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讯独家报道 前纽约时报北京分社中国问题研究员 赵岩
2011年6月23日下午,笔者接到来自福建莆田的公民的电话,他们希望我这位曾经在福建策划了当代中国首起万名公民罢免市长的新闻人、能和当年的合作者一起关注福建人民在失地的苦难中,继续推进中国政治向前发展全新罢免维权活动的政治事件。
2006 年莆田的几个县的农民在腐败市长张国胜上台后,大面积的被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十几万亩的基本良田被张国胜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便卖。农民们先后找到市 委书记杨根生,省长黄小晶,新省委书记孙春兰和省检察院院长等众多官员,可是在张国胜2010年4月自杀后,上述官员们官僚主义更加的严重,没有一位官员 找过失地的农民交涉过补偿一事,农民们上访、复议告状都不管用,只好到北京找李柏光博士,请教当年宁德和福州人民所用过的反腐维权招式,启动罢免维权的程 序。
2003年非典期间,笔者为了福建宁德的福安市的失地农民,在笔者所在的单位《中国改革》杂志社的主要领导,温铁军 和郭书华及史克毅和记者部主任田野、福建站站长巴长亮都被摆平封口了的前提下,笔者从北京带去了“宪法”和“人大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材料,在福田和宁德发 起了中国首起罢免县级市长-----兰如春的维权活动。事后笔者又为该市市民请去了北京的宪法专家李柏光博士更进一步地讲解法律。
在2004年的春节前后笔者与李柏光博士先后又在福安市的上管市---宁德,和省会福州为失地农民,策划罢免宁德市委书记陈少勇(现已被判刑)和福州市委书记何力峰的罢免维权活动。
可 是,时隔多年新调来的省委书记孙春兰并没有改变过去福建省领导的官僚主义的作风,甚至对原福建的老领导习近平发表的:“权为民所赋和要对人民赋予的权力有 所敬畏”。的指示也视而不见。不关心福建人民群众死活的恶习在孙春兰时代依然不改。福建的失地农民们无奈,只好拿起法律的罢免重剑,砍向腐败、砍向对群众 的漠不关心各级腐败的官员们。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 们是福建省的广大选民。孙春兰是我们福建省选民通过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现任省人大代表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作为人大代表,她应当模范地遵守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我们广大选民服务; 她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与原选民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选民的不同意见和要求,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
过 程和政府决策过程和执法过程中反映选民的呼声和愿望,在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中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在我们选民的权益遭受侵犯时,她应该积极听取我 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愿望,竭力捍卫我们选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孙春兰在担任福建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其行为 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她作为一个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主任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孙春兰的行为已经证明:她完全 不适合继续担任我们福建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福建省广大选民依法联名向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孙春兰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特别动议。
我们要求罢免孙春兰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县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条:代表受原选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我们要求罢免孙春兰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事实和理由:
2006 年,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确定了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六大片区的改造项目规划。其中,莆田市城厢区顶墩片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是该市计划实施的六大 片区改造项目之一。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6]604号”文件批准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顶墩片区集体所有土地 26.5769公顷,按照莆田市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商业开发、普通住宅和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不得改作他用。根据莆田市城厢区国土资源局发布的《莆田市城 厢区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地块清单》,在顶墩片区被征收的26.5769公顷土地中,用于顶墩村片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面积占 16.6158公顷(合约249.59亩)。莆田市城厢区发展计划局致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批复文件(莆城计[2006]88号)对此用于安置被拆迁的村 民的房屋建设用地面积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莆田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显示,莆田市城厢区顶墩村本来不在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但莆田市城 厢区却强行把顶墩村纳入城市规划区内。根据莆政综(2007)87号文件《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和 重点规划控制区外安置的,可实行“统一规划安排、被征迁人自行建设”的安置方式。顶墩村完全符合这个规定,可以统一规划安排宅基地自建方式安置。
莆 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区分局2006年7月5日向顶墩村村民发布的《征地告知书》(莆城国土资征告字[2006]047号)第四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 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莆田市国土局局长黄梦龙、莆田市城厢区人大主任王国太、城厢区宣传部长陈景新、征地组组长林玉和、 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书记詹雄志、副书记林越锐等人,违法操作,剥夺了顶墩村村民的上述权利。他们把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安置被拆迁的顶墩村村民自建房屋的 16.6158公顷(合约249.59亩),化整为零出卖给开发商,把村民强行安置到32层高楼去,还将让失去了土地而毫无生存根基的村民每月承担不堪重 负的物业管理费。
此外,顶墩村600多亩蔬菜基地(曾经供应莆田市城区蔬菜批发的三分之二)被分成三块,违法转让给开发商。200多亩卖 给港峰开发公司,其中107亩耕地已填埋,现在还空闲着,没有开发。位于荔园路旁60多亩的蔬菜良田全部被毁坏、填埋,被正鼎日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每亩 302万元炒卖。就这样,他们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需经国务院批准的手续,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没有举行 听证,在没有给村民社保的前提下,就毁掉了村民生存的根基。
在拆迁顶墩村村民房屋过程中,莆田市城厢区政府实施了大量的暴力强制拆迁。每 次拆迁都是城厢区政府组织下属机关和霞林街道办事处、霞林派出所、城厢区法院,并雇用一些社会无业人员,出动四五百人,数台大型挖掘机,强行摧毁村民私人 房屋和财产。对有异议的村民采取各种手段实施拘禁、判刑,村民黄仁妹、陈文桂等人都是受害者。
目前,莆田市有关拆迁部门仍然在随时准备使用暴力强制拆除顶墩村剩余的居民房屋。这些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处于危在旦夕的境地。
陈 春风、陈庆兰、徐国銮、徐文樵、吴梅玉等五人于2010年12月9日依法向福建省负责监督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力机关——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要求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迅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对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展开调 查并进行质询监督,依法作出决议,追究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行为。
从2010年12月9日至今,五个多月 过去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一直拒绝对陈春风、陈庆兰、徐国銮、徐文樵、吴梅玉等选民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履行追究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及相关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行为的法定监督职责。陈春风、陈庆兰、徐国銮、徐文樵、吴梅玉等选民认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行 为。
陈春风、陈庆兰、徐国銮、徐文樵、吴梅玉等广大选民认为,孙春兰领导下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选民遭受侵权后向人大常委会寻求权利救济 的呼声置若罔闻、麻木不仁,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行为,这样的行为证明孙春兰根本不适合担任我们选民的代表。孙春兰领导下的福建省人 大常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孙春兰主任领导下的福建省人大常 委会对我们广大选民遭受侵权后向人大常委会寻求权利救济的呼声置若罔闻、麻木不仁。这种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行为证明:作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 任的孙春兰对出现这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一事实同时也证明:孙春兰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这一领导职务的资 格。我们作为福建省的广大选民,依法强烈要求罢免孙春兰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由福建省选民通过 自己的代表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孙春兰是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 务。”因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我们福建省各地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们福建省广大选民依法强烈要求罢免孙春兰的福建省人大代表资格。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启动罢免程序,公布省人大代表开会时间,派员主持代表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派员到我们福建省,对我们省的罢免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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