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星期一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致莅闽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控告件

   今天(5月29日)中午,十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向莅闽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王太华组长邮寄了控告件,题为《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黑幕重重 庇护真凶搞枉法 司法腐败冤无辜》,还有五个附件:王小刚无罪判决、福建省高院发回重审裁定书、马义良、阵晖、王玉刚等律师辩护词、吴昌龙手书《一个“死囚”的泣控》、吴 昌龙二审自辩护词。早前,每次中央巡视组到福建巡视,我们同样邮寄了控告件。由于,巡视组公开的邮箱是专用邮政信箱313号,没有具体接收信件的人,寄不 了特快专递,故只寄平信。

相关:


  
     2011年5月29日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致莅闽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控告件
  
  
    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黑幕重重
  
    庇护真凶搞枉法 司法腐败冤无辜
  
    这是一起赤裸裸的大假案,警方为庇护真凶,硬生生地把无辜者当成了“替罪羊”。当局为维护所谓“地方形象”和“官场稳定” 一再瞒上欺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让造假者绑架了司法机关,致蒙冤者被羁押在看守所长达十年无人过问,真凶却长期逍遥法外。
  
    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王太华组长:
     我们是福建省福清市(县级市)2001年“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及其亲属,在悲愤难奈中,怀着无限的期待,向巡视组呈状诉冤。为供审视,扼陈案况如下: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上午,福清市纪检委司机吴章雄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告诉了其妻子后,来到单位即触动放在纪委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被当场炸死。怪就怪在此前有多个员工看见该物,全都安然无恙。
     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牛纪刚(现为厅长)督办此案,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后因涉黑案被判15年刑)为组长的专案组,调集大批警力,在全市大搞排查十种人 员,却不查打传呼者,并把死者的传呼机、手机和电话通话记录账单以及死者妻子关于打传呼者身份、姓名的二次询问记录等重要证据隐匿起来,均不入卷。明知故 犯地转移侦查方向。
    专案组闹腾一个多月后,凭诬告,对仅受纪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尚在复议中的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部队转业,在市人大办公室工作17年, 办公室副主任,1997年调任公司经理)框定为涉案者。在没有任何证据下,为搞所谓“突破口”,专案组对该公司年轻司机吴昌龙采取武装秘密逮捕,手铐脚镣 加身,非法拘禁在私设办案点长达103天,吴昌龙天天喊冤不认供,警方又对陈科云夫妇实施抓捕(同年9月13日)秘密关押在办案点达56天之久。终因无法 忍受酷刑的折磨,致吴昌龙、陈科云屈打成招,警方据其刑供又殃及到其他三个无辜者,如法炮制,使案件“成型”,即把记者带进看守所对嫌疑人进行拍照,随即 连同照片通过舆论媒体大肆渲染案件“成功告破”。在专案组暴力加谎言混合而成的恐怖行为下,六个无辜者成了爆炸案的“疑犯”。
     即使案件漏洞百出,翌年2月仍强行起诉。检察机关明知此案存在严重刑讯逼供,却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反复要求司法伤情鉴定置之不理,其起诉书中以“暂时无法认 定”,把残酷的刑讯逼供回避掉。福州市检察院进行了两次退卷补侦,问题依旧。至2002年7月(此时督办者牛纪刚已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市委常委),有市 委领导指令将此支离破碎的案件马上移送法院审理。福州中院对案件矛盾提出质疑,让检察院再去“补侦”,案件依然破绽百出。
    2002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始开庭,法庭内外戒备森严,每个被告只允许两个亲属参加旁听。法庭上被告人撕心裂肺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的累累 伤痕。八个律师全部作无罪辩护。庭审后,福州市中院拖了两年未作判决,至2004年9月已造成严重超期羁押,这时,已调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牛 纪刚发话说“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拿下来”。亲自坐镇指挥市公、检、法三家“一条龙”联合重办此案,把被告人秘密分散关押在五个县看守所,不告诉关押地点,不 让律师会见。请其指定的专家,历经两个月对漏洞进行一次大修补, 2004年12月1日,在全案没有一个实证情况下,以被告人刑讯逼供的口供为依据,福州市中院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等五名被告死缓至三年徒刑。一审判决 后九天(12月10日)夜里,公诉机关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于2003年3月到案,福清公安局长已被抓,警方人事调整,王未遭受酷刑,被另案处 理,不让到庭。)被判无罪,悄悄释放(附件1)。
    案件上诉后,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发出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 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附件2)。裁定书还写明“被告人陈科 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法官到看守所宣读裁定书时还安慰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2006年4月,全国人大由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闽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将此案列入执法检查的案件。然而,福州市中院在福州市政法委书记掌控 下,重审拒不纠错,依然顽固对抗。由于省市两级法院在2003年7月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就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进行鉴定,其中的结论有“爆炸案使用的炸 药量至少600克”(吴昌龙口供是75—150克)和“该爆炸装置的设计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爆破人员所为并有三年以上工程爆破的经历,或是经上述爆破人员精 心指点下制作而成的”(吴昌龙却连炸药是什么样子都不知道),福州市公安局居然以“伪证罪”把两个鉴定专家关押了38天。并且又请来专家根据吴昌龙的供述 重新作出150克的鉴定结论。随后,重审再次维持原来的枉判。荒唐的是,判决书上提供电雷管者还是王小刚。判决后的第三天,审判长通知陈科云儿子陈炜领取 判决书时(因律师们对枉判表示抗议,拒绝出庭)表白说:“其实我们对案件也有不同看法,我们也很想和上面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坐下来 听?”长官意志的猖獗由此可见一斑。
    必须提出的是,在“成功告破”此起彼伏的质疑声中,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进行了督查,其中于2004年1月特地从本省宁德、南平、三明三个地级市法 院抽调了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分头阅卷,十天后分别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结论(据香港《亚洲周刊》报道)。事实表明,福建 省高院对此案的造假是心知肚明。
    2006年10月案件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依法本当在最多二个半月内公开作出终审判决。可是,福建省高院采取“拖”字诀,至2007年4月全国人 大再次派员莅闽对涉侨案件督查时,福建省高院竟以“疑难复杂”搪塞。在官谎的一再遮掩下,这起拖了十年、经06年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督办的案件, 至今悬而未决。
    值得一提的是,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被抓三个多月后的2002年1月1日,谢清的弟媳黄秀芳(福清妇幼保健院护士),突然接到一陌生男子的匿名电 话,电话说:“你是不是陈科云的亲戚?”黄秀芳说:“是,陈科云是我的姐夫。”对方又说:“福清爆炸案不是陈科云干的,陈科云是被冤枉的,这件事是纪委内 部人干的,我有证据。”就这简短两句话,电话就挂断。此后,连续几个月断断续续接到该男子的匿名电话。2002年1月16日和4月14日根据匿名电话指定 的地点,黄秀芳两次拿到对方提供的与爆炸有关的物证。4月14日该男子说出了作案人的身份、姓名和住址。
    由于情况重要,2002年4月15日,黄秀芳带着相关材料在律师的陪同下,到省公安厅反映情况,遗憾的是,刑侦总队接待人员听了情况反映并看了相关的物证后,以案件已告破为由,拒绝立案。
    奇怪的是自从向省厅情况反映后,该匿名电话就销声匿迹了。
    报案后不久,黄秀芳出国到了阿根廷。可万万没想到,黄秀芳到了阿根廷,竟被人枪杀当场死亡。此事至今仍是一个谜。
    几年来我们不断向福建省高院等部门上访、申诉,也屡屡到最高院上访并呈状,强烈要求福建省高院排除法外势力的干扰,实事求是,依法纠正这起大冤 案。我们在日本的侨属也不断向福建省相关部门和领导呈状诉冤无回音后,又不断向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申告,曾经还受到时任大使王毅的几次接见并答应会把状件经 外交部批转最高法院。又因福建当局控制舆论,国内外媒体如:《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瞭望东方周刊》等相继对案情据实报道。但在“地方形象”和 “官场稳定”比什么都重要的情况下,冤案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自身的利益给纠错设置了重重障碍,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形成的利益链上,让监督有名无实。福建 省当局明知这是一起大冤案,却迟迟不肯纠正,在假象的掩盖下,长期庇护着真凶,让无辜者当了十年的“替罪羊” ,福建省高院至今也没有给应有的说法。
    今年4月26日,福建省高院的二审终于开庭(附件3:律师辩护词),法庭内外戒备森严,每个被告亲属只发两张旁听证。福建省委政法委、省纪委、人 大、政协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了旁听。通过庭审,案件的真相也终于呈现在法律的阳光下。法庭传重要证人到庭对质,其中4个侦查办案人员面对检察官、法官和 律师的质询以及被告人血与泪的控诉和对质,再也无法抵赖和狡辩。长期以来,对于该案惨烈刑讯逼供问题,侦查机关绑架了一审、重审司法机关与之沆瀣一气,致 使被告人反复要求司法伤情鉴定,其中陈科云多达693次提出申请,一直不被理睬。通过庭审,侦查机关肆意践踏刑事办案程序,大搞刑讯逼供制造假案的累累罪 行暴露无遗。
    最高院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福清纪委爆炸案”刑讯逼供可谓是登峰造极,但司法机关仍无视法律关于“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明确规定,无休止地拖延。
    综观这起骇人听闻的大假案,在侦查伊始,有人利用公权力放纵凶手(连死者的妻子也站出来举报警方造假),故意转移侦查目标,枉法滥判把陈科云等人充当“替罪羊”。
    为了申冤,为了讨个清白和说法,几年来,我们反复申诉、不断控告、坚持上访,却屡遭警方的传讯和拘押,甚至连持不同意见的律师和有的法官也不放 过。十年来的苦难岁月,纵有万语千言,也难倾尽我们亲身经历的痛苦和悲愤。“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是谁?为什么要杀人灭口?知情者大有人在。为什么有人利 用公权力公然包庇真凶?为什么十年了案件的真相仍被掩盖?“福清纪委爆炸案”背后的重重黑幕,希望中央巡视组能高度关注,督促福建当局动真格彻查。坦率而 言,我们心已寒,我们不想过问,也无力过问。我们只为讨回清白,讨个公道和说法!
    下情上达,实属不易,呈此状件,仰予明察!
    此谨呈!
  
    “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及亲属:谢 清 谈敏华 杜捷生
     陈科斌 陈美珠 陈 炜
     吴玉堂 周洪玉 吴华英
     杜雪贞 王小刚 同具
     2011年5月29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 吴华英 电话:0591-85273696
  
  
    附件一、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致莅闽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控告件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致莅闽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控告件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致莅闽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控告件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致莅闽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控告件

  
    附件二、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致莅闽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控告件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致莅闽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控告件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致莅闽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控告件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致莅闽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控告件

  
    附件三、
  
    (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吴昌龙的律师二 审 辩 护 词
    上诉人吴昌龙“爆炸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吴昌龙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为上诉人吴昌龙所谓“爆炸”案二审的辩护人。作为上诉人吴 昌龙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和重审乃至今天二审的辩护人,对本案我们有着痛切的感受,对案情有切实、深刻的了解。回顾2001.6.24“福 清纪委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被炸惨死,一个县级市纪委被挑衅,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此案历经十年难审结,让人不可思议。今天辩护人想考究的是从法律 层面能否认定上诉人吴昌龙等是否构成“爆炸”犯罪,而不是从侦查机关采取异常手段获得各种所谓证据中去考证爆炸案是谁实施的。程序和实体是法律公平、公正 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法律的底线,而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二者并行不悖。现趁难得的庭审机会给辩护人提供的话语权,就程序和实 体方面择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检、法办理上诉人吴昌龙等所谓的爆炸案,严重违反刑诉法各项条款,致使实体的公正无法可依
    1、2001年7月27日晚10时许,侦查机关在未获得上诉人吴昌龙涉嫌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武装密捕”,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这种异常手段,对既非党员、又非干部、且无任何前科、 连炸药是什么样子都未见过的吴昌龙,严重侵犯人身自由和公民应有其他的权利,说明这类违法行为伊始,就失去了公安启动立案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由于程序违宪 违法,进而把吴昌龙先后羁押在怡静园、戒毒所、刑警大队搞秘密审讯。当吴昌龙亲属发现吴“失踪”,四出查找,登【寻人启事】无果后,向公安局报案,其领导 者撒谎称不知,后因瞒不下去,才说吴昌龙被“监居”。至此侦查机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执行地点、执行机关等,全天候控制 着吴昌龙,为刑讯逼供吴昌龙创造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值得注意的是“同案犯”王小刚批捕在前,执行在后,未能“监居”,到案后直接进入看守所,办案人员缺乏 时间和空间对其刑讯索供,后王小刚已无罪释放。这,充分证明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否,直接导致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命运。
    2、吴昌龙惨遭刑讯,乃客观存在。拖至2001年11月14日上诉人吴昌龙始在罗源看守所见到我们,时已过了108天。该天当着在场干警吴承奋等 人的面,吴昌龙向我们出示了身上的多处损伤,喊冤叫屈,吴承奋警官粗暴阻止我们会见。其后,警方公然不让我们依法再会见吴昌龙。对此事实,在今天庭审调查 证人吴承奋时,吴却以“不记得”等托词刻意回避。由于吴警官的蛮横,我们为此已于2001年11月20日向福清市公安局专门送交了《法律意见书》(见附 件)。
    至2002年1月21日审查起诉阶段,福清市检察院第一次提审时,吴昌龙就控告被打(见卷三P9提审笔录)。即使侦查机关精心导演拍摄的吴昌龙供 述录像,也可清楚地看出吴昌龙脚戴脚镣。今天出庭的证人吴承奋警官已当庭确证对涉案人员吴昌龙等采取强制措施,即对所谓“监居”的涉案人员戴手铐脚镣。今 天出庭证人倪政平、翁国华、黄贞武警官亦证实了对上诉人吴昌龙等戴手铐、脚镣之实情。凡此累累事实,大多在案卷里,这不正是刑讯的有力证据吗!
    3、另据公诉机关以福清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见福州中院刑事诉讼(2)卷】称“根据福州市政法委的要 求”证明“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该报告称:“对陈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全案侦办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我市公安机关均征得上级公 安机关允许”;又称陈科云“有自杀的行为幸被干警发现制止,专案组领导得知情况后,为了确保安全决定给他上手铐、脚镣…….,”然而,卷—P14页《监视 居住审查报告表》上的所谓监视居住,只经福清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星明审批,未有上级公安部门批准,显示报告过于低劣编造;亦与证人吴承奋、倪政平、翁国华、 黄贞武出庭证实吴昌龙等人上手铐、脚镣的证词相矛盾。综观案卷,对吴昌龙制作的二十四份笔录有具名的干警达十五名,一审原审时仅是倪政平、周义榕、张瑞明 三人到庭及今天的吴承奋、倪政平、翁国华、黄贞武共计四人,无法证明另外八名干警及未具名的干警未对吴昌龙实施刑讯之事实。况且诸上诉人今天对出庭的四位 办案民警咬牙切齿控诉遭刑讯逼供,直观地确证了刑讯逼供是客观存在。
    4、鉴于侦查机关公然违法对吴昌龙等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拖延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吴昌龙等人遭刑讯逼供的证据除了办案人员自认、吴昌龙 身上尚留无法及时治好的损伤以及事后的控诉外,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诸上诉人很难有其他证据,这是个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今天出庭的四个重要办案人员对刑讯 逼供的失忆、回避,已是明显得出吴昌龙遭刑讯逼供的事实。
    5、对上诉人违反刑诉法逼供索证,还表现在其他方面。例如,警方为吴昌龙的供词找所谓证据,戴着手铐(用毛巾遮掩),去吴二个住处抄家搜查,前后 有六次,但案件里的搜查证只有两张,那样一张多用,警员登门一路摆威风,惊扰老百姓,在吴昌龙父母、姐姐、叔婶等共居的房屋乱折腾,将家中平常用的电工用 具,成袋装走,再胡乱拼成吴昌龙的“作案工具”,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叹息和质疑。
    6、在对吴昌龙刑讯逼供中,倪政平和另一警官把吴昌龙姐姐叫到刑警队说,吴昌龙在“飞燕”台风来临之夜不是与你在一起,当其姐姐表示相反意见后,倪政平在询问笔录里却写上“我也不清楚,我又不是24小时盯着他”,并逼吴华英在上面签字。
    7、吴昌龙被警方密押逼供到2001年9月13日仍未认供时,专案组决策者动用了测谎器,对也被刑拘的陈科云夫妇都测谎,进而加大刑讯力度。对此,侦查机关至今讳莫如深,隐瞒测谎器的启用和用意,烦审判长要检察员查明真相。
    二、本案原司法审判地方化,全案无一实证
    本案对同一案卷材料,公诉机关起诉时就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一审、重审时,为何反复“补充侦查”岂不成了画蛇添足?因为“补充侦查”所获“证据”根本无法排除案件存在的诸多矛盾,反而越补充越混乱,越难以自圆其说。根据本次二审表明:
    1、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犯罪动机产生时间、地点及内容存在严重矛盾
    犯罪动机产生时间、地点及内容最为直接的证据莫过于所谓参与人的供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科云不服中共福清市纪委严重警告处分而产生怨 恨……“2001年5月上诉人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上诉人陈科云“供述”涉及犯罪动机产生时间、地点及内容的仅是“今年4月,小吴趁下班,在办公 室对我说,现在被人搞的好苦,他妈的,弄点炸药吓唬吓唬纪委”(详见卷六P451、P448、P458),而上诉人吴昌龙在有罪供述中却是供述“我记得是 今年五月十日的时候,陈科云和我在他家一楼餐厅的时候,……陈科云问我有没有地方弄到炸药,我就说去看一下,我问他要炸药干什么,他说你先看一下有没有再 说”(详见卷六P497),从上不难看出上诉人陈科云与吴昌龙所谓的“密谋“在时间、地点、内容上,两人供述完全不一致,且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科云于 2001年5月20日受到纪委处分,而后产生强烈怨恨,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该认定从时间上看似乎先后有序,但是一审判决对陈科云作出处分决定时间错误 认定,根据《关于调查陈科云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在对中福公司陈科云有关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上,市委的态度是明确的。2001年5月29日召开的市委常委 会,听取了市纪委对陈科云问题调查和处理的汇报。常委会认为,对陈科云的严重警告处分是比较实事求是的,是恰当的”(见卷—P113页);在《党、政纪情 况执行情况反馈单》上明载是:“6月4日下午3时35分在纪委办公室将处分决定交给陈科云本人,陈科云认为有的问题没搞清楚,拒绝签字”(详见卷二 P122页)。这里可清楚看出福清市纪委对陈科云作出警告处分决定的时间应是2001年5月29日经中共福清市委常委会认可后于2001年6月4日才发 出,而不是2001年5月20日;依一审判决书认定陈科云等犯罪动机是因为受处分而产生强烈怨恨,意欲报复纪委的一系列行为也只能是发生在2001年6月 4日之后,就出现了犯罪动机在2001年6月4日之后,而指控上诉人等却在4-5月份就已实施所谓购置炸药、研究、制造爆炸物等犯罪行为,明显存在犯罪行 为在先、而犯罪动机产生时间在后的严重矛盾。犯罪动机在后,犯罪行为在前的矛盾在本案中离奇存在!
    2、涉案爆炸物品来源、疑团滚滚,漏洞百出
    ①认定案发现场的炸药为硝铵炸药,依据违法。全案能认定案发现场的炸药为硝铵炸药的唯一直接依据,即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34—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 技化字(2001)第200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见福州中院刑事诉讼一审卷宗正卷(4)P17页)。首先,该证据形式不合 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二百三十八条“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2名 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报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八)项:鉴定文书 缺少签名、盖章”之规定,《检验报告》具体全部违反。公安机关在所谓的2001年6月24日送检,2001年6月27日获得报告,但是该《检验报告》上审 核一栏无人签名或盖章,检验一栏只有打上林瑾珲、黄增萍的名字,鉴定人无人签名或盖章,亦无附上林瑾珲、黄增萍的鉴定资格。更有甚者,该《检验报告》并未 附侦查卷作为证据移送,只是到2002年7月25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收案,辩护人申请对现场炸药进行成分鉴定后,公诉机关才于时过一年即2003年7月 22日以后向一审法院提供,更不要说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了。2001年6月27日,既已获得现场炸药成分报告,唯一可以得出现场何种炸药的鉴定 结论,为何不进一步作炸药成分分析,不附卷,不作为侦查线索、定罪证据,不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可见公安机关任何解释都苍白无力!犯上述低级错误值 得深思!全案仅靠《检验报告》为唯一直接依据,认定案发现场的炸药为硝铵炸药,依法岂能成立。
    至于2004年11月9日《对福清市“2001.6.24”爆炸案的分析意见》(见《补充侦查卷》P4页)说“一、爆炸装置根据现场提取的物证认 定该爆炸装置为一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使用硝铵炸药……..”,该“分析意见”得出的“使用硝铵炸药”,仅是分析意见,是“经对现场录像、照片、物证及有 关卷宗的反复分析研究的爆炸实验,提出如下意见”,鉴于本次庭审专家未出庭接受询问,不知其凭何得出“使用硝铵炸药”的意见。若是根据案卷中的《检验报 告》得出,这分析意见同样系《检验报告》派生出的结论,不是新的证据;若不是依据《检验报告》得出的,又是依据什么?何种炸药如果仅凭“专家”分析得出, 刑事科学检验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一审判决作为认定上诉人犯罪的证据10、11、12,只证实桂山石仔场使用的是硝铵炸药,因涉案的炸药是否为硝铵炸药不得而知,故证人蔡资朝、陈 君坚等人的证词与案件不具关联性。要认定涉案炸药来源于桂山石仔场使用的硝铵炸药,必须有案发现场炸药的种类、成分与桂山石仔场使用的炸药种类、成分完全 一致的证据,否则无法得出案发现场炸药来源于桂山石仔场的结论。
    ②电雷管无来源。既然认定爆炸装置为“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则“电雷管”不可缺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认定电雷管为王小刚提供,一审法院二次判 决对此避而不谈,原因是王小刚已经一审法院无罪判决而释放。今天检察员的公诉意见说:电雷管来源只须查证到吴昌龙来源于杜捷生,杜捷生有供述即可,无须查 明杜捷生电雷管来源于何处,显系公然违法。《刑诉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检察员认为 认定涉案所必须的电雷管只须吴昌龙、杜捷生侦查阶段有供述即成立堪称荒唐,循检察员观点,不但违法,而且有害,也正因如此荒唐无理,公然违法,上诉人才被 定罪。诚然,电雷管比炸药管理更为严格,只有查清了作案电雷管的来源,才能使爆炸案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程度。无电雷管无电力爆炸,如此简单 的道理,侦查、起诉、一审怎能不明白?!一审判决只字不提电雷管来源、实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③上诉人吴昌龙、杜捷生供述的用中福公司的闽A74033轿车取炸药有悖客观事实。
    对此,一审原审时我们已向法庭提供了中福公司所有的闽A74033马自达轿车自2001年5月9月至2001年6月27日,均在福清市华日汽车修 配有限公司修理,吴昌龙亦供述“我记得我公司小车还在修理”(详见卷六P531),而吴昌龙、杜捷生却在卷六P506、P529、P621等多次供述从福 清到福州取炸药是用中福公司的闽A74033轿车,吴昌龙、杜捷生所供述明显有悖客观事实。
    3、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吴昌龙及陈科云经过爆炸专业培训,更不要说有三年以上工程爆炸的经历,具备电力起爆专业知识
    根据《破案报告书》(见卷一P83)“二、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具备制造爆炸装置的经验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一审法院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于 2003年7月22日作出的《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结论称“该爆炸装置的设计是经过专业培训爆破人员所为,并有三年以上工程 爆破的经历,或是经上述人员精心指点下制作而成的”。一审判决认定依据仅是上诉人陈科云两位战友王圣淦、翁文元证明陈科云下连队过,这仅能证明陈科云有可 能接触过火雷管爆炸。一审判决也不敢以此来证实陈科云指导吴昌龙制造电爆炸装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昌龙具备电力起爆专业知识,或有何电力起爆专家对吴昌 龙进行精心指导,吴昌龙文化程度仅为初中,未经过电力起爆专业培训,怎能凭推理就能制造出“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吴昌龙“无师自通”、具备电力起爆专业 知识不就成天方夜谭?!吴昌龙既然不具备电力起爆专业知识,其制造爆炸装置就失去了事实的根据与前提。
    4、爆炸装置所需圆环,根本无从说起
    附卷材料指证吴昌龙从其更换弃用的马自达轿车前轮球龙头内提取了卡簧用于实施爆炸,这种指控同样缺乏依据。事实是吴昌龙供称仅更换一次球龙头,每 个球龙头只有一个卡簧,卡簧有8mm缺口,这些均是不争的事实。吴昌龙供述的所谓从修车剩余的废件取下的铁环已用于所谓的东张水库试爆(详见卷六 P572、P582)根本无法再有卡簧供二次纪委爆炸使用,卡簧已有缺口,无需再用钢锯锯开一个缺口,现场遗留圆环本身已有8mm缺口,更无需用钢锯开缺 口,侦查机关的锯与锉的辩解更是弄巧成拙。
    现场遗留的卡簧直径24mm,缺口8mm,即最窄处4mm,最宽处12mm,如吴昌龙所谓供述铜钩其中,如何保证金属盖子盖上而不接触?不固定, 其一人如何用摩托车颠至纪委而不爆炸?何况,吴昌龙所谓关于送爆炸物至纪委供述有:陈科云开车或吴昌龙开车二人同去、陈科云一人及吴昌龙一人送到纪委等四 种说法。究竟如何运送?一审法院凭何认定吴昌龙一人送到纪委?凡此种种,均不能印证系吴昌龙等实施本起爆炸案。
    5、爆炸装置何时放置纪委,至今莫衷一是
    2001年6月23日晚九时始的特大台风,必将纪委一层地面及放置其上的东西弄湿,台风前送至的爆炸装置其袋子必是湿的,附信会被台风刮走,不可 能第二天仍放置在袋子上面。问证人周建平说:“你看到的红色袋子是干的还是湿的?答:是干的,我走很近去看,看得很清楚。”(详见卷五P332);证人陈 以香证实:“你在看到现场红色袋子是干的,还是湿的?是干的。”(详见卷五P328);证人黄燕银证实:“东西上面放有一封信” (详见卷五P328),可见爆炸装置及其上的信更有可能是台风后放置的,这与吴昌龙的所谓供述又相矛盾。正是无法确认,一审判决将爆炸装置放置时间模糊为 “2001年6月23日”爆炸致人死亡的重大案件,仅以6月23日来回避台风前后放置的矛盾,至今莫衷一是,只能是指鹿为马。
    6、福州市公安局的笔迹鉴定实系自侦自鉴
    首先,吴昌龙始终未供述有用铅笔抄过材料,其次吴昌龙不可能愚蠢到公然自我暴露。福州市公安局对笔迹的差异点,认定为“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所 致”。是否伪造、书写条件具体如何,残缺纸片的字是与平时书写的笔迹差异在哪里?还是与案后试验笔迹差异?吴家庆鉴定人出庭的回答是根据心理推论得出的, 笔迹鉴定专家,以心理推论排除差异点,其准确性令人难以置信。正是检验存在着差异点,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作出了现场提取的“残缺纸 片“的上手写字迹倾向为非吴昌龙所写的结论,这以科技专家的意见,否定了福州市公安局自侦自鉴鉴定的不准确。
    7、公安部专家爆炸实验,认定炸药量为150克左右的极具主观随意性
    从一审庭审播放的视听资料可以看出,“会诊”人员是在有草皮的土质地上进行炸坑实验,而案发现场的实际地质是水泥地,吴章雄被炸时脚穿拖鞋,爆炸 实验何以找出与吴章雄同一体重的人穿拖鞋站在爆炸物旁?无人身重量的拖鞋与有人身重量的拖鞋被炸情形完全不同。因此,“会诊”人员因其实验选择地质的不同 等而得出的结论极具主观随意性。而一审法院委托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制作的鉴定,“根据建筑物破坏作用范围和受损坏程度及人员当场被炸死等特征,经推算该 爆炸案使用的炸药量至少有600克”。同是专家,同为鉴定,150克或600克两种结论,孰是孰非?一审为何肯定为150克而否定600克?而该结论的采 信也关乎又事关吴昌龙是否有罪。本次庭审称有炸药量鉴定,但未见检察员出示。
    8、上诉人吴昌龙2001年10月16日口供录像。只能说明侦查机关用不光彩手段用于不光彩的目的,实贻笑大方
    检察员播放的吴昌龙口供录像,属于证据种类中对被告人供述,是经过精心导演的活剧,用影视录像形式记载而已。该摄像显示2001年10月16日, 吴昌龙脚戴脚镣出现在侦查机关私设的办案点怡静园的某一房间与吴星明副局长等人“会话”。原因在于怕上诉人吴昌龙翻供。在当今中国,侦查机关用酷刑索供并 用录像集结笔录供词,实在罕见。其原因吴昌龙已经澄清:是在生不如死,侦查机关事先精心导演,吴昌龙为活命全力配合下制作出来的。虽在几十分钟录像期间, 侦查机关未殴打吴昌龙,并不能得出录像之外时间吴昌龙未遭刑讯逼供的悖论。况且,对吴昌龙脚戴脚镣录制录像,倒是印证了非法取证的事实。上诉人吴昌龙在 2001年11月14日,我们会见时就已开始“翻供”,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告人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 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之规定。结合上诉人所谓供述的制造爆炸装置是想出来的,电雷管无来源,火雷管、 导火索无来源去处,七个电池帽残迹无处印证,与吴昌龙本身前后供述完全矛盾,与其他上诉人供述相矛盾等,事实是,侦查机关本拟对杜捷生等也录像,只是未获 得配合,难以让某些领导再饱眼福而已。
    9、上诉人吴昌龙和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供述之间矛盾丛生
    一审法院概括引用了吴昌龙等上诉人的供述,但是吴昌龙的有罪供述(有附卷计19份)前后矛盾,没有一份供述能体现一审判决所概括吴昌龙的供述。吴 昌龙的供述源于惨遭酷刑,其无罪供述有五份之多;就是有罪供述,亦是每一份供述之间都有矛盾。吴昌龙所谓供述的制造爆炸装置、弃用的两枚火雷管、导火索、 七个五号电池,侦查机关未问去向,更不要说查扣在案。上诉人吴昌龙供述与陈科云等供述之间更存在诸多矛盾。再如谈敏华从未供述有机会接触火雷管、导火索, 更不用说向杜捷生提供;同样,杜捷生也从未供述有向吴昌龙提供导火索。吴昌龙供述陈科云6月17日或18提出要电雷管,而杜捷生却供述在吴昌龙祖父出葬时 (即5月24日)将电雷管交给吴昌龙。凡此种种矛盾,绝不能归于一般情节不符,而是应作为具体重要细节去考究,否则就无法去伪存真。该种种矛盾从另一侧面 印证了正是吴昌龙和其他上诉人均遭刑讯而产生彼此相互矛盾的胡乱供述。
    根据二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案所有上诉人的供述,经本次庭审证实,全是非法的证据,当予全部排除。本 案原司法审判,严重地方化,我们参加这次庭审活动之所以配合,只是出于对司法的敬畏和对合议庭诸法官敬业的尊重,以及揭示本案大造假的事实真相和揭露本案 侦查机关恃权枉法的种种劣迹,旨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三、关于几个相关问题的陈述和请求
    本案若按程序法办,就根本不可能发生。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顽症,本案非常典型。痛切盘点既往,对执法者、司法实务人员和法律人都有深刻的意义。
    1、本案之所以大造假,实系侦查机关的决策者飞扬跋扈,肆意大搞刑讯逼供所致,为何十年难决,实因有人视法律为儿戏。其中包括控制媒体,在所谓告 破后,用舆论推涛作浪,在负面影响波及国家内外后,长期绑架一审、重审的司法机关与之沆瀣一气,图谋用假案掩盖真凶,使之长期逍遥法外,教训极其深刻。其 司法丑闻如何评估,不是委托人的职责,因为律师没有帮助找真凶的权利和义务。
    2、二审法院本当有所作为。但在发回重审、再上诉后却变得扑朔迷离,同样违反刑诉法相关法律的条款,再拖压四年多而不决。委托人至今不想点破其中 隐情和原委。我们相信,现今的省二院,已非当年的情景。这次,终于开庭,让案件真相呈现在法律的阳光下,该到了还原案件真相,体现不枉不纵,让海西司法不 再蒙羞的时候了。
    3、忆往昔,我们已一再为上诉人作无罪辩护,却被审判机关视若敝屣、不惜一顾。尔今,再也不说那些判上诉人吴昌龙无罪的请求,因为彼我都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
    4、在已经过去的岁月里,长官意志左右本案猖獗,是导致对本案监督形同虚设的关键所在。
    5、不论怎样,本案是经过全国人大开展侨务执法大检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督办案件,又经最高法[2006]169号《通知》要求查办的案件。为体现公开和透明,我们请求把本《辩护词》上送,如有不当,望予明示,谢谢!
    
    
    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至二十八日
  
  
    “福清纪委爆炸案”陈科云的律师二审辩护词
     上诉人陈科云被控“爆炸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陈科云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被控爆炸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材料,会见了上诉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在充分了解本案情况的基础上:
    1、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具有报复纪委犯罪动机所依据的证据本身存在矛盾而且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2、认为一审认定本案现场爆炸装置的主要配件炸药、电雷管、卡簧、铁盒、电池、装电池的——塑料盒均来源于上诉人所依据的证据,不但存在无法解释的自身矛盾,同时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3、写有方市长三个字的信封内的信纸上有具体的举报内容,这种既向收信人反映情况,又不要收信人处理,而要收信人死的情形违背客观,故该信件与本案的关联性值得质疑;
    4、今天庭审的一个重大成果是,出庭作证的四名侦查人员的证词,一致证实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上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诉 人实施了非法监视居住,故在非法监视居住期间所获得的上诉人口供,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现从证据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 敬请采纳。
  
    关于证据方面的辩护意见
    (兼驳吴昌龙在视听资料中的供述)
    (如果吴昌龙在视听资料中的供述是真实的,那么证据上
    就不可能有如此之多的违背常理和违背客观的问题)
  
    一、案卷所附证据表明,福清市纪委对陈科云的处分决定是6月4日宣布的,这从时间上排除上诉人陈科云在6月4日之前产生报复纪委的动机。所以一审 适用证明上诉人在5月份即已为爆炸而准备炸弹所需配件的有罪证据认定上诉人有罪,是犯了先有果而后有因的违背客观事实的证据认证的错误
    1、陈科云在9月23日供述“我今年被纪委处分后……要报复一下纪委(卷六第433页)。也就是说,纪委的处分是陈科云产生报复纪委的原因,据案 卷记载,福清市纪委对陈科云的处分决定是5月20日才作出的(卷二第121页),对陈科云的处分决定是6月4日下午宣布的(卷二第122页)。也就是说陈 科云如果会产生报复纪委的念头,时间也应该是在6月4日之后,要求吴昌龙购买炸药也应该是在6月4日之后。在6月4日纪委尚未处分陈科云之前,陈科云报复 纪委的原因尚未发生,陈科云不可能产生报复纪委这一动机结果。没有报复动机就不可能为报复而准备任何东西。
    2、上诉人陈科云在庭审时说:“纪委一个小小的处分,对我的职务、工资都没有影响,算不了什么,还没有复议了”(法庭调查阶段供述)。陈科云在法庭上的这一供述,也得到了其在附卷中供述的印证(卷六第444页第11行起)。
    3、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二人关于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是谁先提出报复纪委动机的供述,不但自己的供述存在矛盾,二人之间的供述也存在矛盾,无一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也无一份证据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所以说,本案所附的福清市纪委于6月4日宣布对陈科云的处分决定,从时间上已经完全排除了陈科云具有报复纪委的犯罪动机;一审用附卷显示陈科云、 吴昌龙于5月份即开始购买炸药、纸雷管、导火索、电雷管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有罪,是犯了报复的原因尚未出现,报复的结果却已产生了的因果倒置,违背客观的先 有果而后有因的证据认证。
    二、认定制作现场炸弹所需的炸药、电雷管来源于上诉人的证据既不充分,也不真实
    本案关于现场爆炸炸弹的炸药、电雷管的来源的供述只有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三人。而他们各自的供述存在前后不一;三人相互之间的供述也无法印证;同时也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王小刚又被福州中院判决无罪,电雷管没有了最终来源。
    1、吴昌龙关于炸药来源的供述有三:一是三年前(即2001年前三年)在东张水库向一四川人买的(卷六第487页);二是在福清自来水厂西侧向一 钓鱼人买的(卷六第492页);三是向杜捷生买的(卷六第497页),向杜捷生买的二筒炸药、二枚雷管、二条导火索(卷六第506页、522页、529 页)。
    吴昌龙关于电雷管的供述有二;一是叫陈科云向谢建忠要(买)(卷六第543页、632页);二是向杜捷生购买的(卷六第571页)。
    2、杜捷生关于炸药来源的供述有三:一是向爱国购买的(卷六第611页、621页、632页);二是向亲外甥郭宗胜购买的(卷六第637页);三是向谈敏华购买的(卷六第655页)。
    杜捷生关于电雷管来源的供述有四:一是向严锦祥拿的(卷六第625页);二是向一叫“小八路“的当兵的购买的(卷六第632页);三是到桂山坛口偷的(卷六第三638页);四是向王小刚买的(卷六第641页)。
    3谈敏华供述炸药是:“在他回江西老家的前十多天,具体时间忘记掉”(卷六第670页)。
    在上述三个上诉人矛盾的供述中,侦查机关最终将杜捷生炸药、电雷管的来源固定在谈敏华、王小刚身上。但是,杜捷生关于炸药来源于谈敏华的证据不充分;电雷管来源于王小刚的供述是虚假的。
    杜捷生关于炸药来源于谈敏华的供述不真实:(1)、现有证据证明谈敏华奶奶于农历闰四月初七(公历为5月29日)去世,谈敏华于奶奶去世前的农历 闰四月初二(公历为5月24日)乘火车经过11个多小时至第二天(即5月25日)凌晨4点到达老家江西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瑞昌市洪一乡政府、麦良村民委 员会证明)。谈敏华供述其是在初二回老家之前的十多天(谈敏华庭审供述,5月23日找老板结算工钱,24日上午购车票下午乘车,5月25日凌晨到家),所 以十多天前应是5月10日之前杜捷生到桂山自己拿了两筒炸药。
    吴昌龙关于陈科云是何时向其要炸药的供述前后有多种,最早的一份是说:“我记得是6月19日还是20日陈科云向我要炸药”(卷六第488页第8 行)。但我们以其陈科云是5月10日向他要炸药的供述来说:“今年5月10日…….陈科云问我有没有地方要炸药…….我第二天中午(11日)打电话给杜捷 生(卷六第497页倒数第3行),第三天(13日)傍晚我姐夫告诉我他搞到炸药了”(卷六第498页第3行)。这在时间上基本排除了谈敏华提供炸药的可能 性;(2)、谈敏华只上夜班,不上白班而杜捷生说是白天向谈敏华要的(卷六第643页);(3)、谈敏华与杜捷生关于拿炸药的细节供述完全不同。杜捷生说 谈敏华在填炸药,我拿了一包石狮烟和50元给谈敏华后拿了两筒炸药(卷六第643页),(谈敏华不是炮工,不可能做填炸药的工作);而谈敏华说,杜捷生给 的烟是古田牌烟、钱是20元(卷六第669页)。
    吴昌龙、杜捷生关于吴昌龙是开中福公司的小车到杜捷生福州家中取炸药的供述是虚假的(卷六第498页、541页、569页、621页)、完全是胡编的。因为吴昌龙所开的中福公司轿车从5月9日到6月27日在汽车修理厂修理(一审开庭前吴昌龙律师提供的证据)。
    杜捷生关于电雷管是从王小刚处购买的供述,已经被福州中院判决王小刚无罪给否定了,归结为虚假。
    从上可知,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关于炸药、电雷管的来源供述相互矛盾、无法印证;杜捷生关于电雷管是王小刚提供的供述,也因王小刚被福州中院判决无罪,而归于虚假。所以说,指控制作炸弹的炸药、电雷管来源于上诉人的证据既不充分、也不真实。
    三、爆炸现场提取的卡簧(铁环)不是吴昌龙马自达轿车的前球龙头卡簧
    1、吴昌龙所驾驶的马自达626型小车的前球龙头仅更换过一次,侦查机关在吴昌龙家中也只取到一个球龙头皮套,故吴昌龙不可能有第二个卡簧。
    每辆车的一个前球龙头皮套只有一个卡簧,这是基本常识。吴昌龙供述试爆时所用的铁环是其从修车剩余的废件中拿的(卷六第572页),被用在东张水 库的试爆中。吴昌龙供述制作用于纪委的炸弹时,又从家中拿了一个铁环(卷六第573页)。这样吴昌龙先后从家中拿了两个铁环。如果这二个铁环都是汽车前球 龙头内卡簧,那么,侦查机关就要有证据证明吴昌龙车的前球龙头被更换过二次。因为侦查机关在吴昌龙家中也只找到一个前球龙头皮套(福州中院2002正卷2 第12页)。没有证据证明吴昌龙有二个前球龙头卡簧。
    2、吴昌龙从家中拿的铁环不是汽车的前球龙头的内卡簧
    小车前球龙头内卡簧本身就有个缺口,没有缺口的铁质环只能称为铁环。吴昌龙供述其从修车剩余废件中找到一个铁环(吴昌龙从来没说拿的是内卡簧), 并用钢锯把铁环锯开一个缺口(卷六第572页第13行、582页倒数第6行)。一个铁环需要锯开一个缺口的事实本身,就说明这个铁环不是汽车前球龙头内卡 簧。侦查机关为了掩盖这一破绽,出具了一份《说明》称:“制作笔录人因不了解卡簧原先就有缺口,故根据嫌疑人发音写成锯开一个口”(福州中院2004年卷 正卷一第38页)。这一《说明》证实了,本案侦查人员在录取上诉人口供时是按照侦查机关在爆炸现场所获的物件进行核对式地录制上诉人的口供,而不是如实记 录上诉人所说的话。
    3、现场提取的铁环有锉痕,而吴昌龙从未供述过其有用锉子锉过铁环,所以本案的卡簧不是吴昌龙所说的铁环。
    福建省公安厅闽公刑痕(2004)第47条《痕迹学检验报告》(补充侦查卷第21页),证明现场提取的铁环两个断头处均有线条状痕迹。结论:金属 圆环上有锉痕。而吴昌龙在所有的供述中均没有提到其有用锉子锉过铁环(卷六第582页)。其在供述中所提到的用于制作爆炸装置的工具种类中也没有锉子(卷 六第594页倒数第5行始)。所以,现场提取的铁环,不是吴昌龙所说的铁环。
    4、闽公刑痕(2002)第001号《痕迹学检验报告》(下称检验报告)的结论足以证明吴昌龙供述中所说的“铁环”就是现场的“卡簧”
    我们知道,刑案的检验、鉴定必须“是同一类认定”而“不是同类认定”《检验报告》的结论是:“福清6.24爆炸现场所取的金属圆环与日产马自达 626型轿车前轮球龙头的内卡簧属同类物”。这一结论属于同类认定。其检验的方法是将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与马自达轿车前球龙头内卡簧进行比较,发现二者均 为金属所制。人是同类,均为有肉、有血、直立行走并有思维,属同类物,但人却还有男女之别啊;狗与狼同属犬科动物,属同类物,但狗忠于人类,狼却会以人类 为食物。由此可看出,同类物本身还存在着很多本质不同的东西。所以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现场提取的内卡簧就是吴昌龙所说的铁环的依据。
    5、现场提取的铁环,与本案爆炸装置之间是何关系,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除了上诉人吴昌龙供述之外,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现场提取了一个铁环,而该铁环与本案爆炸之间是何种关系,是爆炸现场原先就有的,还是爆炸装置中的配件,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证明。
    四、吴昌龙自始至终都是供述放置电池的塑料盒是“白”色(抄家时从吴昌龙家中抄走一白色塑料盒)的,但经专家们分析后认定,现场放置电池塑料盒是黑色的
    吴昌龙自始至终都是供述其是将电池放置在“白”色的塑料盒中(卷六第573页、583页、584页)。从来没有供述过将电池放在“黑”色的塑料盒 中。但公安部专家经过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分析后,认定电池是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补充侦查卷第5页)。专家的这一“黑色”认定,证明了吴昌龙从没有将炸 弹放到纪委门前过。这充分说明爆炸装置不是上诉人制作的。
    现场勘查笔录中及在现场提取的物件中都没有放电池的塑料盒是何种颜色的记录,故侦查机关在放电池的塑料盒是何种颜色这一问题上,无法采用核对式的 方法录取上诉人供述。如果现场有提取到放电池的塑料盒,那么吴昌龙关于放电池的塑料盒的颜色一定说是“黑”色,不可能说是“白”色,因为侦查机关绝不允许 他说“白”色。
    五、现场提取物中只有一个电池帽与吴昌龙供述的8只电池不符
    吴昌龙在供述中称,送往纪委的爆炸装置是用了8只电池(卷六第577页),当然8只电池,肯定就有8只电池帽(卷六第577而第5行)。但是爆炸 现场只提取到一只电池帽。既然有一只电池帽的事实证明,爆炸现场的炸弹引爆电源只须一个电池就够了,而不是吴昌龙供述的8只电池,所以说现场的爆炸装置不 是上诉人制作的。
    六、现场提取物中的红色空管在爆炸现场中是何作用,没有下文,如果是爆炸装置配件中的一种,那么从吴昌龙从未供述到红色空管这一事实上看,已证明现场炸弹不是吴昌龙制作的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卷三第182页)记录,现场提取到了二截红色空管(其中一个直径较大的长1厘米、直径较小的长0.5厘米)(卷三第184 页),而且提取的位置是炸坑边(卷三第184页倒数第6行)。现场提取的这二截红色空管是金属的还是塑料的或是何种材料、何种成份,经过爆炸后,红色空管 体上是否有炸药的痕迹,连鉴定都没有做;这二截红色空管在本案爆炸装置中起何作用也没有说明,就这么凭空消失了,可能吗?这二截红色空管必是爆炸装置中的 一个组成部份,而吴昌龙在供述中从未提过“红色空管”这四个字或什么管的字样。辩护人认为,如果红色空管是爆炸现场炸弹的组成部份,吴昌龙又从未供述过, 那么就进一步证明现场炸弹不是吴昌龙所制作的。
    七、吴昌龙供述用于制作炸弹盒的高度,无法容纳附卷的铁环、炸药相加的高度。也就是说,就按侦查机关凭空想象的雀巢威化条夹心巧克力铁盒高度(福州中院正卷一第40页)也容纳不上制作炸弹的炸药+铁环的高度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用于制作炸弹的铁盒已成碎片,现仅凭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吴昌龙供述的铁盒高度尺寸却容纳不下制作炸弹的铁环与炸药的高度。
    吴昌龙供述,制作炸弹铁盒的高度是5—6公分(卷六第576页倒数第5行)。吴昌龙供述,铁环高度(直径)2.5公分(卷六第577页第1行)、 炸药的高度(直径)是4-5公分(卷六第508页、585页吴供);杜捷生供述炸药高度(直径)4公分(第615页杜供倒数第6行)。
    关于炸药的高度问题,吴昌龙还供述过的高度有(直径)2公分、长15公分(卷六第487页)及高度(直径)3公分、长20公分(卷六第503 页)。但吴昌龙关于炸药的高度(直径)是4—5公分的供述,却能够与杜捷生关于炸药的高度(直径)是4公分相印证(在同为虚假供述中的印证)。
    从上述可知,铁盒的高度仅5-6公分(以6公开算、套高算)、炸药高度(直径)4-5公分(以4公分算、就低算)、铁环高度(直径)2.5公分。 炸药的高度4公分+铁环高度2.5公分=6.5公分,超过铁盒高度0.5公分或1.5公分。以吴昌龙在卷六第566页所画的爆炸装置中所显示的铁环与炸药 一上一下的排列方式,显然铁盒的盖子无法盖下去,如果强行盖下去的铁环与炸药就无法分开,电雷管的电源线就无法分开,电雷管的电源线就会直接顶在铁环或铁 盒上,这样就产生了在任何时候只要一通电就会立即爆炸的后果。所以,吴昌龙供述的铁环、炸药及铁盒三者的高度,根本就组成不了本案爆炸纪委现场的炸弹。
    八、吴昌龙所供述的爆炸装置根本不可能被运送到纪委
    从上述第七点的论证已清楚地看出,吴昌龙供述用于制作炸弹的炸药的高度、铁环的高度相加等于6.5公分或7.5公分的高度,而铁盒的高度仅5-6公分,中间相差0.5至1.5公分,铁盒的盖子无法盖下、盖密。
    吴昌龙关于固定爆炸装置的供述是:“我发现炸药没固定好,就用胶布粘好、用卫生纸塞住两边”(卷六第574页倒数第1行到第575页第一行)。还 供述“那炸弹是用红色邮政袋子装的,最下面的电池盒,是一个白色塑料盒,里面有8粒小电池……..,电池盒上面是铁盒,铁盒是装炸弹,铁盒边上与袋子之间 用十条左右细铁线坚插着,信斜放在铁盒上”(卷六第577页第10行)。
    上述吴昌龙的供述表明了:1、只是固定了铁盒内的物品,而没有将铁盒盖子与铁盒之间加以固定;2、只是将袋子与铁盒隔离(卷六第577页);3、 运送方式是将炸弹放在摩托车坐垫下运往纪委。我们知道摩托车在运送过程中极不稳定,其不稳定性必然导致电雷管向上弯的铜线与铁环与铁盒盖下去接触,所以如 果在运送前通电,当场就爆炸了,也不要运送了;如果运送前没有通电,而在放入纪委门口时通电,那么电一接通立即就会引爆,吴昌龙将被炸死。所以说吴昌龙所 说的爆炸装置根本就无法运送到纪委实施爆炸。
    九、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现场提取的‘残缺纸片’上的手写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的吴昌龙手写字迹倾向为非同一人所写”的鉴定意见是客观的、真实的
    1、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与本案的侦查机关没有任何关系,独立性、不受干扰性高,所以其结论真实性、客观性强。
    2、2001年由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第343号《鉴定书》的真实性低。本案侦查机关虽然是福清市公安局,但实质指导者就是福州市公安局。也就是 说,教练与运动员是同一体的,故其《鉴定书》的真实性低。《鉴定书》认定“至于差异点,是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伪造”那么哪一特征系伪造 的,“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书写人在书写时受到何种条件影响,会造成“差异点”,难道书写人在书写时鉴定人在场?所以说《343号鉴定书》的真实性低,客 观性差。
    3、在今天的庭审中,福州市公安局文检专家出庭,对他们自己于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书》的结论 (卷四第212页)进行了必要的说明。本辩护人向他们提出了两个问题:(1)、本辩护人当庭出示卷四第271页上的文字,并请教两位专家,他们在鉴定时所 依据的检材是否就是271页及左右页上的类似美术体时,两位专家当庭承认是;(2)、接着本辩护人当庭又出示卷四第218页到269页吴昌龙日常书写的工 作笔记本上的文字,并问两位专家为什么不适用吴昌龙日常书写的工作笔记本上的文字作检材进行鉴定,反而适用要求吴昌龙按照爆炸现场留下的文字进行演练后书 写的类美术体文字(卷四第270页始)进行鉴定时,两位到庭的专家均沉默不语,没有做出实质性的回答。为什么沉默,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故343号《鉴定 书》不真实。
    十、根据现场勘查笔录上的记录可知,现场有一个信封,信封内有信纸,信纸上有内容,这一现象违背常理
    案卷记录写有方市长三个字的信封是被放在炸弹上,而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已经有人被炸死和所要炸死的人是方市长。写有方市长三个字,只不过是一个引 子,其目的是让方市长去取,并将方市长炸死。既然是为了炸死方市长的目的,那么只要在信封上写方市长三个字就够了,何必还要有信纸,而且信纸上居然还有正 而八经的具体的举报内容——“单位、私个、财务”等等(卷三第184页)。这就引出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行为人既然把信封放在炸弹上的目的,就是为了要 炸死方市长。行为人也明确预知去拿信封的人必会当场被炸死。那信封内还附着信纸,信纸上还写有个体的举报内容,岂不是多此一举。难道内容是给死人看的。本 案的确存在尚未被人知的重大隐情。
    十一、陈科云与吴昌龙二人不可能凭想象制造出爆炸装置
    根据附案证据表明,吴昌龙是一名司机,从没有接触过爆炸类知识,同样没有证据证明陈科云有学习过制造爆炸装置的技术。同时也没有证据他们二人有看 过有关爆炸技术的书。但本案侦查机关却认为,陈科云和吴昌龙二人经过闭门研究,而且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凭着想像把炸弹制造出来了。如果这是真实的,那么 我国在几千年前发明的火药时就应该有炸弹了。所以说,认定爆炸装置是陈科云、吴昌龙自行研究出来的,既不真实也不客观。
    十二、现场爆炸的炸弹,不可能是6.23晚“飞燕”台风到达之前被放入纪委接待门前的
    根据《福清市纪委办公大楼爆炸案现场平面图》(卷三第181页)所示,福清市纪委大楼一层的通道为一个十字形,即东、南、西、北均有一扇大门通往 楼外(即有东、南、西、北四扇大门)。附卷证据表明,当晚10点多台风小一点时候(卷五第320页倒数第7行),纪委的“四个门都开着”(卷五第320页 倒数第7行),纪委的“四个门都开着”(卷五第321页第11-12行)。
    上诉人吴昌龙供述,其是于6月23日晚8点多将炸弹放入市纪委大楼一层通道的“收发室”门前的。但是23日晚9点多所刮的“飞燕”台风是几十年不 遇的超过12级的强台风,并且是风雨交加的狂台风。我们知道一个基本常识,在如此强大的台风下,纪委大楼一层的东、南、西、北四个大门又是敞开的,那么无 论台风的风向是哪一个方向,都必然在纪委大楼一层的通道内产生比台风本身级别更高的,无与伦比的、无比巨大的贯堂风,平放在炸弹上的没有被任何重物压住、 又没有粘在炸弹铁盒上的信封,必然会被吹的无影无踪,绝不可能在台风过后的第二天上午还安然无恙地放在铁盒上;再者,从附卷关于制作炸弹配件的重量来看, 炸弹本身的重量也不会超过3—4斤,在强大无比的贯堂风的推、吹下必然会改变位置,不可能还在接待室门口的原位置呆着。所以纪委大楼一层的炸弹必是台风过 后被人放入的,而不是台风前被吴昌龙放入的。
    
    
    关于本案程序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今天出庭作证的四名侦查人员的一致证词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陈科云进行监视居住的决定,是专案组决定的,不是依法决定的。法律是全国人大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任何个人及组织都没有随便更改法律的权力。
  
    今天出庭作证的四名侦查人员,虽然在是否有对上诉人实施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均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询问或不记得了或忘记了”而环顾左右而言他。但是 他们对违背法律规定将上诉人监视居住在怡静园、戒毒所、公安局办公室这点上的证词是一致的。均称将上诉人自2001年9月13日至11月6日非法监视居住 在怡静园、戒毒所、公安局办公室是专案组决定的。专案组有违背法律的权利吗?没有!所以专案组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上诉人进行监视居住就是违法的,就 是非法的。理由如下:
    陈科云是福清市本地人,在福清市具有合法的固定住所。根据《刑诉法》第57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对在办案机关 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具有合法住所的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其监视居住的“地点”是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即被监视居住人自己的家。本案专案组故意违背上 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将陈科云分别监视居住在怡静园、戒毒所、公安局办公室,时间长达58天之久(卷一第2页至第5页),所以说,专案组没有依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诉人监视居住在上诉人自己的家中,而是将上诉人监视居住在怡静园、戒毒所、公安局办公室就是非法监视居住。今天庭审的一大成果是,至 少证明了侦查机关对上诉人陈科云的监视居住是非法的。所以,上诉人陈科云在非法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有罪或无罪的供述都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上诉人陈科云身体上历历在目的伤情、永泰县看守所出具的陈科云入所《体检表》及本案附卷证据出现如此众多的矛盾和无法印证的材料都充分证明了侦查机关对各上诉人实施了残忍的刑讯逼供行为
  
    1、本案在2002年11月28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我们辩护人想要而又无法获得的陈科云在永泰县看守所入所《体检表》,该表记载了,陈 科云入所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表皮擦伤。这份入所《体检表》无情地揭露侦查机关为什么要非法监视居住上诉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上诉人进行刑讯逼供时 不被检察院的驻所检察室监督。
    2、本案在2002年11月28日的第一次庭审中杨智敏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他在侦查阶段会见上诉人陈科云时所拍照到的,陈科云在被非法监视居住期间 受刑讯逼供时所留下的累累伤疤的照片,其中双手腕上向上斜的疤痕、双腿、双脚上暗红色的疤痕、背部上的疤痕,真是让人触目惊心。
    在今天的法庭上,上诉人陈科云第一次向省法院的法庭出示其当年惨遭刑讯逼供,时至十年后的今天还历历在目的伤疤,以及因惨遭刑讯造成的两腿一大一小的萎缩性残疾。这些都是侦查机关对上诉人进行刑讯逼供的铁证,如果这些证据还不能说明,那还要什么证据来证明。
    3、侦查机关于2002年4月22日所作的《关于6•24案件补充侦查材料综合反馈》(下称综合反馈)第十点称:“被告人手上、脚上的伤痕来源, 是为了防止被告人陈科云自杀而不得已上手铐、脚镣所造成的。”这份《综合反馈》首先证明了,陈科云身上的伤痕是侦查机关造成的。证明了陈科云手上伤痕向上 斜的原因,是侦查机关为了防止陈科云自杀,而将陈科云双手戴上手铐后吊起来所造成的。本案中这是侦查机关唯一一份承认对陈科云进行刑讯逼供的自供状。
    上述第一大点,侦查人员的语词已经证明对陈科云实施了违法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第二点及三大点证明了侦查机关对陈科云实施了严刑逼供的行为。
  
    综上所述:
    1、今天庭审的重大成果是,出庭的四名侦查人员一致地证明了侦查机关不是依法律规定对上诉人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专案组违法决定对上诉人采取了非法 监视居住,所以上诉人陈科云在被非法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有罪或无罪的供述均应排除,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样就形成了上诉人陈科云无合法的有罪供 述,那又用什么来定上诉人陈科云的罪呢?;
    2、本辩护人上述证据之辩护十二点及程序之辩护三点均是论证了,侦查机关采取非法程序所获得的上诉人有罪证据之不成立之处。上述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王玉刚
  
    2011年4月26日
  
  
    附件四、
  
    由表及里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个“死囚”的泣控
  
     ( 1) 本人吴昌龙,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座601室。现被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我是所谓2001年 6月24日福清纪委爆炸案的施爆者,我在公安机关时的所有口供都是办案人员以严刑吊打、诱骗等手段的情况下形成的,而办人员口口声声辩称说他们没有对我进 行刑讯逼供,他们对我刑讯逼供的整个过程如下:
     2001年7月27日晚上9点左右,我开车送我姐姐回家后,在去女朋友家的途中快到福清收费站时,在我车的左边,有辆小轿车里有个人向我挥手叫我停车,我 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就立即把车停下来,这时从后边的那辆车里冲出五六个人向我的车围了过来,他们一到我车边就打开车门,用两把手枪分别顶住我的脑门和 腰间,对我说:“不准出声,否则就毙了你”。然后,他们就把我按到他们的车上,还给我戴上黑色布帽。接着他们把我押到戒毒所(后来才知道是戒毒所)。当时 我面对他们的枪,我不敢出声问他们,只是在心里想,我平日与人没有冤仇,他们为什么要绑架我?一到戒毒所楼上,他们就给我锁上手铐和脚镣,这时我就问他们 想干什么,他们就大声叫着:“不准出声”。
     大概到了10点左右,又来了几个人,他们把我头上的黑色布帽取下来,我看见他们都坐在我面前,我就问他们:“你们是什么人为什么把我绑架到这里”?他们 说:“我们是公安局刑警队的大队长、副队长等等”。他们问我说“: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把你“请”到这里来”?我说我也正想问你们为什么把我“请”到这里来? 他们又问我说最近福清发生了大事你知道吗?我问是什么大事,他们说是大案,我想了一下说:“知道两件,一件是福清宾馆的杀人案、另一件是纪委的炸死人 案”。他们又问我说:“纪委的爆炸案你是怎么知道的”?我说是星期一早上到公司上班时听同事小何讲的我才知道。他们又问我说:“你6月23日和6月24日 都在什么地方干些什么”?我想了一下说:“23日早上8点左右,我吃完早饭后,到我姐姐的服装店里帮忙,一直到晚上9点左右和姐姐坐公交车回家,回家后一 直呆在家里到第二天早上8点半左右,吃完早饭又到我姐店里帮忙”。
     (2)接着他们又对我说:“你要将你所知道的如实交待”。我就对他们说:“我真的什么都不知道,你们要我交待什么”?他们还给我讲很多道理,我说这些道理我都懂,我对这件事情是一无所知,也与我无关,你们要我说什么?
     就这样到了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他们几个要走之前还对我说:“你要好好的想,我们还会来找你的”。他们留下两个人来看守我,他们把我双手铐在窗户上,开始 对我进行体罚。到了早上9点左右,又换了两个刑警来看守我,他们给我做了一份笔录,笔录的内容是按我昨天所说的,做完笔录后,他们又把我铐在窗户上。他们 每天都将我铐在窗户上,不让我睡觉,我困的没办法再睁开眼睛,他们就打我的耳光或用脚踢我,几天下来,我的脚都站肿了很大,腰也站酸痛的快断掉似的。但他 们还是不让我坐,而有时每天只让我吃一餐饭,甚至有时连小便都不让我去,我被他们折磨的痛苦不堪,人也瘦了一大圈,加上我本身就有严重的疾病,身体承受不 了他们这样的折磨,人也变得无精打采。
     就这样过了几天,叶队长又来审讯我,他一见我就问我说:“这几天想的怎么样”?我说:“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也不关我的事,你们一直要我说什么”?接 着,他们又给我讲了很多道理,我还是向他们声明,我对这件事情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什么可向你们说的,你们抓错人了。之后,他们又给我做了一份笔录。 就这样又过了几天后的一个早上,有个值班刑警问了我几个电话号码是谁的,我就一一告诉了他。之后,他给我做了一份笔录,大概到了8月份下旬左右他们又把我 转押到刑警队三楼办公室,在刑警办公室期间的一天,吴局长来到办公室对我说:“吴昌龙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我就从全福清人的跨下爬过去”!我当时听 了就在心里想,这件事情不关我的事,他们为什么死抓住我不放?难道他们要把这件事情扣在我的头上?在转押到怡静园之前他们都是用体罚等各种手段来折磨 我。
     (3)使我身心和精神受到极度大的创伤,使我每天都活在无限的痛苦之中。一直到了9月初的一天早上,他们把我转到怡静园的201房间,让我坐在公安部的测 谎专家的电脑前,专家给我介绍和说明之后,就开始对我进行测谎,专家对我测完第一次后,对他们说怎么电脑没有反应?接着专家又对我测了一次又一次,前后一 共测了三次后,专家就对我说:“根据电脑显示,你要如实交待你和陈科云的犯罪经过”?我就对专家说:“我没有做犯法的事,你要我交待什么?当时我自己心里 最清楚,我没有做过这件事,我心如止水,电脑怎么显示与我无关。
     接下来,吴局长叫刑警把我关在205房间,每天他们都要逼我跪地板,膝盖跪痛的受不了,就偷偷用自己的拖鞋垫着,被值班看守的刑警看见,他们就踢打我,更 不让我睡觉,每天三餐只给我一点点饭吃,他们故意让我吃不饱饿不死,我每餐面对着那一点点的饭,我索性就不吃。但吴局长知道后,来对我说:“你不吃饭,我 就给你打点滴,看你还敢不敢跟我们对抗”!我说我没有跟你们对抗,你为什么要这样折磨我?吴局长说:“你现在不要多说,到时候我有办法让你开口”。
     记的有一天晚上,叶队长和倪政平来205房间,叶队长要我跪在他面前,而且双手要举的跟肩一样高,接着叶队长问我:“想的怎么样了?快点老实交待你和陈科 云的犯罪经过”。我以疲惫的声音说:“我没有做犯罪的事情,也没有什么可向你们交待的”。叶队长说:“你说你没有做这件事,那为什么公安部专家会说你有 呢?他们可是全国有权威的专家”。我说:“我真的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专家肯定是弄错了”。叶队长听了就发火说:“你是不见棺材不掉泪”!说着就站起来走到 我身后,用脚使劲地踩我脚上的铁镣,使铁镣深陷在我脚的皮肉之中,当时痛的我连声音都叫不出来。这时倪政平也使劲地踢我的背部,使我痛的呼吸都感到困难。
    (4)倪政平当时边踢边说着:“我看你还嘴硬”。此时我身上痛的缩成一团,汗水已流满全身倒在地上。接着叶队长说:“你不要装死,给我起来”。我 那时痛的爬不起来,倪政平见状就把我拖了起来,坐靠在地板上。叶队长又问我说:“怎么样?现在想不想说”?这时我委屈的大哭着说:“这件事情真的我是不知 道,也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你们为何一直逼我说我不知道的事情”?倪政平听了就打我的头说:“你竟敢这么大声跟时队长说话,你是不是想找死”?叶队长听了就 急了,又狠狠地踩了我几脚后,又使劲踢我小腿几下说:“你想找死”!我当时被踢踩的疼痛不已,强忍着痛苦,不敢再出声,我怕再出声又会遭打。只是在心里 想,为什么我的命这么苦,这根本不关我的事情干么会落在我的头上?我长这么大没有做过犯法的事情,他们为何把我抓到这里?还要遭受他们的虐待和打骂。这时 不知何事,叶队长走了出去。接着,倪政平就对我说:“刚才我是看你可怜,才只踢你几脚,要不然……你等下要好好的跟叶队长说,不要再像刚才那样,把叶队长 逼急了”。我听了就说:“这件事情我真的是一点都不知道,你们一直要逼我说什么”?倪政平听了也没有理会我。过了一会儿,叶队长进来对我说:“你要好好考 虑,我下次不想再见你是这个样子”。
     他们走后,又换了两个值班看守的刑警,他们还要我跪地板,还不让我睡觉,我困的实在没办法把眼睛一闭,就被他们踢打。我膝盖跪痛的实在没办法再跪下去,他 们就用脚踢我身上,打我耳光来强逼我跪地板,当时我被他们强逼跪地板,膝盖都跪肿了很大,疼痛的让我感觉到那一秒钟就好比有一年的时间那么长。
     到了早上9点多,吴局长又来审讯我,他一直逼我要说我和陈科云有做这件事。我还是跟他说:“这件事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接着,吴局长拿出一根细电线对我 说:“你如果没有做这件事情,那在你东张的老家中怎么会有这样的电线”?我拿过电线看了看,想了一会,终于想起来,就跟吴局长说:“这根电线是前些年在老 家那里安装电话时剩下的电缆线,我捡了放在家中”。吴局长说:“这是电缆线吗”?我说是电缆线,要不然你可以到我东张老家那里去查问。
     (5)吴局长听我这样说,也没有再对这根电线再说什么。接着,吴局长说他是从交警过来的,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情况,我说我是开车的,对这个也知道, 但我与这件事情真的没有任何关系。吴局长说:“跟你没关系?那为什么专家测出跟你有关系,就凭专家测出的结论,就可以定你的罪”。我说我没有做过这件事情 你能定,你就定吧。
     晚上9点左右,是王建飞等两人值班看守,王建飞从205房间门口一进来就朝我大骂:“他妈的,我就不相信你的骨头有多硬!他走到我背后(我当时正朝着墙壁 跪着),用脚使劲踢我右边的耳朵,当时我耳朵痛的什么也听不见,后他又朝我背部踢了几脚,他边踢边骂着说:“他妈的,我看你还不说!你还不说”!我本身就 已疲惫不堪,加上长时间跪地板,体力不支、疼痛难忍,便昏倒在地上。
     不知过了多久,我被冰凉的水给弄醒了,就听见王建飞还在骂着:“你他妈的这么不硬,才几下你就倒地,你他妈的不要给我装死”!接着,王建飞抓住我的衣领, 把我从地板上拖了起来,那时我全身无力,再加上被王建飞踢打的疼痛,使我无法站立起来,只好坐在地板上,这时王建飞猛朝我的胸口踢了一脚。当时,我被踢痛 的连气都喘不过来,疼痛的整个身体缩成一团,泪流满面、痛苦不堪。这时王建飞还是不肯放过我,又朝我左边的脸部踢了一脚,我当时被踢倒在地板上,我嘴里肉 和牙齿经过猛烈的撞击后,口腔里的肉裂了很大一个血口,血流了很多出来,血顺着嘴边流了出来(嘴痛的好几天不能吃东西),王建飞看见我嘴巴里流血出来。
     (6)就朝我大声吼着说:“不准你把血吐出来,把血给我吞下去(这是王建飞怕留下打我的证据)你敢吐出来,我就踢死你”!无奈,我强忍着口腔的巨痛,把一 大口血艰难地吞了下去。然后,王建飞又叫我起来,我当时一只手抚着疼痛无比的嘴,另一只按着巨痛的胸口倒在那里动弹不了。王建飞见状就把我拖起来,坐靠在 墙壁边,王建飞还要我把嘴边的血擦干净。接着,对我说:“你如果再不说的话,到时候还有你好受的”。过了一会儿,王建飞又要我起来跪地板,那时我艰难地移 动着身受巨痛的身体缓缓的跪在地板上,大概过了一两分钟,因我长时间没有睡觉,体力不支,加上被王建飞踢打后身体疼痛无比、痛苦不堪、就倒在地板上,疲困 的那怕眼睛闭上一秒钟就是有生以来最舒服的时刻。但是,王建飞把我拖起来靠坐在墙壁边,不让我闭眼睛,我实在是太累、太痛苦、太疲劳了、眼睛一闭,王建飞 就打我的头,这种痛苦比死还难受,我就想以自杀来解脱这做人的痛苦。但是,看守的刑警看的很紧,就连小便他们都要站在我身边,他们每天分三班轮流来看守 我。到了下半夜,又换了一班,他们还是不让我睡觉,我困的实在是没办法,把眼睛一闭,他们就打我的头,或用脚踢我……
     就这样到了9点左右,来了三个刑警叫我起来,我当时疲劳过度,头直发晕,加上脚上锁着沉重的脚镣,实在是站不起来。他们见状二话没说,就连拖带扶地把我拖 到201房间,让我坐在椅子上,当时房间里坐着好几个人,我正对面坐着是吴局长,吴局长见我就骂我说:“你是一条狗,是陈科云的一条走狗,一副病殃殃的样 子,不要给我装死!快点说!你和陈科云都做了那些犯法的事”。我当时有气无力地说:“我没有做什么犯法的事情,这件事情也与我无关,更不知道这件事情的经 过,你们叫我说什么?你们抓错人了”。吴局长说:“我们不会抓错人,福清有一百多万人口为何只抓你,既然我们抓到你,你就跑不掉的,快点说!我们的忍耐性 是有限度的”。
    (7)我说这件事情我根本不知道,跟我也没有任何关系,你们一直叫我说什么,你们抓错人了。吴局长就一直逼我要说,我一再向他们声明这件事情真的 是与我无关,我没有什么可说的。忽然我身边的几个刑警向我围了过来,其中有个刑警讲:“你敢跟我们对抗”!我还没有看清楚是那个刑警说的,几个刑警的拳头 就像暴雨般地打在我身上和头上,把我打倒在地上。当时,我被刑警打的眼冒金星,那撕心裂肺的巨痛,使我连话都说不出来,泪流满面、汗水把衣服都湿透了。他 们还边打边说:“我看你不说!你还不说”!其中,我认的有个刑警名字叫国华。在我无法承受那撕心裂肺的巨痛,为了缓解他们继续再打我,我只好乱编说:“炸 药是我拿的,他们才住手”。然后,吴局长叫刑警把我从地面上扶起来坐在椅子上。那时,我全身痛的直发抖,痛苦的泪水不停地流着。吴局长就问我说:“你炸药 是从那里拿的(我根本就没有拿什么炸药,也没有做过这件事情,更不知道去哪里拿)?我怕他们再打我,无奈我只好在身受巨痛的情况下乱编说曾经在自来水厂边 的小溪认识一个钓鱼的朋友,是从那个朋友那里拿的(我原先总认为说他们不再打我,我乱说些没有事实的事情,也不会变成真的,没想到当时我被他们打的受不了 那撕心裂肺的痛苦之下乱编的话却造成现在的后果)。说完之后,我要求吴局长说:“我身上的肝区非常痛,能否给我抽一次血检查一下,看一看我的病情到底发展 到什么程度”?吴局长就答应我说:“明天我叫局里的医生给你抽血检查”。
    做完笔录刑警们就把我拖回205房间,我当时在房里想,我乱讲了没有事情的事情,不知道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然后,我就对那两个值班的刑警说: “我刚才是被他们打的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乱编说了那些根本没有事实的事”。他们听了就给我做笔录当时一个刑警给我做笔录,另一个走出房间去打电话,电话打 完进来就跟那个给我做笔录的刑警说了一些什么,然后,做笔录的那个刑警就把笔录扔进抽屉里,不让我看,也不让我签字。
     (8) 到了第二天早上公安局的女医生和她在医院工作的老公一起来到205房间给我抽血,抽完血后那两个刑警又要我跪地板,一直到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吴局长又来 讯问我,吴局长一见我就说:“你不要装死!你的身体比谁都健康,比我的身体还好呢,我还有脂肪肝”。接下来,吴局长问我说:“你那个钓鱼的朋友叫什么名 字?家住那里(我原先是被刑警打的痛苦不堪的情况下才乱编说是那个没有存在的钓鱼朋友那里拿的,现在到那里去找这个钓鱼朋友,我意识到乱说的后果)”?无 奈,我怕他们打我,只好一错再错地编造下去,就说我和那个钓鱼的朋友只在一起钓过几次鱼,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他家住在那里。吴局长听了就对我 说:“你要好好交待问题”。他说完后看了一眼吴承奋后就走了。接着,吴承奋叫黄贞武和国华等几个刑警,把我转抽到刑警队三楼办公室。到了那里,吴承奋就问 我炸药到底是从那里拿的快点说。我如实地对吴承奋说:“我当时是几天几夜都没有睡过觉,还一直跪地板,已经都疲困的要死,再加上被你们打的疼痛难忍,我是 为了缓解你们不再打我才乱说的,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情,也没有向谁要过什么炸药,我真的是冤枉的,你们抓错人了”。这时吴承奋听了就发火,就叫黄贞武去 拿了两条毛巾,将我的手铐打开,把两条毛巾分别包在我的手腕上。然后,再打手铐铐上(我原先不知道他们为何要在我手腕包毛巾,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怕把我吊打 时会把手腕上的肉拉裂了,会留下证据,所以才在我的手腕上包毛巾,但遗憾的是他们再怎么包,至今都三年多了,还是在我的手腕上留下模糊可见的伤痕)。
     (9)然后,吴承奋就把我推到窗户下的那张椅子上,他也跟着爬到椅子上,把我双手上的手铐用一根很粗的电线绑在窗户的防盗栏上,后把我脚下的椅子拉开,我 在上面吊了5分钟,我的手都已经变成青黑色,没有知觉,手腕痛的我在上面“哇哇”大叫,难受的将头不停地撞着铁拦杆。吴承奋问我说:“怎么样想不想说”? 我说我真的没有拿炸药。这时吴承奋看了一下表说已经过了5分钟,就先放我下来,让我休息一会儿,又把我吊了上去;接着,吴承奋不断地以每次5分钟的时间一 直往上加,加到20分钟那次,吴承奋又问说:“你到底炸药是从谁那里拿的”?我当时手腕痛的哇哇大叫,痛苦的汗水、流满全身、手就像快断了似的痛苦不堪。 我艰难地说:“我是冤枉的,我没有向谁要过炸药”。吴承奋听了就不奈烦了,叫黄贞武拿了一条绿色的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然后,黄贞武和一个身材高大 的刑警外号叫“杀猪”一起用力地往下拉,本来我吊在上面都无法承受,再加上他们用力往下拉拽,这时我痛的呼天喊地,不管我痛的怎么叫,他们也不理睬我。他 们还骂着说:“他妈的你还不快点说!如果不快点说,我们就拉着不放,看你能撑多久”!在我被他们折磨的痛不欲生再也无法承受那吊拉的痛苦,为了缓解那痛不 欲生的痛苦,我只好乱编说是几年前在老家的后山有个矿山上拿的炸药。后来没有拿去炸鱼就放在自家的猪圈的房顶上,说完后他们就把我放了下来。我当时流着痛 苦的眼泪看着眼前这双冰凉青黑的手,疼痛的使我全身抖不停,痛苦的汗水早已把衣服给湿透了,接着他们就给我做完笔录后,就将我铐在窗户上。
     (10)到了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吴承奋几个又来刑讯我。吴承奋对我说:“东张那个矿山老早就停掉了,你他妈的吴昌龙,你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 死!如果你不能走出去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说着就拿了毛巾在我手上包好后,又把我吊在窗户上,又用那条绿色的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 接着,吴承奋和那个外号叫“杀猪”的,一起用力往下拉,当时我痛的哇哇大叫,头不停的左右摇摆着,痛苦的汗水流满全身,连气都喘不过来,那已经是到了痛苦 的极点。这时吴承奋问我说:“炸药到底是从哪 里拿的”?此时我无法再承受那生不如死的痛苦,为了缓解这生不如死的痛苦,就对吴承奋说:“你先放我下来,我再说”。接着,吴承奋又说:“你说的必须要有 地方找”。说着就把我放了下来,我当时喘着气,看到眼前这双青黑冰凉的一点知觉都没有的手竟然是我自己的手?手腕痛的我全身都在发抖。这时吴承奋问我现在 可以说了吧,但是我从来没有向谁要过炸药,叫我去那里拿,我又怕他们再吊我,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情急之下,只好实话实说,我就对吴承奋说:“我真 的没有向谁要过炸药,这件事情真的与我无关,我是冤枉的”。吴承奋当时听了就发火骂到:“你他妈的,你竟敢耍我,说着就狠狠地把我推到那张椅子上”。我 说:“我真的是冤枉的,我没有耍你”。吴承奋根本不理我,把我的双手绑好后,就从椅子下来拉开我脚下的椅子,牵过我脚镣上的尼龙绳,和“杀猪”狠狠地往下 拉,我的双手痛的连声音都叫不出来,大颗大颗的汗珠从额头上滚落下来。吴承奋边拉边说:“我看你还敢耍我”。我当时非常痛苦地对吴承奋说:“我真的不是耍 你,我没有向谁要过炸药”。但是吴承奋和“杀猪”还是不理我,他们还是一会拉一会儿使劲拽着,痛的我都快昏过去。真的是太痛苦,那时我真想一下能死掉还比 被他们吊拉的痛苦还痛快,这吊拉的痛苦,除非是亲身体会,否则是不知其中的痛苦。在我实在无法承受那生不如死的痛苦之下,为了缓解那生不如死的痛苦,我又 乱编说:“炸药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吴承奋又问我说:“杜捷生是做什么的”?
     (11)(我以前只知道他是在工地拉废土的,我不知道他有拉过石子,笔录里说杜捷生到矿山拉石子可能会买到炸药和雷管,这是吴承奋他们后来加上去的,吴承 奋用刑来逼我说炸药是从那里拿的,我根本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也不知道去哪里拿炸药,在他们那种残酷的刑逼之下,我想到杜捷生以前老是欺负和打骂我姐姐,再 加上我为了我姐和杜捷生离婚的事情,我和杜捷生之间的关系闹得很僵,所以我在吴承奋的刑场逼之下受不了那痛苦,只好编造说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我没想到杜 捷生被他们用刑后也受不了,也乱说有拿炸药给我)吴承奋看到我说了,就和那个“杀猪”的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放了下来,我当时手腕痛的全身直发抖,流着痛 苦的眼泪,看到眼前这双冰冷发黑的手,我内心非常痛苦、非常委屈、心中的冤苦无处诉(至今我用手指触摸着大拇指还是有麻麻的感觉),痛苦中的汗水早已把我 的衣裤都湿透了。接着他们给我做了份笔录,我看了那份没有事实的笔录,我真的不想签,但又怕他们的吊打,只好流着冤屈的眼泪把那份笔录给签了。但,他们刑 讯做笔录的地点明明是在刑警队三楼办公室,而他们在笔录中却写成怡静园。
     吴承奋把我转回怡静园205房间,在205房间里值班看守的刑警还是不让我睡觉。大概过了两天后的一个下午3点左右,黄贞武王建飞等几个人又把我转到刑警 队三楼办公室。黄贞武问我说:“炸药是谁安装的”?我就对他们说:“这件事我真的不知道,也与我无关,更不知道是谁安装的,我是冤枉的”。黄贞武说:“杜 捷生都已经交待了,你还说冤枉”。我说:“我根本就没有向杜捷生要过炸药,他也是被你们打得受不了才乱说有给我炸药”。黄贞武说:“你怎么知道杜捷生被我 们打了”?我说:“因为我根本没有向杜捷生要过炸药”。
     (12)这时王建飞对黄贞武说:“不要跟他多说,把他先吊起来再说”。然后,王建飞就拿了两条毛巾在我手上包好,接着就把我吊在窗户的防盗栏上,又用那条 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接着他们就用力往下拉拽着。当时我手腕痛得哇哇直叫,满头大汗、痛苦的将头左右摇摆着,我声音都叫哑了,苦不堪言。黄贞武看到 我的手已经黑得发紫,怕把我手拉残了,就叫王建飞和另一个刑警松开手中的绳子,先放我下来,让我休息一会儿。过了一会儿,黄贞武和王建飞把我手上的手铐打 开一边,把我的手反铐在背后,用尼龙绳绑在手铐上,然后,王建飞把我推到窗户下的椅子上,接着把我手铐上的绳子往上拉紧绑在窗户的防盗栏上,然后就把我脚 下的椅子拉开(按刑警们讲的这一式是叫金鸡展翅)。当时,我感到我的手臂都快被拉断掉似的,疼痛无比、痛不欲生、我痛苦得想以自杀来解脱。但,他们看得很 紧,使我无法自杀,在我无法忍受这生不如死的痛苦,为了缓解这生不如死的痛苦,只好又乱编造说,炸药是在自家的柴火间内安装。因为我根本不懂得安装,就在 柴火间里摆了一会儿,却装不出来。黄贞武又把我吊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我实在是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和痛苦之下又乱编造说:“是陈科云自己找人安装的,他找 谁安装的我也不知道。说完,黄贞武就把我放了下来,当时我的手臂疼痛得连举都举不起来,双手冰冷青黑,疼痛无比、痛苦不堪、痛苦的眼泪流个不停。接着,他 们就给我做完笔录,但他们对我刑讯的地点又写成是怡静园。到了第二天早上,他们把我转回怡静园,到了205房间我实在是太疲困、太痛苦、想睡觉。当我眼睛 一闭,那看守的刑警就踢打我,不让我睡觉,我痛苦的撑着,一直撑到下半夜那一班,我实在是无法再撑下去,就昏倒在地板上。那值班看守的刑警见我实在是太疲 困了,就偷偷地让我睡了几个小时。
     (13)当我醒来时见到他们,我从内心由衷地感激他们。办案人员对我吊打的痛苦早已在我内心深处留下痛苦恐惧的阴影,每当我听到205房间外的走廊有很多 脚步声,我就会想到那吊打的痛苦,那痛苦的感受让我怕得全身直发抖。大概过了两天左右的一个下午2点左右,吴承奋和国华等几个人来到205房间,国华一把 我从地板拖起来,就在我胸口重重地拍了几掌说:“吴昌龙我看你到底有多硬”。我当时被他拍的既痛又怕,连气都喘不过来。
     接着他们就把我转到戒毒所去刑讯,在去戒毒所的途中,吴承奋对我说:“你跟陈科云的小舅子谢建忠很经常联系,你们两个人之间做了哪些见不得人的事,人家谢 建忠都已经交代了,你可不要落在别人背后,人家先说就是有立功表现,立功就是会减轻处罚的。我说:“我与谢建忠联系是前段时间为了他买车的事情,我们俩个 之间并没有做见不得人的事”。吴承奋看我这样说,他也没再说什么。到了戒毒所楼上,吴承奋就问我说:“炸药是谁安装的,你和谢建忠在一起都干了些什么?我 就对吴承奋说:“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更不知道是谁安装的,我和谢建忠在一起没做什么事,只是前段时间他要买车,叫我跟他一起去办理汽车的相关手续”。 我说完后,吴承奋几个就拿了毛巾在我手上包好后,又把我吊在窗户的防盗栏上,再用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在他们使劲的往下拉拽,手腕疼痛得使 我哇哇大叫,呼天喊地,大汗直流。
    过了一会儿,吴承奋对我说:“你跟谢建忠在一起到底是干什么?快点说”。我说我和谢建忠在一起真的没做什么,只是为了买车的事情,我真的不知道这 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吴承奋说:“我看你还嘴硬”!就叫国华和另一个刑警用力猛拉几下,当时我痛得连声音都叫不出来,差点昏过去。我无法承受他们那生不如死 的吊打,在生不如死的痛苦下,我又乱编造说:“炸药是陈科云叫谢建忠找社会上的人安装的”。就这样吴承奋才暂时放过我,他们不管每次刑讯的地点明明是在戒 毒所和刑警队三楼办公室,而他们都将这刑讯的地点写成怡静园。
    (14)我当时不知道他们为何要这样写,后来我才知道他们这样写的目的。做完笔录,吴承奋几个人又把我转回怡静园三楼的一个房间里。到了10月1 日那天下午的1点左右,黄贞武几个人又把我转到戒毒所楼上去刑讯(当时黄贞武要我编的事情我忘记了)。但,我记得他们之中有个刑警骂着说:“他妈的!吴昌 龙今天是国庆节又是中秋节,你不让我们好过,我们更不会让你好过的”。说着黄贞武几个就用毛巾在我手腕上包好后,再铐上手铐,将我吊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又 用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脚镣上,黄贞武叫两个刑警用力往下拉拽着,我被他们折磨的痛苦不堪,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乱编了一次,黄贞武几个觉得不行,又要叫我 改,他们又把我吊了一次又一次,我被他们折磨的痛不欲生,在承受不了那痛不欲生的痛苦之下,我又乱编造了一次又一次没有事实的东西,一直编到他们看了满意 为止。
    当他们把我放下来时, 我流着痛苦的眼泪看到眼前这冰凉青黑的双手,在我双手的手腕上那原先被他们拉得皮裂的伤口,再加上今天 被他们多次猛烈的拉拽后,那皮裂的伤口越拉越大,从伤口里流出血水把包在手腕上的毛巾都染红了一大片,我当时痛得全身发抖,直冒冷汗,苦不堪言,筋疲力 尽。在黄贞武给我做笔录时,那几个刑警都虎视眈眈地站在我面前,黄贞武对我说:“我们现在有没有打你?(我当时心里想,他们刚才明明吊打我,他现再问我这 句话是什么意思,我当时真想说有打,但是看见他们几个虎视眈眈地看着我,就不敢说有打,害怕我说有打,他们又会吊打我,要我说没打为止。没办法我只好说: “你们现在没有打我”。但是他们在笔录中不是这样写的,而是写他们在整个讯问过程中没有对我刑讯逼供,做完笔录,我不签也得签,如果我不签字的话,他们就 会打到我签字为止。)这真是印证了吴承奋的那句话“你不死我也要让你死”。
     (15)7月27日至今我每天都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面对他们每次的严刑逼供,那痛苦与恐惧早已占据了我的整个身心,那种吊打的痛苦使我非常非常的惧怕, 那种痛苦使我痛不欲生,我唯有自杀才能解脱这痛不欲生的日子。在戒毒所楼上要下楼回怡静园时,我想从那楼梯口往下跳来解脱这生不如死的日子,但因为当时刑 警把我抓的很紧,使我无法往楼下跳,所以没有自杀成功。过后我想了想,如果我这次真的自杀成功的话,他们会给我一个畏罪自杀的罪名,这样会使我含冤末白 的,我一定要让家人知道这一切真相,那就是写遗书给家人。
    黄贞武把我转回怡静园的最顶楼西边的一个都是铁门的房间里,他们把我一个人关在那里,值班看守的刑警可以通过窗户来察看我。我在窗户看到隔壁的那 个房间关着陈科云的二舅子谢建灿。大概过了几天左右,吴承奋等几个人又把我转到戒毒所,吴承奋又对我刑讯逼供,他们又用吊拉的手段来折磨我,逼我要编出他 们想要的口供。当时,我的手被他们吊拉拽后,手变成青黑色的,原先那手腕上的伤口还没有好,却又再次被他们越拉越大,吊拉时我痛的死去活来,非常痛苦,在 我承受不了那死去活来的痛苦之下,我乱编造了一遍以后,他们觉得不满意,又把我吊了一次又一次……还在吴承奋一次次的指点下,我在一次次万分痛苦之下,又 乱编了一遍又一遍后,改了一遍又一遍,一直编到他们看了满意为止(在他们这样残酷的刑逼之下,有谁会受得了这生不如死的痛苦,他们想要什么样的口供都有, 就好比这个球明明是白色的、圆的;而他们没有根据实情非要你说这个球是黑色的、扁的;如果不按他们的意思说,他们就会打到你说这个球是黑色的、扁的为 止)。在那里我趁吴承奋没注意时,就拿了一支圆珠笔和一张白纸藏在身上。
    (16)在吴承奋把我放下来后,看见我手腕上的伤口流着血,且已经化脓了,就拿碘酒给涂上,做完笔录,他们把我转回怡静园。我看见值班看守的刑警 都在隔壁房间里看电视,我就从身上拿出笔和纸,伏在床上给家人写信,也就是遗书。我写完遗书后,还用桔皮在墙壁上写着:“6•24爆炸案是天大的冤案,公 安刑警残酷对我严刑逼供,我是屈打成招,我乱说一次,公安刑警就酷刑紧逼,我是天大的冤枉,我死不瞑目”!写完后,我坐在床上,把那张遗书放在床头,拿出 早已准备好的铁片,那铁片是我当时睡的那张床的床架上用来插蚊帐用的铁架,我用铁片割手腕上的动脉管,那时我的精神特别兴奋,血液在身上流得很快,头脑里 快速浮现着家人模样和以前的事情。当我正在割第二下动脉管和时候,有个值班刑警见我正在割动脉管,他就向我叫着说:“你在干什么?他赶紧打开门进来,把我 手中的铁片抢了过去,还把那张遗书和圆珠笔都拿了出去,他还看见我手腕上的动脉管割破处还流着小血水。然后,他叫人去通知叶队长过来。过了一会儿,叶队长 来到我当时关的那个房间,他单独和我谈话,叶队长对我说:“你为什么要做这傻事?还写了这个东西?你以为你写的这东西就能飞到你家人的手里?有谁会给你 拿”?我说:“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我是冤枉的”。叶队长说:“你不要讲这些,等下领导知道你写了这东西,还说了这些他不想听的话,他会生气的”。
     然后,叶队长就当着我的面把那张遗书撕碎扔进马桶用水冲掉后(那张遗书那天晚上值班的刑警都看见过,其中我认得一个刑警的名字叫魏慧,遗书请见24页), 叶队长问我笔和纸是从哪里拿的,我就告诉他,是在戒毒所那里,趁他们几个没注意时偷拿的。然后,叶队长怕我再自杀,就把我移到刑警们看电视的那个房间里。
     大概在10月13日左右的傍晚,叶队长、吴承奋几个把我转到戒毒所去刑讯逼供。叶队长就问我:“炸药是谁安装的?是怎么装的”?我就对叶队长说:“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更不知道是谁安装的”。
     (17)这时我看见叶队长和吴承奋俩个对视了一下,吴承奋就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两条毛巾,我看见那毛巾上还有血迹,吴承奋用那两条毛巾在我手腕上包好后,就 把我吊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叶队长:“我看你能吊多久”!不知过了多久,我吊在上面的手痛得感觉到时间是很漫长很漫长,我们手腕疼痛难忍,痛苦的将头一直往 铁杆上撞,我全身的衣服早已被痛苦的汗水给湿透,双手早已变成了青黑色,这种痛不欲生的感受真的比死还痛苦。
     叶队长看见我头一直往铁栏杆上撞,就先把放下来,给我戴上事先准备好的红色拳击安全帽。这时我就对他们说:“我真的是不知道,我是冤枉的,你们不要吊我, 我求你们了”!但他们对我所说的根本不理睬,戴好安全帽后,又把我吊了起来。后又拿出以前在这里用的那条尼龙绳绑在我脚的铁镣上。然后,叶队长和吴承奋俩 个就使劲地往下拉拽,当时我感到我的双手就像快被他们给拉断掉似的,那巨痛痛得我哇哇直叫,痛苦不堪、痛不欲生。吴承奋讲:“你尽管大声叫,这里没有人会 听见”。在他们不断的拉拽下,此时此刻,我再也无法承受这生不如死的痛苦,为了缓解这生不如死的痛苦,我痛苦地对他们说:“你们先放我下来,我再说”。他 们见我屈服了,就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从上面放了下来。我当时喘着气,全身都是痛苦的汗水,两只手变成紫黑色的,早已没有知觉了,我简直不敢相信眼前这双 “黑手”竟是自己的手,手腕上的伤口还不断流着血水。
     这时他们就急忙问我:“到底炸药是谁安装的?是怎么安装的?快点说!(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更不知道炸药是谁安装的,叫我说什么)当时我急哭了,就对他 们说:“这件事真的是与我无关,我根本不知道炸药是谁安装的”。他们听完我说的话,就发火,叶队长和吴承奋同时用脚踢我、还用手打我的头和耳光。吴承奋 说:“你竟敢耍我们”!然后他就从隔壁的房间搬来两张长式的桌子,一张横放在地面上,另一张竖着叠放在横的那张桌子上面,然后又拿了两条毛巾包在我脚上的 铁镣里边(这是他们为了把我倒挂时铁镣不会把脚拉伤)。接着,吴承奋叫两个刑警帮忙把我整个人倒吊在那张竖起来的桌子的桌脚上。当时我的头部朝下血倒流冲 在脑部,时间久了,我的头快被血给冲爆的感觉,眼冒金星,眼泪不停地流着……
     (18) 吴承奋叫那两个刑警扶好桌子,然后,吴承奋整个人踩在我双手之间的手铐上。我当时整个头部的血管胀得快爆了,四肢都快解体的感觉,痛苦的让我呼天喊地,痛 不欲生。在他们的残暴的严刑逼供下,我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的痛苦之下,为了缓解那生不如死的痛苦,我就乱编说:“炸药是我安装的”。叶队长说:“不要再耍 我了,如果你再耍我们的话,我会让你死得更难看”!然后他们就把我放下来,让我坐在椅子上。我当时感到头重脚轻,脚腕痛得不得了,慢慢地由紫色变成红色, 我喘着大气,痛苦的眼泪流个不停,全身流着大汗,身体抖得不停,真的苦不堪言,痛不欲生。
     接着,叶队长就对我说:“炸药是在哪里安装的?是怎么装的(我根本就没有做这件事情,更不知道是怎么安装的,面对他们的严刑,我不知道该怎么去编造,当时 我是好痛苦、好冤屈,心中有冤又不敢喊,有苦又无处诉)”?无奈我只好编造说:“是和陈科云一起在他家的电脑室内安装的”(因为我经常在他家的电脑室玩电 脑游戏,所以就编说是在电脑室),在他家里拿出工具(那工具是我7月份的时候,陈科云家的电话线坏了,陈科云拿出工具来,叫我帮他却折电话线盒时才知道陈 科云家有这些工具)。接下来,我不知道该怎么安装这个炸药,就在那发呆,编不下去了。叶队长见状就对我说:“快点接下去说(这时,叶队长就给我提供了与现 场有关的材料)”。接着,他又问我说:“你是不是用一个红色的圆形巧克力铁盒来装炸药(我原先根本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东西来装炸药的,更不知道是怎么安装 的)”?我惧怕于他们那生不如死的刑逼,我只好跟着他说:“是红色的铁盒”。也不管对不对,只要他们不再对我用刑,他们要我怎么说都可以。
     (19页)叶大队长又接着说:“你是用火雷管引爆的、还是用电雷管引爆的(我长这么大只见过火雷管的样子,从来都没见过电雷管的样子,也不知道现场是用什 么雷管)”?我以前只见过别人炸鱼时用的火雷管的样子,我就编说是火雷管。我话刚说完,吴承奋使劲地打我的头说:“你还火雷管呢?用火雷管还要到现场去引 爆,那不是把自己炸死了”?我只好改说是电雷管,也不管对不对。叶队长接着对说:“电雷管是什么样子?有多大”?我从来没有见过电雷管是什么样子,也不知 道有多大,心里想可能跟炸药一样大。然后,我就说:有炸药那么大。吴承奋听完又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的小腿说:“有那么大吗”?说着他就拿了一支不锈钢的 笔帽对我说:“是不是这样子”?我只好顺着他的意思说:“是”。叶队长说:“两条电线是黄色和绿色还是别的颜色”?我也顺着说:“是黄绿色的”。接着,叶 队长又说:“你电雷管是从谁那里拿的(我根本就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也不懂安装什么炸药,更没有向谁要过炸药、雷管,叫我上那里去拿这个电雷管!)”。
     这时我又急又痛苦,就对他们说:“我是冤枉的,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这时吴承奋冲过来对我拳打脚踢了一阵,骂着:“他妈的,你还说这个”!接着,把我 拖到窗户边,又把我吊在窗户上,再用尼龙绳绑在脚镣上后,和叶队长一起用力拉拽着……,当时我双手痛得哇哇叫,全身冒冷汗,痛苦的眼泪流个不停,随着时间 的推移,我实在无法再承受那痛不欲生的痛苦,为了缓解那生不如死的痛苦,我又乱编说:“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叶队长看我说了,就和吴承奋放开手中的绳 子,把我放了下来。当时我被他们折磨的筋疲力尽,连站都站不稳,流着痛苦的泪水看着眼前这双冰凉青黑的手被拉裂的伤口还不断流出血水来(至今被拉伤的伤痕 还留在手腕上)痛得全身不停地发抖,痛苦不堪。
     (20页) 接着,叶队长又问我说:“你是怎么安装的?用什么样的电池去引爆”?我就对叶队长说:“炸药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安装,要不然,笔录你们写好了,我签字就可以 了”。叶队长说:“那不行,得你自己说”。叶队长接着又问我:“你用什么电池”?我又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电池,我看叶队长说电池,我也随着说是电池。叶队 长又问我说是几号电池,我当时不知道现场是用几号电池,就随便说是手电筒用的那种大个电池,吴承奋又打我的头骂说:“他妈的,你还大个的电池,5号电池就 可以了”。接着叶队长又问我说:“5号电池用了几个?我根本不知道现场用了几个电池,就随便讲了是20个。吴承奋又打我的头说:“12伏就可以引爆,你说 那么多干什么?现在知不知道是几个了”?我只知道一个电池是1.5伏,我就在心里算了一下说:“8个”。接着叶队长又问我说:“用什么东西装置触发引爆 的”?我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东西来装置的,就编不下去,在那里发呆,叶队长看我在那发呆,又对我说:“你有没有用铁圈铁钩之类的东西来安装”?就这样在叶 队长给我提供的与现场有关的物件、还在叶队长的指点下,我长时间反复多次拼装后,终于完成了叶队长想要的炸药。
     叶队长又对我说:“炸药装好后肯定要拿去试爆,如果没有拿去试爆怎么知道这个炸药装得行不行,你把炸药拿到什么地方去试爆(我根本没有做过这件事,去那里 找这个试爆点)”?我就对叶队长说:“这件事情真的不是我做的,我也没有拿什么炸药去试爆”。叶队长听了很生气,又把我吊了起来后牵过脚上的尼龙绳,使劲 地往下拉拽,我手痛的哇哇大叫,痛苦不堪,被他们折磨得生不如死,在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我又乱编说是在我东张老家的水库边试爆的。叶队长说:“那个炸药的 威力应该很大,你在水库边试爆是不是离水面很近,水肯定有炸飞起来吧”。我也只能说:“有”,再也不敢说别的。
     (21页)接着,叶队长又要我编出是谁把炸药送进的,无奈我在他们的吊拉下,承受不了那痛不欲生的痛苦,我又乱编说是我送进去的(我根本没有做这件事情, 也不知道是谁送进去的,我在他们那痛不欲生的刑逼下,我承受不了他们那痛不欲生的痛苦之下,只好乱编说是我自己送进的),是我骑着自行车把炸药送进去的; 但叶队长说:“不行,炸药如果放在自行车前面会被人发现的”。后叶队长又要我改编成是我骑陈科云的摩托车送进去的,但叶队长看了以后又觉得不行,又要我改 编成是我和陈科云一起骑摩托车把炸药送进的。我当时编说:“我和陈科云一起把炸药送进”时没说戴安全帽,叶队长说:“不行,你们没有戴安全帽会被人认出 来”。后我又把安全帽加上去。
  
     当时我乱编说炸药是从前门送进去的,但叶队长又觉得不行说:“你们从前门进去的话会被人发现的,说要从后门送进去的”。无奈我只好改说:“是从后门送进去 的”。说完他们就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放了下来。我流着痛苦的眼泪看着眼前这冰凉青黑的双手、手腕上的伤口还流着血水,痛得全身发抖,直冒冷汗、痛苦不 堪,筋疲力尽。
     接下来,叶队长又拿了笔和纸,叫我画炸药的图纸。我当时说我不会画。叶队长说:“炸药是装在盒子里,你就先画个圆形或四方形的样子,然后,两个铁钩和铁圈 钩在一起就可以了”。我当时对叶队长说:我真的不会画。叶队长就对说:你是不是又想吊上去。我一想到那吊拉的痛苦,怕得心里直发麻,只好在叶队长的指导下 完成那个所谓我和陈科云一起制作的炸药图。
     到了第二天,叶队长和吴承奋事先把我原先被他们严刑逼打下乱编的口供重新整理一份出来,叫我签字后,还要我好好看,说领导要找我谈话,你要好好按笔录里 说,要不然你的皮肉又要受苦。当时我看笔录时特别认真,害怕哪一点给忘记或给漏掉了,等待我的将又是一个痛不欲生的夜晚。
     (22)当时我看完第一遍时,我的心情特别难受,痛苦冤屈的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流,我根本就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他们却要我去承认这一切,我心中有冤苦无处 诉,有话又讲不得,如果我讲了,又要被他们打,在他们的指令下,那种恐惧与痛苦的感受马上涌在我的脑海里,逼得我不得不把那些与我无关的案件笔录给看熟 了,去面对他们的领导。当领导来时,我的心里时刻都是处于恐惧与痛苦当中,为了不再受到那皮肉之苦,我只好在讲述中,我尽量讲的与笔录一样,在讲述时我心 中的冤苦时刻在沸腾,我想哭又不敢哭,当快讲完时,那冤苦的感受使我无法控制就哭了出来。随后,领导要我要求政府宽大处理,讲完后,他们又拿了纸和笔叫我 画那个炸药的图纸。我只好按叶队长原先指导我画的那样去画。 然后,他们就把我转回怡静园,最顶层那个刑警们看电视房间里。
     有一天早上,有一个值班刑警林雄问我说:“你后不后悔做了这件事情”?我当时就对林雄说:“我没有做这件事情,我何谈后悔,我是冤枉的”。在要去罗源看守 所的前一天晚上,有个刑警上来给我查看我身体上的伤和手腕上的伤口愈合情况,他看我身上的伤和手上的伤口都好的差不多,到了第二天,他们就把我送往罗源看 守所。
     在整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都是以每天没日没夜地对我体罚,不让我睡觉、后又以吊、拉、拽、打、金鸡展翅、倒挂金钟等等酷刑来对我进行逼供。这些酷刑的痛苦始 终都让我感到心有余悸,那痛不欲生的痛苦始终都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让我每天都活在痛苦与冤屈的煎熬中,办案人员为了要排除他们对我的刑讯逼供,他们每 次对我的刑讯地点明明都是在戒毒所和刑警队三楼的办公室,而他们每次做笔录时都写成是在怡静园,他们对我刑讯的地点戒毒所和刑警队三楼办公室的房间墙壁上 都留有我被他们吊打时留下的脚印,鞋印、汗迹、血迹。
     在2002年10月28日开庭的那天,我从录像中看到办案人员做贼心虚,他们为了毁灭对我进行吊打时留在墙壁上的脚印、鞋印、汗渍、血迹等等,他们把刑讯的地点都重新装修一遍。
     (23)在福清看守所二区45号时,我叫几个室友,给我证明,我当时入号时,手腕上有伤痕和身上伤痛贴膏药,耳朵发炎时滴药水等等。后管号干部知道后,向 上级报告,上级知道后,立即把我从二区调到一区32号,到32号房的第二天,32号的管号干部就找我要那几张证明书,干部当时是这样对我说:“你在二区时 叫同号给你写的证明书拿出来,你不要为难我,你如果为难我,我会让你在号里不好过的”!无奈之下,我只好从衣服包里拿出那几张证明书,办案人员口口声声 说:他们没有对我刑讯逼供,那么他们何必紧张这几张证明书呢?!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真的是假不了的,假的永远是真不了的,恳请各级领导者为我查清事实的真相,还我一个清白!
  
    
     泣控人:吴昌龙
     2004年12月28日
    
     (24页) 遗书
    亲爱的爸、妈:
     你们好!
     我非常想你们,儿子不孝,你们含辛茹苦地养育了我27年,我还没来得及报答你们的养育之恩,却要离你们而去,等下辈子我做你的儿子时再来报答你们的养育之 恩,你们要多保重身体。爸、妈 我在这里真的好苦好苦呀!公安人员没日没夜地要我跪在地板上,还不让我睡觉,他们死都要我承认这件事是我和陈科云干的。爸、妈你们是最清楚的,23日那天 我都是和你们在一起的,我根本就没有做此事,也与我毫不相干,公安人员就对严刑拷打,我本来身体就不好,再加上本身就有疾病未痊愈,我真的承受不了他们没 日没夜的折磨和严刑拷打,怕到时候,我还没有回去,病情恶化,到时候见不到你们,为了先减轻那痛不欲生的痛苦我在他们吊、拉、打之下就乱说炸药是从杜捷生 那里拿的,我根本就没有去杜捷生那里拿炸药,而杜捷生也是被公安人员打的受不了之后才乱说有拿炸药给我,就这样我乱说了一次,公安人员就用刑步步紧逼,使 我一错再错,我真的害人害已。爸、妈你们一定要多保重身体,跟姐说我欠林秉建5千元钱,我的工商卡里还有2千多元,你叫姐帮我垫上3千元还给林秉建,卡的 密码是7711。密码我也写在卡背后,还有跟大姐、二姐说我衷心谢谢她们以前对我的关心和支助,等有来生时我再报答她们,爸、妈我真的是好冤好苦,我历尽 千辛万苦给你们写这张遗书,我是要让你们知道这一切真相 ,我不是畏罪自杀的,我是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的吊打的痛苦,才以此来寻求解脱,你们一定要为我讨回清白,爸爸、妈妈、姐姐、二姐、永别了。
     儿子: 吴昌龙绝笔
     2001年10月5日于怡静园
  
    附件五、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致莅闽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控告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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