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星期二

深圳撤回禁止暴力或扰乱秩序上访建议

 
在民意大幅反弹下,深圳将删除禁止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作威胁的建议条文,并明确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为此,并会增设有市民在内的信访监督制度。


深圳第八次人大常委会会议25日将会通过经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当中,虽然不规定禁止采用的信访方式,但在六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信访仍不会受理,包括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经调解形成信访调解书并已生效等。

深圳市人大二月曾讨论信访条例一审草案,当中提及的多项禁止条款,超出中国全国性的《信访条例》的禁止信访行为,包括信访人不得超过五人;不得以实 施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不得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等方式上访;无正当理由坚持约见接访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有关建议备受 人大常委和法律界人士批评,认为过严、过于主观和难以操作,更有市人大常委质疑,非到迫不得已,谁会自残?出现有人自残,多是因为信访接待工作中存在问 题,官员若不反省并加以改善,反而企图约束上访行为,是本末倒置。结果,有关三条对信访人的约束和限制性条文在今天审议的二稿中已被删除,相关罚则条款亦 不再存在。

另外,二审稿加入确认合法信访行为的地位,订明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此等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或阻挠。条例循此规定保障机 制,包括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接待群众信访制度,信访工作监督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甚至订明,数据要输入计算机,方便跟进和更 新,官员不能对信访人答非所问,其工作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等。

二审稿又订明,信访机构应当聘请信访监督员,监督员须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市民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中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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