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6日星期六

谁剥夺了四川省蓬安县被拐卖妇女陈春莲的生存权?

民生观察志愿者肖潇2011-4-15报道;414日在成都街上碰到一位中年妇女在沿街乞讨,她叫陈春莲,看了他请人帮写的一个情况说明,心情十分沉重,为她的悲惨命运所牵动,更为那些视民众如草芥的官员们的行为感到愤怒,一个活生生的人失踪了,10多 年了当地公安居然没有立案侦查,不做调查是被拐卖还是死亡了,就以包产到户为理由注销了她的户口,他们就是这样当人民的公仆的吗?陈回来后公安机关为什么 不立案侦查是否是拐卖人口,陈被拐卖当地政府不仅不做安抚,反而剥夺了她的财产权,这个拐卖事件里面是否有官员参与其中?在没有确认陈春莲死亡的情况下, 当局凭什么注销了人家的户口?陈春莲逃回来后,既然已经为她恢复了户口,黎家店村村规民约凭什么剥夺她的财产权?南充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0121号文件 又依据什么剥夺空挂户的财产权?十多年来政府不断的下批文要求下级解决,为什么一直不解决而又不直接干预落实情况?民生观察志愿者将持续关注陈春莲的命运。


附陈春莲:我无生存权,我该怎么办?!

我叫陈春莲,女,49岁,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
19岁 时被人拐卖到黑龙江与人为妻。因不堪忍受被虐待,一年多后才艰难地逃回原籍,但是又被“丈夫”追来哄骗回去了!从此被虐待的命运不但未能得到改变,反而更 是雪上加霜,使我更加难以忍受了!后至十四年时才终于又有了再次逃回原籍的机会!经本人申请,村社证明派出所恢复户籍,进而办了身份证,但是又被村社视我 为“只能享有政治权不能享有任何经济财产权的空挂户。”因此,我又逐级上访请求落实回乡后的生存问题,在镇、县、市、省都反复责成落实无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我才一纸诉状将集体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然后实在无力申诉了但仍坚持上访和信访,有关各级各部门虽又反复作了批示,但是村社一级就是不予落实!
我今的艰难处境是:过去打工挣的钱和借债借的钱,都用于上访和打官司了!如今不但到处都是欠的债务难还,而且独自一人体弱多病,步行艰难,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在城市乞讨要被抓,在农村乞讨又行动艰难,真是苦不堪言,我该怎么办?

                            陈春莲含泪叩上!
                            20114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蓬民初字第312

原告陈春莲,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二月十六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蓬安县周口镇花厂湾
委托代理人张健民,蓬安县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淼,蓬安县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
代表人黎强,组长。
委托代理人唐胜利(特别授权),四川南充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春莲诉被告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健民、胡淼,被告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代表人黎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胜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与同村社社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分配和补偿以前所分配的财物,并由被告赔偿自己落实合法权利的经济损失23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我们没有侵犯原告人的权利,按照黎家店村村规民约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0121号文件的规定,原告人是“空挂户”,只享有政治权利,不享有经济财产权,原告人八O年外出,八二年农村才搞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告的户口被注销,一九九七年三月又恢复,造成实际的空挂户,诉讼只能按行政管理关系诉讼公安局、派出所,与我们无关。再者,原告主张权利也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查明:一九八O年 十月,原告陈春莲,经同村社员刘国栋、杨素碧夫妇带到黑龙江省克山县曙光乡庄河村六组与该村社员王清江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一九九四年。一九八一年十一月生育 长子王成,一九八四年生育次女王娟,一九八六年生育三子王波。一九八二年原告人陈春莲带长子王成回过四川,其间陈的丈夫也到过四川。一九九六年五月,原告 陈春莲回到原籍后,经本人申请,村社证明蓬安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恢复入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给陈办理了身份证,一九九七年三月以前 的户籍档案无法查证。二000二年六月至二00一年间陈春莲向县打拐办,市人大信访办反映要求解决被人贩子拐卖到黑龙江后,返乡的有关遗留问题,陈所在的镇党委书记要求村委会对陈按本社社员的有关待遇执行,事后,村委会书面报告镇党委拒绝按同村社员待遇落实。
同时查明,黎家店村二组靠县城,属城郊结合部,实有耕地面积七十五亩,人均耕地二分多,因土地的征用,九八年六月人均分配400元。二000年春节分300元,二00一年春节分200元,计九百元。
本院认为:原告人陈春莲是在黎家店村二组出生并生活十九年之久,一九八O年 十月陈春莲虽被他人带到黑龙江与人为妻,但没有户口迁移的证明,且一九九七年经蓬安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恢复入户,理所当然的是黎家店村二组的合法村民,应 与同村村民享有同等权利。被告主张陈春莲是“空挂户”不享有财产权利的依据不充分,且与法律相违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补付原告陈春莲应分配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九百元。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计500元,由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伍宏山
                 审判员      
                 审判员     唐晓兰
                   00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唐碧英(代)
                   蓬安县人民法院印章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南中法民终字第657

上诉人(原审被告):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
代表人:黎强,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莲,女,39岁,汉族,住蓬安县周口镇花厂湾。
上诉人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因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蓬安县人民法院(2002)蓬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蓬安县人民法院(200)蓬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告陈春莲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以上共计200元,由陈春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冀蜀
                     审判员    何启潭
                     审判员     
                    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鹰(代)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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