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

强奸和性暴力作为战争工具的法律办法

记者: 亚微 | 华盛顿  2011年 5月 19日

在全世界持续不断的武装冲突中,以强奸和性暴力作为战争工具的罪行,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要求通过法律解决办法伸张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世界各地发生的武装冲突中,把强奸和性暴力作为战争工具越来越多地出现。例如,在1990年代初期的巴尔干冲突中,塞族军队为了对波斯尼亚实行种族清洗,强奸了2万名妇女。在卢旺达,多达5万名图西族妇女遭胡图族人强奸和杀害,有些妇女虽然幸存下来,却感染上艾滋病毒。在从1990年代开始就冲突不断的刚果民主共和国,据美国公布的一份报告,那里平均每天有1,100多名妇女遭到强奸,因此被称为“世界强奸之都”。

*强奸和性暴力被用作战争武器*

“开放社会正义行动”组织的国际正义事务资深法律官员凯利·阿斯金指出,在武装冲突中,一方使用强奸作为战争工具,就是要摧毁敌方妇女的精神以及她们丈夫、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士气。

阿斯金说:“现在,世界上出现了一个针对妇女身体而发动的战争,这个战争非常有效,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对性暴力抱有错误的羞耻感。强奸还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战争武器。如果是谋杀案,调查人员可以清算有多少具死尸。但是,如果是强奸案,证明性暴力犯罪往往比证明谋杀案和酷刑要难得多。”

*打击强奸和性暴力的国际法*

东北大学法学院资深研究员詹妮·穆萨指出,自从有武装冲突以来,就有用强奸和性暴力作为战争工具的事情发生。她说,国际社会在避免和禁止这类罪行方面越来越达成一种共识。

穆萨说:“避免和禁止在武装冲突中使用强奸和性暴力,早在1940年代末就得到日内瓦公约的认可。后来,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划分国际刑事法庭司法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也都认定,战争中的强奸和性暴力构成了反人类罪。”

穆萨说,另外,联合国安理会也通过决议指出,使用性暴力和强奸的战争手段不仅构成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而且给国际安全构成危险。

*有关国际法只在批准国有效*

“人权观察”的妇女权利倡议主任安娜·莫尔曼指出,这方面的国际法都很好,但是,法律的落实取决于国际社会以及各国的政治意愿。她说,国际法的问题是,它只在承认国际法的国家有效。

莫尔曼说:“一个国家若不批准这些法律,它实际上是说:我们不希望这些法律运用在我们国家。即使在批准国,要使这些法律标准能够实施也很困难。例如罗马规约签署国的一个首要义务是,他们的国内法必须和国际法一样打击这类犯罪行为。”

原美国律师协会会长卡罗琳·拉姆指出,这方面的国际法虽然把强奸定为刑事犯罪,但是没有要求支持强奸的国家或政府机构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她主张建立一套赔偿体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拉姆说:“我们可以设立一个基金,让这些国家和政府机构向基金支付赔偿,或实施某种形式的责任制,让律师可以向这些机构提出法律诉讼。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全世界有很多人在因此遭受痛苦,但是他们却没有法律的补救办法。”

*人们对强奸罪的态度有待改变*

但是,“开放社会正义行动”的资深法律官员阿斯金指出,过去15年里面,这方面的法律救济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多,例如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国际刑事法庭成功地把各种形式的性暴力作为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大屠杀罪进行了审判。不过,阿斯金承认,这方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阿斯金说:“强奸几乎在每个国家都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很多时候,这个罪行没有得到惩处,主要原因是有关报导不够,受害者家属感到羞耻,有些丈夫因为妻子遭到强奸而错误地对待她们,另外,警方和法庭也没有严肃对待这个问题等。”

阿斯金指出,人们必须改变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这一点和法律的实施同等重要。阿斯金说,遭到强奸和性暴力的妇女不要觉得因此失去了自尊,真正失去自尊的是那些从事这些犯罪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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