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2)权利运动发布:
诉 江苏省公安厅法医中心违法而遭江苏省两级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农民杨芝祥,于2011年7月1日上午接到最高法院立案庭电话通知,称其申诉再审的案件最高法 院已决定立案。7月4日,杨芝祥在妻子的搀扶下来到了北京最高法院,结果一男一女两个没有最高法院工号牌的、且形迹可疑的便衣贼头鬼脑交给杨芝祥一份与 《案件受理通知书》截然相反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后撒腿就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粱镇农民杨芝祥,10年前举家到南京市秦淮区中和 桥开自行车摊点修车谋生。2006年1 0月20日下午7时,闻真书故意挑起事端殴打来自乡下的杨芝祥,致使杨芝祥颅骨颞骨骨折和鼻梁骨骨折。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红十字医院片示:受害人 颅骨颞骨骨折和鼻梁骨骨折。2006年12月30日经南京市法医中心鉴定结论:杨芝祥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额骨额突骨折,其受伤害程度已构成轻伤。
2007 年9月份,证据确凿的故意伤害案突起变故,受法院委托的江苏省公安厅对杨芝祥伤情组织专家重新进行鉴定,在鉴定中故意不对给杨芝祥带来严重后遗症的的颅骨 颞骨骨折伤害进行认定,只是认定杨芝祥鼻梁骨骨折,最后鉴定结论:不构成轻伤。据内部人士告诉杨芝祥的妻子陈素英,当时进行司法鉴定的9位专家有5位拒绝 在完全歪曲事实的鉴定报告上签字,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才勉强凑齐了5个签名。
已经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杨芝祥不服江苏省公安厅的枉法鉴定, 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法院以“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司法鉴定不属于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杨芝祥的行政起诉。驳回裁定的杨芝 祥上诉到江苏省省高院,江苏省省高院作出(2009)苏行诉终字第0010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杨芝祥遂到最高法院申诉再审。
在法律 上首先必须明确: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依刑事诉讼法作出的应该是物证鉴定,而不是伤残鉴定。江苏省公安厅司法中心作出“杨芝祥所受伤害不构成轻伤”的鉴定完 全是一个伤残鉴定,显然是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南京市中级法院和江苏省省高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完全属于故意枉法的行为!最高法院于今年7月1日电话通知 杨芝祥已受理立案也是一个的佐证。
一般来说,最高法院如果作出的是《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那么不太可能再电话通知当事人已立案,并让当事人千里迢迢赶到北京。至于为什么事隔三天就突然变成驳回通知书,只能说坊间关于“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一直在沆瀣一气做交易”的传闻再次得到了印证。
据杨芝祥的妻子陈素英说,当陈素英问所谓的最高法院工作人员的工号和姓名时,两个“工作人员”撒腿就跑。据陈女士估计,这两个人极有可能是江苏省省高院长驻北京的做公关的人员。目前,杨芝祥准备向全国人大提起申诉,请求个案监督。
陈素英电话:13584047129。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通吃 http://like-chilli.blogspot.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