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星期三

要求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动议

   参与 章奇胜   
     (参与2011年3月9日讯):哈尔滨市呼兰区的5000多失地农民的罢免活动,在中国大陆的两会期间开始升级,今天参与编辑部收到了5000千农民罢免 黑龙江省长的动议书,评良心讲,新任黑龙江的王省长,刚刚赴任省长位置不到半年,哈尔滨抢夺农民土地的,是哈尔滨市的一些腐败分子。可是当5000千农民 满怀希望的等待新上台的省长能够依法给他们一个说法时,新省长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反应。农民们没有办法也只能是继续依靠法律,来罢免省长。农民们 说:“谁依法来维护我们的权利,我们就拥护谁当我们的领导,反之,谁对我们的权利漠视,我们就罢免谁!!!请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接到罢免黑龙江省省长动议书。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黑龙江省的广大选民。王宪魁是我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任省长。作为我们黑龙江省广大选民通过各种层级的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所选 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首长,王宪魁应当模范地遵守和忠实地执行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热心 为我们广大选民服务,竭力维护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民众的各种不同的呼声和愿望,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 命令,不得打击报复。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王宪魁在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的规定,与他作为黑龙江省政府首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王宪魁的行为已经证明:他已经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我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黑龙江省广大选民依法联名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 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市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 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我们提出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下辖6个行政村。从1993年到2010年,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仅从该镇下属的裕强村就非法、强行征用耕地达800多公顷(12000多亩)!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强行征用耕地面积总数
    (一)1993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续、未发布任何征地公告,就宣布征地,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16公顷(240多亩)。
    (二)1995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续、未发布任何征地公告、未经村民大会同意,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6公顷(90多亩)。
    (三)1995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续、未发布任何征地公告、未经村民大会同意,就以建啤酒厂需要征地为由,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20公顷(300亩)。
    (四)1999年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征地8.4公顷,但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不顾村民强烈反对,实际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40多公顷(600多亩)。
    (五)2000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续、未发布任何征地公告、未经村民大会同意,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11公顷(165亩)。
    (六)2002年到2003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疯狂强占裕强村村民耕地,未向村民出示任何征地手续就强占裕强村耕地达500多公顷(7500多亩)。
    (八)2004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又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15公顷(225亩)。
    (九)2010年5月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依然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50公顷(750亩)。
    从1993年到2010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从利民镇辖下的10个行政村总计非法强行征用耕地达3000多公顷(45000多亩)。
    二、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一)程序违法、暗箱操作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项目建设属村级重大事务,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但自1993年起 历次征地批复之前,裕强村村委会均没有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如签署征地确认书、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均未经村党员会议审议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同意,只是由个别政府官员和三、四个村干部一手包办,暗箱操作。
    (二)先征地,后补办征地批文
    从1993年到2010年,呼兰区政府和利民镇政府历次征地都是打着“国家征地”的名义进行,都是先征地,圈地完成后,再向上级政府补办征地批 文。在补办的批文里,也是漏洞百出,除了征地亩数,其它法定的要件,如征地的具体地理位置、征地用于建设的项目名称、项目计划等具体内容都没有。
    (三)征地时打着公益建设旗号掩盖实际上的商业开发
     呼兰区政府和利民镇政府征地时都是打着兴建社会公益、文教设施的旗号欺骗村民,征地到手后,就改为商业开发,兴建商品楼和高档别墅,呼兰区政府和利民镇政 府某些官员,特别是利民开发区副主任杨立明从中中饱私囊,大肆贪污腐败。
    (四)通过毁灭耕地的方式来实现征地目的
     呼兰区政府和利民镇政府每次宣布征用耕地后,立即开动推土机、挖掘机对它们圈占的耕地进行彻底破坏,把耕地挖很多“深2米多,宽10米左右的大沟”,把土 地里层的黄土翻出来,把地表肥沃的黑土埋到土地底层去,使村民彻底无法耕种,使亿万年形成的黑土地真正变成了废弃地。然后把农民从耕地上赶走,不许他们在 耕地上从事任何农业种植活动,使耕地抛荒成为荒地。呼兰区政府和利民镇政府从村民手中征用来的耕地,短则抛荒5年,长则抛荒10年。事后呼兰区政府和利民 镇政府以征收荒地为由向上级政府申请征地批文。
    (五)实施暴力征地,迫害民众
    1999年12月裕强村袁家屯村民安守林因反对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非法征地,被活活打死。
     2003年―2004年利民开发区指使呼兰公安局出警强行占地,将裕水村农民张雅萍、刘淑珍等5名妇女打伤,将治水村上访农民侯金抓走拘留关押5天。
     2006年11月2日15时,裕强村领导报复农民上访,雇用黑社会五六人在综合市场门口将方中正用大镐把打成气血胸、肋骨骨折两处,报警不查办。
     2007年4月19日裕发村农民于海军,对低价强占土地弃撂荒5年提出意见。开发商于洪波(黑社会势力,原开发区主任孙中才司机,打死安林占地开发8.4 公顷的当事人)指使打手用镐把将其打倒,打断二条肋骨,警察就在一旁观看不管。纵容包庇黑社会摧残农民。
    2007年6月12日,利民开发区和裕田村领导预谋组织几十名黑社会打手,到农民闰玉刚家强行仗量拆迁,将闰玉刚当场打死,此案只履行巨额赔偿,并没纠出主谋。
    2007年6月l7日利民开发区支持的裕田村黑恶势力组建的裕建公司,组织唆使黑社会打手10多人闯入阻止拆迁的66岁老农闰祥家,将其打倒打 伤,闰祥自卫伤打手,反被呼兰公安局拘押七个半月,政府和公安违法办案不打黑,反而报复正当防卫的老农。
    2007年8月17日早晨,裕建公司雇用黑社会等200多人用铲车推毁詹庆、贾庆才等六户农民住宅,打伤妇女赵慧娟,报案后,呼兰公安局不予受理查办。
     2007年8月25日1 0时,利民开发区副主任杨立明唆使组织100多名干警在裕田村朱家屯对阻碍拆迁农民实施暴力殴打,打伤农民10多人,3人住院,并当场拘押农民6人。
     2009年4月29日裕强村贿选上台的村长鞠德华指使黑社会开车撞伤上访农民张国君,鞠德华还恐赫农民:“谁上访就整死谁,黑小屯有一个算一个,整完黑小整袁家屯。”报警后,公安局不予依法处理。
    2009年6月12日,闲置7年耕地的宫家屯100多村民维权护地,在杨立明的策划下,出动了警车、行政执法车等各种车几十辆,其中有2辆装满水 的消防车。村民在耕地上不走,警察开动消防车水枪击散群众。出动公安警察、行政执法人员100多人,黑社会组织400多人,打伤维权护地村民20多人,重 伤6人,住院2人,村民姜某被非法拘留10天。
     2010年4月3日,裕强村二十里屯20多名村民,要收回已荒废5年的耕地,杨立明唆使开发商雇用100多名黑社会打手,每人手持一根一米多长木棒,大打出手,将60多岁村民王成富打伤,直至打昏,许久,送往医院。
     2010年5月7日,利民开发区副主任杨利明率七八十名干警执法人员强制砸毁拆扒裕强村袁家屯农民孙学春、孙国水等几十户农民庭院中猪圈、羊圈、偏房、厦子、大棚、小墙等设施毁坏农民财产,村民报警,公安局拒绝出警。
    2001年6月30日哈市建四环路,征占裕发村小耿家耕地,因补偿过低(每平方米5.62元)240多农民阻止占地,呼兰开发区组织干警黑社会 600多人,100多辆车,打斗农民六小时,将老农徐祥肋骨打折两根,将韩秀兰摔打腕骨劈裂,共打伤农民20多人,抓走拘压农民于海军等人7天,其中有 84岁老农于清海。
  
    作为呼兰区利民镇裕田村的五位代表陈松、陈柏、高凤芹、马维武、陈彦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于2010年9月11日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要求履行法 定职责申请书》,请求黑龙江省政府依法履行法定的领导和监督职责,对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现为利民街道办事处)的违法征地行为展开调查,进行严肃查 处,对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政府是公民纳税建立起来、旨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之法定职责的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 在旦夕时,政府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照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准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法 定职责,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或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从2010年9月11日至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对陈松等人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履行当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 在旦夕时应积极、主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之法定职责。陈松等广大选民认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
    陈松等广大选民认为,王宪魁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的合法请求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 睹、麻木不仁的冷漠态度,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王宪魁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王宪魁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我们广大选民遭受如此大规模侵权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的呼声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这种知 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冷漠态度和行政不作为证明:作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王宪魁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 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三)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 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项(“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 恶劣影响的”)的规定,王宪魁应当立即辞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这一职务。
    王宪魁省长对裕强村村民的合法请求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更是证明他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黑 龙江省的广大选民,依法强烈要求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职务。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由黑龙江省广大选民通过各种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王宪魁是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首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 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应当与我们黑龙江省广大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 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黑龙江省的广大选民特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紧急罢免动议,请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启动罢免程序,及时召开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王宪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特别动议,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罢免要 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附件送交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全国最高权力机关派员到我们黑龙江省,对我们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1年3月8日。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anyu.org)
  
  
  
    哈尔滨也出了个贪官刘志军,他是哈尔滨市呼兰区区长。只是呼兰区的农民不再等着国家把贪官们抢占自己的土地的补偿钱挥霍完毕后,在让国家来抓哈市的刘志军,他们举起了法律的大旗,要求依法罢免刘志军的区长职务。
  
  
  
  
    要求罢免刘志军的呼兰区区长职务的动议
  
  
  
    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呼兰区的广大选民。刘志军是我们呼兰区人民政府现任区长。作为我们呼兰区广大选民通过各种层级的选举产生的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 呼兰区人民政府首长,刘志军应当模范地遵守和忠实地执行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热心为我们广大 选民服务,竭力维护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民众的各种不同的呼声和愿望,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 打击报复。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刘志军在担任呼兰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 他作为呼兰区政府首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呼兰区的行为已经证明:他已经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我们呼兰区人民政府区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呼兰区广大选民依法联名向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刘志军的呼兰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罢免刘志军的呼兰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 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市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 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我们提出罢免刘志军的呼兰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下辖6个行政村。从1993年到2010年,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仅从该镇下属的裕强村就非法、强行征用耕地达800多公顷(12000多亩)!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强行征用耕地面积总数
    (一)1993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续、未发布任何征地公告,就宣布征地,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16公顷(240多亩)。
    (二)1995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续、未发布任何征地公告、未经村民大会同意,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6公顷(90多亩)。
    (三)1995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续、未发布任何征地公告、未经村民大会同意,就以建啤酒厂需要征地为由,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20公顷(300亩)。
    (四)1999年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征地8.4公顷,但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不顾村民强烈反对,实际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40多公顷(600多亩)。
    (五)2000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续、未发布任何征地公告、未经村民大会同意,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11公顷(165亩)。
    (六)2002年到2003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疯狂强占裕强村村民耕地,未向村民出示任何征地手续就强占裕强村耕地达500多公顷(7500多亩)。
    (八)2004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又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15公顷(225亩)。
    (九)2010年5月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依然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强占裕强村耕地50公顷(750亩)。
    从1993年到2010年,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从利民镇辖下的10个行政村总计非法强行征用耕地达3000多公顷(45000多亩)。
    二、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一)程序违法、暗箱操作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项目建设属村级重大事务,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但自1993年起 历次征地批复之前,裕强村村委会均没有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如签署征地确认书、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均未经村党员会议审议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同意,只是由个别政府官员和三、四个村干部一手包办,暗箱操作。
    (二)先征地,后补办征地批文
    从1993年到2010年,呼兰区政府和利民镇政府历次征地都是打着“国家征地”的名义进行,都是先征地,圈地完成后,再向上级政府补办征地批 文。在补办的批文里,也是漏洞百出,除了征地亩数,其它法定的要件,如征地的具体地理位置、征地用于建设的项目名称、项目计划等具体内容都没有。
    (三)征地时打着公益建设旗号掩盖实际上的商业开发
     呼兰区政府和利民镇政府征地时都是打着兴建社会公益、文教设施的旗号欺骗村民,征地到手后,就改为商业开发,兴建商品楼和高档别墅,呼兰区政府和利民镇政 府某些官员,特别是利民开发区副主任杨立明从中中饱私囊,大肆贪污腐败。
    (四)通过毁灭耕地的方式来实现征地目的
     呼兰区政府和利民镇政府每次宣布征用耕地后,立即开动推土机、挖掘机对它们圈占的耕地进行彻底破坏,把耕地挖很多“深2米多,宽10米左右的大沟”,把土 地里层的黄土翻出来,把地表肥沃的黑土埋到土地底层去,使村民彻底无法耕种,使亿万年形成的黑土地真正变成了废弃地。然后把农民从耕地上赶走,不许他们在 耕地上从事任何农业种植活动,使耕地抛荒成为荒地。呼兰区政府和利民镇政府从村民手中征用来的耕地,短则抛荒5年,长则抛荒10年。事后呼兰区政府和利民 镇政府以征收荒地为由向上级政府申请征地批文。
    (五)实施暴力征地,迫害民众
    1999年12月裕强村袁家屯村民安守林因反对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非法征地,被活活打死。
     2003年―2004年利民开发区指使呼兰公安局出警强行占地,将裕水村农民张雅萍、刘淑珍等5名妇女打伤,将治水村上访农民侯金抓走拘留关押5天。
     2006年11月2日15时,裕强村领导报复农民上访,雇用黑社会五六人在综合市场门口将方中正用大镐把打成气血胸、肋骨骨折两处,报警不查办。
     2007年4月19日裕发村农民于海军,对低价强占土地弃撂荒5年提出意见。开发商于洪波(黑社会势力,原开发区主任孙中才司机,打死安林占地开发8.4 公顷的当事人)指使打手用镐把将其打倒,打断二条肋骨,警察就在一旁观看不管。纵容包庇黑社会摧残农民。
    2007年6月12日,利民开发区和裕田村领导预谋组织几十名黑社会打手,到农民闰玉刚家强行仗量拆迁,将闰玉刚当场打死,此案只履行巨额赔偿,并没纠出主谋。
    2007年6月l7日利民开发区支持的裕田村黑恶势力组建的裕建公司,组织唆使黑社会打手10多人闯入阻止拆迁的66岁老农闰祥家,将其打倒打 伤,闰祥自卫伤打手,反被呼兰公安局拘押七个半月,政府和公安违法办案不打黑,反而报复正当防卫的老农。
    2007年8月17日早晨,裕建公司雇用黑社会等200多人用铲车推毁詹庆、贾庆才等六户农民住宅,打伤妇女赵慧娟,报案后,呼兰公安局不予受理查办。
     2007年8月25日1 0时,利民开发区副主任杨立明唆使组织100多名干警在裕田村朱家屯对阻碍拆迁农民实施暴力殴打,打伤农民10多人,3人住院,并当场拘押农民6人。
     2009年4月29日裕强村贿选上台的村长鞠德华指使黑社会开车撞伤上访农民张国君,鞠德华还恐赫农民:“谁上访就整死谁,黑小屯有一个算一个,整完黑小整袁家屯。”报警后,公安局不予依法处理。
    2009年6月12日,闲置7年耕地的宫家屯100多村民维权护地,在杨立明的策划下,出动了警车、行政执法车等各种车几十辆,其中有2辆装满水 的消防车。村民在耕地上不走,警察开动消防车水枪击散群众。出动公安警察、行政执法人员100多人,黑社会组织400多人,打伤维权护地村民20多人,重 伤6人,住院2人,村民姜某被非法拘留10天。
     2010年4月3日,裕强村二十里屯20多名村民,要收回已荒废5年的耕地,杨立明唆使开发商雇用100多名黑社会打手,每人手持一根一米多长木棒,大打出手,将60多岁村民王成富打伤,直至打昏,许久,送往医院。
     2010年5月7日,利民开发区副主任杨利明率七八十名干警执法人员强制砸毁拆扒裕强村袁家屯农民孙学春、孙国水等几十户农民庭院中猪圈、羊圈、偏房、厦子、大棚、小墙等设施毁坏农民财产,村民报警,公安局拒绝出警。
    2001年6月30日哈市建四环路,征占裕发村小耿家耕地,因补偿过低(每平方米5.62元)240多农民阻止占地,呼兰开发区组织干警黑社会 600多人,100多辆车,打斗农民六小时,将老农徐祥肋骨打折两根,将韩秀兰摔打腕骨劈裂,共打伤农民20多人,抓走拘压农民于海军等人7天,其中有 84岁老农于清海。
  
    作为呼兰区利民镇裕田村的五位代表陈松、陈柏、高凤芹、马维武、陈彦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于2010年9月11日向呼兰区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要求履行法定 职责申请书》,请求呼兰区政府依法履行法定的领导和监督职责,对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现为利民街道办事处)的违法征地行为展开调查,进行严肃查处,对 利民开发区和利民镇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政府是公民纳税建立起来、旨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之法定职责的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 在旦夕时,政府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照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准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法 定职责,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或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从2010年9月11日至今,呼兰区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对陈松等人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履行当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 旦夕时应积极、主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之法定职责。陈松等广大选民认为,呼兰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
    陈松等广大选民认为,刘志军区长领导下的呼兰区人民政府对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的合法请求采取置若罔闻、熟视 无睹、麻木不仁的冷漠态度,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刘志军区长领导下的呼兰区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刘志军区长领导下的呼兰区人民政府对我们广大选民遭受如此大规模侵权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的呼声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这种 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冷漠态度和行政不作为证明:作为呼兰区区长的刘志军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 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三)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 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项(“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 恶劣影响的”)的规定,刘志军区长应当立即辞去呼兰区人民政府区长这一职务。
    刘志军区长对裕强村村民的合法请求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更是证明他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呼兰区人民政府区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呼兰 区的广大选民,依法强烈要求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刘志军的呼兰区人民政府区长的职务。
    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由呼兰区广大选民通过各种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刘志军是由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呼 兰区人民政府首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 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应当与我们呼兰区广大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 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呼兰区的广大选民特向呼兰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紧急罢免动议,请求呼兰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启动罢 免程序,及时召开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向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刘志军呼兰区人民政府区长的特别动议,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附件送交哈尔滨市权力机关――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哈尔滨市权力机关派员到我们呼兰区,对我们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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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记者:蔡楚) (Modified on 2011/3/09)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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