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星期三

中国国有公司可否在香港享司法豁免权惹争议

 
中国大陆的国营企业在香港是否享有司法的绝对豁免权,香港终审法庭目前正为这个议题进行辩论,最终有可能要求全国人大常委对香港的基本法再一次进行释法。


这个争议源自一宗美国FG对冲基金公司与刚果政府的诉讼,诉讼同时又牵涉中资的中铁集团。FG基金公司早前承接一项国际商会(ICC)下的仲裁判决,可以向刚果政府索取1亿美元的赔偿,但这笔资产目前则归于在香港上市的中铁所拥有。

一般认为,如果香港跟从中国的绝对主权豁免,今后在香港的中资和国企公司,将同样享有司法绝对主权的豁免。

案件最早在2008年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时,法官以中国的司法在处理国际关系上,行使绝对豁免权,所以身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无权处理这宗涉及绝对豁 免权的官司,刚果政府无需向FG基金支付1亿美元的赔偿。但FG基金公司不服裁决,提出上诉。案件去年2月在上诉法院审理,最后以2比1的票数,裁定香港 因过去一直行使普通法,无需跟从中国的绝对豁免权做法,而可以根据普通法的「限制主权」理论及原则,判处刚果政府需向FG对冲基金支付赔偿。

刚果政府和中铁不服上诉法院的裁决,于是向终审法庭提出上诉。代表特区政府律政司的大律师余若海22日在法庭上指出,在任何情况下,香港都必须跟从中国大陆的做法,给予涉及国家主权的官司绝对的豁免权。

余若海同时又指出,全国人大拥有解释何谓国家主权豁免的权力,而且他们的释法,亦可以在香港实施。他说,这个案件等于涉及一个国家,两种豁免权(绝对主权和限制主权),「但我们认为这是不对的,只能有一个国家,一种豁免权」。

据法律专家指出,在国与国的一般关系之中,有所谓主权豁免的观念,意思是主权国家及其代表在别的国家不需为其行为受到司法管辖,而只受自己国家的法 律所管理。但在国际法之中,这一原则有两类不同的引用。一些国家行使绝对豁免,奉行国家主权至上,但近年由于在联合国参加了一些商贸的公约,主权的态度有 较宽松的态度。普通法的习惯,则是有限制性的主权豁免这是说在商业性质的争议之中,不一定有豁免。

本案将继续在终审法庭审理,如果结果出现与中央利益不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可能再一次对基本法进行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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