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访民唐先东说,2002年永州市冷水滩梅湾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强制拆除了唐先东自有房屋一栋,在安置补偿时,该拆迁公司只给其两个儿子分别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一做法完全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永州市政府2001年第九次、第十次常务会议纪要,以及冷水滩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三号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房产局指定的拆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上述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定拆迁安置方案,对其一家的拆迁补偿安置,应按三户补偿安置,而不是两户的安置补偿标准,冷水滩梅湾新区建设开发公司无疑是对唐先东合法财产权益的掠夺和侵犯。
2002年8月18日,永州市冷水滩梅湾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市房产局申请强制拆除唐先东合法住房后,2002年9月3日,得到永州市房产局下达(2002)第08号房屋拆迁裁定,以“拆除唐先东自有房屋时已做补偿安置”为由,支持了拆迁公司的申请。同年11月18日,冷水滩区法院作出(2002)永冷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维持房产局的裁定。
访民唐先东又依法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市房产局和冷水滩区法院的枉法判决,并依法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上诉理由和请求。
2003年3月4日,永州市中级法院(2003)永中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认定永州市房产局的裁定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冷水滩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房产局的裁定书,系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对唐先东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并据此裁定:撤销冷水滩法院作出的(2002)永冷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撤销永州市房产局下达的(2002)第08号房屋拆迁裁定。
但是,永州市冷水滩梅湾新区建设开发有限拆迁公司,仍以已对唐先东两个儿子进行了补偿安置为由,拒不履行永州市中级法院已生效的终审判决。
迫于无奈的唐先东,只好向上逐级上访到中央,引起地方政府不作为官员的愤恨,当地公安先后于2006年12月18日和2007年10月12日两次对唐先东实施非法报复拘留。见仍吓不倒唐先东的上访决心,2009年7月9日晚,当地公安又按照政府贪官指示,以唐先东多次进京无理缠访、闹访为由将其抓捕关押,接着又由永州市人民政府劳教委对唐先东劳动教养。
走出监狱后,唐先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劳教委提出申请复议,湖南省劳教委又踢回到被告永州市政府劳教委,永州市劳教委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访民唐先东感叹道:“一个由法院的生效判决,已过8年了得不到执行,我也披星戴月的抗争了8年,中国人民为赶走日本侵略者也只抗争8年就取得胜利,而我们这些受腐败分子坑害的百姓,已抗战8年多了,还看不到希望,不知这个社会还要黑暗到何时,何时才见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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