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星期二

陕西维权村长高强寻畔滋事案4月1日“非公开宣判”(多图)

    (参与2011年4月4日讯)沧海报道:4月1日,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甘寨村维权村长高强和维权村民王武琴涉嫌“寻衅滋事”案宣判,长安区法院认定两人罪 名成立,高强被判两年,王武琴被判一年三个月。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怪事连连,先是去年12月7日王武琴的代理律师董前勇受到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的袭击,这次 又是事先通知律师公开开庭,4月1日上午9点律师和众多村民赶到法院,结果等了三个多小时后,法官却又直接把判决书交给律师,而且为了避免超审限,判决书 上的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
    
 
     王武琴的代理律师王全章表示,判决没有对律师的辩护作出回应,判决仅仅简单概括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而庭审中律师的辩护是非常全面和深入的,对控方的意见是 颠覆性的,但是判决书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任何的回答,譬如,警察回避的问题,本单位的警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侦查,另外,村民正当防卫的问题,行凶者有组 织的犯罪问题,这些法院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而且判决程序上严重违法,问题非常多。
    
 
     记者采访了高强的妻子倪宪利,她认为这个判决很不公平,她和王武琴的女儿都强烈要求上诉。倪宪利曾打听到长安区法院的法官私下里议论说高强案是个冤案,但 判决时这些法官并没有凭法律和良心判案,而公安局则一直把村民们当作黑社会人员对待。在2010年2月28日的冲突中,多名村民被打伤,法院对此却作出不 予受理的裁定,故意开车撞伤村民的陈驰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甚至一名投案自首过的犯罪嫌疑人陈碎超在判决中还能得到经济赔偿。
    
 
     参与此前报道过,高强在2005年经群众直接投票选举当选为甘寨村村长,2008年再次当选。当选后即开始着手解决村民长期存在的吃水难、行路难的问题。 高强于2007年个人垫款6万元,筹集资金10万元给全村铺设了自来水管道,为每家安装水龙头,受到了全体村民的赞誉,高强还到处筹集资金准备为村里修 路。在村民眼中,高强是大公无私,一心为全体村民谋福利的好村长。
    
     2003年甘寨村砖厂竞标,被席养峰委托代理人以三年承包费为壹拾捌万肆仟元夺标,2003年11月份,席养峰委托代理人同村委会签订砖厂承包合同,合同 却约定,砖厂承包期限至2009年11月,变压器增容再续四年。但是砖厂在高强任村委会主任后,从未向新村委会缴纳承包费,高强多次向承包人交涉未果,为 维护村民的利益,高强于2010年2月28日召开村民大会商议该事,通过开会及会后表决,绝大多数村民均不同意席养峰继续承包砖厂。
    
     2010年2月28日9点多,甘寨村准备召开群众大会,商讨砖厂问题。村里来了三十多名不明身份壮汉,企图威胁群众,阻挠开会。正义的村民们还是准时赶到 了会场。11点多,村民大会通过表决,老百姓毫不受益的砖厂不能继续开工,给砖厂断水断路实为讨说法。七八十村民拿着一把镢头一把铁锨,只挖了几下,就停 在路边烤火,一会儿,从砖厂冲上来三十多名壮汉个个手持洋搞把,殴打毫无防备的村民。致村民王养正左臂粉碎性骨折,王栋面部皮肤开裂五公分长的口子,王峰 峰右脚踝骨骨折,姜小建,王军,刘建辉不同程度受伤。村里的村民闻讯赶到现场时,打人凶手们返回了砖厂。愤怒的老百姓涌向通往砖厂的路上,准备还击打人凶 手。此时,陈驰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高速冲向人群,老百姓躲闪不及,致村民王德占左小腿骨折,韧带断裂;王随印右小腿骨折;王守昌左膝盖骨折;于利禅多处软 组织损伤;还当场碾死了一条狗;后又掉转车头再次碾撞村民。愤怒至极的老百姓忍无可忍,冲向砖厂追赶打人凶手,并且砸了凶手们开来的七八辆未挂牌照的车。 在该冲突过程中,大兆派出所指导员未穿警服,也未向村民出示任何证件,被不明真相的村民误伤。

    
 
     高强妻子倪宪利:13991365132
     王全章律师:18611398964
 
    
 



























    附:
 
    
 
    恢复真相和正义,使用你们的常识和良知
     ——高强、王武琴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刑事部分)
 
 
    
    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长达十个月的超期羁押,两位被告人高强、王武琴再一次来到被告席上面对这样一场曲折而艰难的审判。我想两位被告人自己也未必清楚为什么这样的案件要费如此的周折,在法庭之外究竟发生了什么,也许只有在他们恢复自由之后才能够陆续知道。
    
     但是他们失去自由的每一天,都充满了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渴望,充满了与家人团聚的期待,他们能够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用自己笨拙、淳朴的方言自证清白吗?他 们每一次声音微弱的辩解能够得到法庭的确认吗?他们对司法正义的信心和希望能够在这次审判当中得到树立和延伸吗?!
    
     他们需要这一切,因为他们根本无罪!
    
     虽然高强和王武琴是本案当中的共同被告,作为王武琴的辩护人,并不意味着只能替王武琴辩护,因为辩护人为其做的是无罪辩护,高强无罪,王武琴也就无罪,为高强辩护就是为王武琴辩护。
    
     此外,王武琴是涉嫌寻衅滋事事件的参与者,对该事件性质的判断是王武琴有罪与否的前提,因此发生在2010年2月28日西安市大兆乡甘寨村的那场冲突究竟 是村民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面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还是无事生非、寻求刺激的寻衅滋事就成为这个案件审理的重点和焦点,以下的辩护也将完全围绕这个焦 点展开,辩护人认为,“2.28事件”是村民合法维权和面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的事件。
    
     基本事实辩护
    
     (一)事件的起因——断水、断电、堵路是公民维权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后的自力救济
    
     2003年以来,属于村集体的砖厂一直为席养峰承包,2005年村庄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新的村委会,但是砖厂从未向村委会缴纳任何承包费,也没有向村委会出 示过任何砖厂承包合同,村委会多次组织群众到政府部门上访要求解决,上级政府只是在口头上答应却始终没有给予解决问题,村委会又不能通过法院起诉,因为村 委会连起诉的基本证据——承包合同都没有。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村委决定通过自己的手段来解决问题,2010年上午,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上一致决定解除和席养峰的承包合同,可以说断水、断路完全是被逼无奈。
    
     (二)事件的演变和升级——砖厂承包人雇凶袭击、开车冲撞村民
    
     2月28日上午,村民走上砖厂对砖厂实施断水、断路,并没有对任何人有暴力的行为,这在民法上是典型的自力救济的合法行为。
    
     但是,上午10点左右,砖厂承包人指使二三十名打手对村民进行殴打,根据受害人王孝义的陈述,“又过了一会,从进砖厂的另一条路开进去八九辆车,从车上下 来三十多个都拿着木棍冲到挖路的人群中乱打……..”当场致使王养正骨折,王栋的脸部被打了一个长达5厘米的伤疤,事件发生转折,至此犯罪的行为已经发 生,只不过犯罪的一方是砖厂席养峰和其雇佣一些打手,席养峰对村民以和平手段维护权益的行为采取的暴力报复改变了事态的性质。
    
     而且,席养峰的儿子进一步的行为,将砖厂的一般违法犯罪事件升级为极为严重的暴力犯罪!
    
     根据犯罪嫌疑人何国栋的供述,“2月28日中午12点半,我表弟陈驰给我打电话说是村上人将砖厂路挖断,水管也挖断,要我陪他去砖厂,我问他咋回事,他 说,我也不知道,我听我妈说的,”我便让他先回去,并告诉他我随后就到,过了约半个小时,我忙完手中的事,便驾驶我的黑色尼桑(陕A250D0当时没 挂)…当时进砖厂见厂内停了六七辆车,其中有三两小轿车,一辆面包车,还有一辆依维柯的大车,其他的车我也没有注意,我将车停到那堆车内,东西朝向停下 后,便走向砖厂的办公室,我看到门口站着冯智、我大舅、焦村我姑的一个亲戚,具体名字说不上来,还有五六个我不认识的人,房间门口放了一堆一米二、三长, 直径三公分左右的木棍,很整齐的在地上平放着,而且也没有捆,约有二十来根……”犯罪嫌疑人详细的供述基本上表明了砖厂有预谋的以暴力手段对付村民的维权 行动。
    
     受害人王孝义描述了无牌黑色小车撞人的过程,“当时我们村民从家里拿了木棍和铁锨追赶那些砖厂来拿木棍打人的人,那些人看村民过来的多,就转身向砖厂跑 了,当时砖场只有我们村民,那辆无牌黑车从砖厂开过来,开始开的比较慢,离人群大约五六米远突然加油,先撞死一条狗,紧接着撞了王德占和王守昌,又撞了王 随印,车上坡后向东一拐撞了于丽婵,又继续开了二三十米远,又掉头开回来,这时村民都在地上捡到砖块砸那辆车,那辆车掉头开了一段路看见村民扔砖头,就调 头顺路跑了。”
 
 
     从村民的角度来说,村民完全是捍卫自己的权利,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说明特定情况下防卫人可以采取任何处置方法和手段来对付不法侵害者,对防 卫的强度防卫人依法享有无限的权利,由此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对于陈驰从砖厂驾车撞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村民当然有权利以任何的 手段防卫,甚至将行凶者打死都不用负刑事责任,更何况只是砸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工具汽车?
    
     (三)事件的真正性质——村民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砖厂有组织的犯罪
    
     从以上的部分可以看出,不是村民在寻衅滋事,而是砖厂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村民不是在毁坏财物而是实施正当防卫,砸毁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破坏其继续犯罪的能力。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 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 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2005年之前,村委会一直被村支部所控制,而村支部书记王日昌又一直控制砖厂的承包,这些承包费一直被王日昌独吞,村民根本没有从砖厂得到任何的承包 费。2005年高强当选村长后努力为村民做事,并且致力于讨要承包费和清理帐目的工作。2007年12月份高强用自己家的钱6万余元为村民拉了自来水,解 决了甘寨村人吃水难的问题。就在自来水工程竣工当天晚上,几位村民在工程总指挥王金龙家谈起如何解决砖厂的问题,当晚王金龙家大门即被人放火焚烧。高强组 织群众联名,希望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村支部书记王日昌率领其兄弟、儿子、外甥等十多人,砸了被告人高强的家,还打伤高强。更为奇怪的是,高强家属报警,当 地派出所没有及时出警,在高强住院两天后才到医院做了对高强的询问笔录。席养蜂、王日昌等人长年互相勾结,霸占村集体的财产为个人谋利,不但如此,还采用 暴力威胁的方法对付村民,席养峰的儿子陈驰开车撞人后,公安机关将其列为在逃人员,但是其在逃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本人身份证信息并不一致,使得陈驰长期逍遥 法外,说明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为其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议纪要》,席养峰、王日昌的行为,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征。
    
     那么“2.28”事件,从村民的角度来说完全是捍卫权利的自力救济和自卫的公民行动,从席养峰的角度来说,其组织多人,用暴力的手段对付公民的和平维权, 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其儿子陈驰开车撞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2)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因此,整个事件中村民没有任何过错,如果是有过错的话,就是就是将那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打手放跑了,没有将他们绳之以法。
    
     基于以上的描述,我们看到该案中,公诉方指控被告犯罪的部分存在大量事实不清:
    
     A继高强、王武琴被捕后,又有高生力、刘飞、王建民、高普强四位村民被抓捕,而且这些村民已经被检察院迅速批捕,为什么时隔8个月还要对其他村民进行抓捕,公安机关发现了什么犯罪证据?这些证据跟本案有什么关联?
    
     B砖厂方面引发犯罪的事实没有查清
    
     公安机关已经将陈驰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但是至今没有将其抓捕归案,袭击村民的社会青年何国栋亲自到派出所自首,公安机关竟然没有对他们采取措施。从案发到 现在已经有十个月的时间,为什么检察机关对陈驰没有批捕,而且线索表明,陈驰现在正在家中准备婚礼,难道批捕陈驰、抓捕陈驰就这么困难吗?为什么对村民的 抓捕却如此积极,检察机关到底受什么样的力量指使和驱动?如果公诉方在该案中保持公正和独立,就应该把整个案件的基本事实搞清楚再做决定,否则就要按照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案件处理。
    
     C砖厂承包合同的原件至今没有看到。
    
     正如审判长所说,将该案演变成刑事案件的关键就是砖厂的承包合同,但是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竟然没有拿到合同的原件,那么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人高强作为村委主 任也没有拿到合同的原件,那么,砖厂席养峰到底是不是合同的承包人?真正的承包合同内容到底写了什么?这对判断被告人采取断水、断路到底是无事生非还是事 出有因至关重要。
    
     程序部分辩护
    
     法庭在调查过程中,一直强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辩护人对此完全赞同,那么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违反法定程序采集的证据是不是具有合法性?根据刑事证据理论,显然不合法。
    
     一、该案在侦查、审判程序上违法
    
     A 公安侦查人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其调查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 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朱东源自己的描述,“1991年6月分配到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2004年7月开始担任长安分局御苑派出所副所长,2005年2月担任长安分局警务 督察队副队长,2007年9月份担任长安分局大学城派出所副所长,2009年3月份担任长安分局大兆派出所教导员,属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中层领导干 部,也就是说,朱东源长达19年的时间一直在长安分局任职,并且担任领导职务,那么朱东源很显然的已经和长安分局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的关系,那么在该案中, 长安分局自己对本单位的警员受伤自己进行立案,自己侦查,对朱东源的伤情鉴定也是由本单位的刑事侦查处来做出,完全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制度”,违 反回避制度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该排除。
    
     公诉机关一直强调,朱东源受伤,回避的人员应该在派出所,需知派出所只是公安机关的一个分支机构,根本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位,本案中,对朱东源调查的侦查人 员多次使用“我局”、“本局”这样的词语,说明侦查人员和被侦查人员已经明知是同一个单位,既然明知却不去回避,是没有专业知识还是故意?如果没有专业知 识,这样的侦查人员就不具备做警察的资格,如果是故意,就是严重的违法违纪,应该受到公安机关的处分。
    
 
     对于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 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 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现代刑法学上有一个专业人士都不陌生的语词“毒树之果”,其基本含义就是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够被采信,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强调了正当程序,强调 了回避制度,那么关于朱东源受害的所有的证据都应该在排除范围,说到这里我想大家对我们前几次开庭为什么坚持打开两位被告人的脚镣应该有了一个理解。如果 没有程序正义,如果不在程序和形式上对被告人保证一个公正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司法正义就不可能真正形成,如果司法的正义不能形成,司法的权威就会荡然无 存!
    
     同时辩护人在此特别请求,申请合议庭通过本级法院层报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当中,对朱东源被殴打部分的证据调查长安分局应该不应该回避,对于违反回避制度采集的证据应该不应该采信做出司法解释。
    
     B公安人员处警程序违法
    
     根据《公安部处警规定》第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 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第十八条规定,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 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根据朱东源自己的陈述,根据被告人王武琴的描述,朱东源当时只是穿了作训服,根本没有按照规定着装,这是导致其受到伤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朱东源对现场情况判断错误,一个规模较大的冲突,竟然自己一个人去处警,缺乏基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C 朱东源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朱东源作为国家的公务人员,其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他和被告人的 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不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其执行公务受伤应该由国家来进行补偿,另外,如果朱东源真的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受伤,应该通 过新闻媒体特别是cctv作为典型人物来宣传,在全国发动一起“向朱东源学习”的活动,朱东源应该根据《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申请立功,向公安机关 请求赔偿,而不是在这里以一个普通受害人的身份提起赔偿要求,因此朱东源根本无权在该案当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反过来说,如果警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都要由自己来求偿的话,那么警察的权益还怎么样去保障?谁还愿意去做警察?如果没有人愿意做警察,谁来去打击犯罪,谁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D 公安机关选择性取证、检察机关选择性指控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事件性质判断错误,选择性搜集证据,把村民当作犯罪嫌疑人,并且列为在逃人员,把雇凶打人的人作为受害人,并且对凶手殴打村民的事件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属于选择性侦查取证。
    
     同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两大价值目标,也是检察院的双重义务,在刑事指控过程中,控诉方只宣读对两位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忽视对被告有利、无罪的证据,属于选择性指控。
    
     二、从犯罪构成上看上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事犯罪的基本理论,寻衅滋事罪是个体犯罪,而不是组织犯罪和聚众犯罪,不存在谁组织、谁起主要作用、谁起次要作用的问题,而是要根据参与者的实际行为来定罪量刑。
    
     同时,根据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对有罪的指控,公诉机关承担绝对的、严格的、百分之百的证明责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是对公诉方证据的基本要求,其含义 是,只要对证据存在合理的怀疑,就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从犯罪构成上来说,只要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涉嫌罪名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就不构成本罪。
    
     A 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1)主观上来看被告人王武琴不存在寻衅滋事的故意。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其基本动机是无事生非,追求精神刺激。而被告人王武琴是无事生非吗?砖 厂长年不缴纳承包费,村民没有权利去维护吗?被告人是寻求刺激吗?被告人今年已经五十多岁,早已过了寻求刺激的年龄。
    
     根据法庭的调查,公诉机关始终没有论证,也没有任何证据指向高强、王武琴是如何具有无事生非、寻求刺激这样的犯罪动机的,当一个人主观上不具备这样的犯罪动机,公诉机关指控他们构成该罪又从何说起呢?
    
     (2)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王武琴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那么,本案当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王武琴实施了上述任何暴力的行为。王武琴更不是事件的组织者,她也没有组织的条件 和能力。唯一的证据就是王武琴指责朱东源冒充警察的言论,王武琴对朱东源身份的怀疑和质疑完全符合常理和常识,难道质疑性的言论是寻衅滋事犯罪构成的一个 组成部分吗?
    
     因此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方面,被告人王武琴均不构成本罪。
    
     三、本案当中的所谓“受害人”实际上是寻衅滋事罪的肇事者,其多次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已经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其涉嫌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公安机关某些工作人员存在渎职、徇私枉法的情节
    
     犯罪嫌疑人陈驰开车冲撞村民,已经涉嫌构成刑事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给陈驰立案的过程中,仅仅把陈驰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不但不积极履 行侦查义务,反而修改了陈驰的身份信息,使得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长安分局的某些工作人员已经涉嫌徇私舞弊使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
    
     总结
    
     审判长,审判员,大家都知道这样一个基本的道理,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俗的说法就是,民众把恢复社会正义的希望寄托在法院上面,如果法院不能 够为他们主持公道,这个社会里就再也没有别的文明手段可以寻求正义,民众就会突破既有的法律秩序去创建新的游戏规则。
    
     王武琴,一个五十六岁的中国农村妇女,2002年儿子因为尿毒症去世,2005年丈夫因为心肌炎去世,家中只剩唯一的女儿与其相依为命。在那些自由的日子 里,每个清晨第一缕阳光照到她家中简陋却干净的小院的时候,王武琴打开窗户,收拾一下赖以为生的小店,迎接熟悉的村民顾客,尽管收入微薄,经历坎坷,命运 多舛,王武琴对未来仍然充满了希望。
    
 
     我们今天看到这样一位朴实、瘦弱的农村妇女,带着象征着耻辱的沉重的脚镣,来到这个法庭,面对一个寻衅滋事的指控和审判,是王武琴精神空虚、对社会不满吗?是王武琴在寻求刺激吗?王武琴有寻衅滋事的能力吗?!
    
     如果把他们的马甲脱掉,把他们的脚镣摘掉,他们站到人群中,你几乎不能够把他们分辨出来,他们是我们十几亿中国人中最为普通的一员,正是这样的人构成了民 间社会的广泛基础,他们虽然身处社会底层,但是信心和希望犹在,也正是这样勇敢地为个体的权益而顽强斗争的人群的大量存在,我们社会的发展才能保持健康与 活力。
    
     我想请问,这样的指控有什么样的基础,如果公民捍卫自己的权益都被认定为有罪、被投放到冰冷的监狱的话,哪一个公民还愿意去创造和追求?如果公民没有了创造力和追求,我们的社会、国家、政府还有什么存在的基础?!
    
     我们今天到了这样的历史关口,正义和邪恶的交战,利益和良心的角逐,如果法院能够恢复社会正义,民众就会走到法庭之中,把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危机的希 望交给你们,司法的权威就会得以树立,司法的正义就会得以实现,如果法院不能够做到这一点,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会崩溃,人民就会被迫走上街头。
    
     如果你们被纸上的只言片语蒙蔽了双眼,请你们走下审判席,认真倾听民众真实的呼声;如果你们愿意生活在和谐与稳定之中,请你们作出公正的裁判,使用你们的常识和良知。
    
     王全章
     20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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