,我们的国家也许会邪恶泛滥成灾。
近年来,我国公民“因言获罪”,被冠以“诽谤罪”而遭跨省追捕的个案时有发生,在媒体与公众群起而鸣不平中,最终“诽谤者”被洗刷“罪名”,作恶者受到法办。当然,那些大都是将自诉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的错案,应该予以纠正最终也都一一纠正。
但目前,本人及受害女子董珂所遭受到陈守邦的刑事自诉,看起来合法,实则不合法;看起来理直气壮,实则是纸老虎,一捅就破,因此,本人呼吁社会各界,特别
以“人民喉舌”著称的全国新闻媒体、网络维权人士、文学工作者及司法工作者,请求您们能在百忙中关注此案。
气血之怒不可有,理义之怒不可无。面对陈守邦摧残董珂铁铮铮的大量事实,我无法不愤然而起!相信任何一位了解了此案全过程的媒体朋友,您也会如我一样,绝
不会无动于衷。面对陈守邦这位有着特殊身份、驾驶着豪华宝马车的老律师,无论前面等候着我的是牢狱,是悬崖,我依然会勇往直前,毫不畏惧!
如果石野因此而入狱,石野不惧怕也绝不会后悔!我会一如继往地在狱中写完有关此案的报告文学:《呐喊的羔羊》!但石野只希望您们能继续关注弱女子董珂的冤
屈,只希望您们能对披着律师和宜昌市政协委员外衣的陈守邦种种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深入调查,依法监督和揭露,调查宜昌市公安局为何在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邓恢林对此批示后,半年多时间内还在包庇和陈勾结一起诬陷、凌辱弱女子董珂及包庇凶手李炎炎的黑幕;调查宜昌司法局到底是谁在包庇恶行累累的陈守邦?请朋
友们能勇敢地揭开这些案件背后的真相,让这位臭名昭著的流氓律师能早日得到应有的惩处。
中国独立调查新闻人、中国报告文学作家 石野
联系方式:01081682364、15910843393
sos7272@163.com\QQ:493094893
2011年5月22日于北京出租屋
有关案情报道详情请见“石野焦点网” http://www.shiye007.com/
http://shiye404040.blog.163.com/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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