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1日星期六

刘晓原律师:艾未未被“监视居住”,还涉嫌两个罪名?

  【文汇网讯】据新华社报道新华社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经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一案进行侦查现已初步查明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在艾未未被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其会见共同居住人等权利
   新华社的报道,无非是想告诉外界三个方面信息:1、由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涉嫌逃税罪(《刑法》修正案七,刑法第201条),另一个是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162条);2、艾未未已被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3、依法保障了其会见共同居住人权利,即指在515允许路青会见艾未未。
    从报道中可知,这两个涉嫌的罪名,是指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即单位涉嫌犯罪。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有两个,一个是自然人犯罪,一个是单位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构成犯罪,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对单位则处以罚金。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路青,但警方指控艾未未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按照《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中逃税罪的规定,逃税金额较大的,刑期三年以下,并处罚金;逃税金额巨大的,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但是,只要补缴了税款和罚金,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注:警方只是指控公司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故涉嫌罪名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如果销毁会计凭证的情节不严重,则不以犯罪论处,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监视居住问题。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指市、县内)有固定的住处,监视居住就应在其固定住处进行。如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就要为其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但艾未未在北京是有固定住处,因此,监视居住就应在其家中进行。
    同样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如犯罪嫌疑犯在公安机关指定居所里被监视居住,原来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指原住在一起的家属)可以会见,聘请的律师也可会见。
   按报道所称,警方指控艾未未公司涉嫌两个罪名,且指控的逃税金额巨大,假使指控成立,有可能被数罪并罚,看来把案件搞得越来越复杂了。
  但是,仅从报道中透露的消息,还是难以准确判断指控的会是两个罪名。如果销毁会计凭证是出于逃税目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两个罪名,但这是属于牵连犯,应择一 重罪判处,而不能数罪并罚。逃税金额巨大,最高刑期是七年,销毁会计凭证罪,最高刑期是五年。假使属于牵连犯,应按逃税罪判处。但逃税罪,只要补缴税款和 缴纳罚金,是不用再承担刑事责任。可我还是担心司法机关会用两罪名指控,不会放过销毁会计凭证罪。因为他们难以左右逃税罪,除非不补缴税款和罚款。
  艾未未被带走后,税务机关就对公司账务进行调查,如今一个多月了,不知为何还没有出结论?
(注:由于没有介入案件,但既便介入了,在侦查阶段律师也看不到案卷。因此,上述所作的分析,只是依报道的内容,按法律规定作判断,很可能不准确,在引用时请注意。)

哎艾未未 -Ai Ai Weiwei

[通吃 http://like-chilli.blogspot.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