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星期二

湖北襄阳七十多岁老教师赵克凤被关精神病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1-5-31消息:赵克凤是湖北省襄阳市第二十二中退休教师,因儿子的冤案问题近年一直坚持上访。昨天,本工作室接到知情人士电话称,赵克凤519日在北京被驻京办人员截走后一直与外界失去持联系。

昨天知情者突然接到赵克凤家人的电话说,赵克凤被精神病了,现关在襄阳张湾精神病院。本工作室随后联系上了赵克凤的儿子,他承认其母亲被关精神病院的事实,但身为教师的他现在受到很大压力,不便对外多说。

附赵克凤为儿上访的申诉信:

广大网友、广大法律工作者、有关政法领导:  
  
  我叫赵克凤,是湖北省襄樊市,第二十中学退休职工,我儿子徐浩,曾是一名非常优秀的青年音乐教师,在他二十三岁那年,正是他风华正茂、憧憬美好未来的季节,湖北省襄樊市“公、检、法”三大混蛋机关,仅听信逃亡在外的杀人真凶张文华诬告,在无任何确凿证据情况下,用暴力手段,刑讯逼供,强加杀人罪名,非法将我儿子徐浩判处死缓。
  
  
  此特大冤案,因无证据,经两次撤诉退卷,三次开庭,最终仍然在无新证据、无任何确凿证据情况下,强加“莫须有”杀人罪名,枉法裁判死缓,我们全家极力申诉上访,为我儿子徐浩申冤昭雪。在2001年,逃亡在外的杀人犯张文华在宜昌作案落网,徐浩冤案本可以真像大白,宜昌警方曾多次到襄樊“公、检、法”机关,核实杀人犯张文华的状况和身份,襄樊“公、检法”机关明知张文华和徐浩在97725日杀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徐浩家人在上诉申冤。但是襄樊“公检法”不将张文华杀人一案进行并案重新调查审判。反而故意隐瞒罪犯张文华的身份,将张文华换名为唐建敏,在宜昌判死刑枪决。其襄樊警方的罪恶目的,就是害怕徐浩冤案真相大白天下,更害怕徐浩冤案平反后,要对其依法追究刑讯逼供、枉法公诉、枉法裁判法律责任。他们为了掩盖自己犯罪行为,,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瞒天过海,换名灭证。我历经千辛万苦,万般磨难,终于在湖北省检察院调查到:襄樊“公检法”给死刑犯张文华偷改姓名的证据,由此可见襄樊“公检法”三大混蛋机关的公信力已荡然无存。
  
  
  在此我切盼我儿子的冤案得到有良知、有正义感的各界广大百姓的同情和关注。
  
  
  赵克凤电话:13687285591
  
  
  案情回放
  
  
  1997年,730日,家住湖北省襄樊市的青年马东、郑卫东、韩静、王静,分别来到襄阳县张湾派出所报案都称:张文华从外地打来电话说:“他和襄樊市迎旭小学教师因练胆量把襄樊市传疾病医院职工李俊杀害,并抛尸在张湾派出所管辖的316国道绿化带,同时,张湾派出所又接到张文华两封举报信,该举报信说:1997724日晚,9点多钟,张文华、徐浩、李俊三人在张文华家喝酒,徐浩用绳子勒李俊的脖子,我抱住李,过了二十多分钟,徐浩用锤子砸李的头部,然后我开雄风摩托车,死尸在中间,徐浩在后面,行到清河桥,后胎破了,勉强到了张湾,徐浩把李拖下来,放在路边,并用尖刀戳李的尸体的脸、颈、腹部连戳数刀,把血衣、刀子等扔在路边,将车放在枣阳李峰摩托车修理部后,他们搭乘公路客运回家”然后,公安机关仅仅以此证据完全采信了杀人真凶张文华在逃之时期写来的诬告、陷害信,立即对徐浩刑拘调查,并完全按照在逃凶手张文华的诬告陷害信的意图,对徐浩刑讯逼供,用残暴的手段,获取了徐浩参与杀人的口供。随后检察机关、法院也同样采信了在逃凶手的举报陷害信,给徐浩枉法判处杀人罪死缓徒刑。但是,这起杀人案公诉书上没有一个确凿的证据能证明徐浩参与杀人证据,更主要的是杀人现场也无法确定,杀人时间无法确定,杀人人数无法确定。
  
  
  第一:杀人现场:据凶手张文华说是24日在他家作的案,只有一个不确定的证据,张文华家凳子上有一滴B型血迹,同被害人李俊相同,但是B型血的人很多,张文华的家人和到过他家的人都有可能留下B型血迹;且血迹公安机关没有做DNA科学认定。
  
  
  第二:据凶手张文华父亲在730日公安机关证实,在大约一个星期前晚上九点多钟,徐浩、马东、张文华、李俊四人在家一起喝酒,并非张文华所称的三人。大约在11点钟左右他们走了,张文华父亲并没有看到杀人作案行为;且张文华父亲还证实被害人李俊来时骑的是一辆红色摩托车 ,走时也是骑车走的。
  
  
  第三:法医鉴定认为:被害人在餐饮后二个小时左右死亡,并不是按张文华所说的喝酒时被杀;
  
  
  第四:张文华信中说是在97724日晚杀死李俊,第二天即25日早上将摩托车 存在枣阳修理,但是摩托车修理铺李锋证明是26日早存放的摩托车。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张文华说在他家作案没有事实根据,作案地点不清,时间不清。
  
  
  第五:马东、郑卫东、王静、韩静,在公诉书上作为证人证词极其荒唐,他们都是凶手张文华的转述和传言;
  
  
  第六:关于枣阳摩托车修理铺李峰的证人证言:在案发后,1997731日公安办案民警带着徐浩到李峰修理铺,让李峰辨认徐浩 ,但李峰没有认出徐浩。 83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拿着张文华和徐浩的照片给李峰辨认。李峰只认识了张文华是送摩托车修理的两个之一,没有认出徐浩,但在案发长达半年后即971231日,办案民警拿出徐浩20岁时照片,再加上5名三十多岁的判刑囚犯照片混在一起逼着李峰辨认第四张徐浩二十岁时的照片,事后李峰还说:当时在办案民警的恐吓下根本也没有辨认,只是在笔录上签了名子而已。所以李峰的证据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无效证据;
  
  
  第七:在抛尸现场,没有徐浩的脚印,刀鞘上也没用徐浩的指纹,作案现场到抛尸现场都没有留下徐浩的痕迹,公安机关没有搜集到作案用的重要锤子和绳子、血衣;
  
  
  第八:徐浩没有作案动机,徐浩工作稳定,家庭条件很好,并且有女朋友。本不可能依凶手张文华所称,要做人上人,杀人练胆的蠢事,且徐浩和被害人无冤无仇。
  
  
  综上事实足以说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徐浩杀人犯罪事实不清,无据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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