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本无罪,只是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作为造假的工具、抢劫的手段。
一、权证定义
在一定时间内,用约定的价钱,买卖股票权利的凭证。权证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权证创设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其意:没有证监会批准的权证创设规定,不许创设权证。现在没有见到权证创设规定或相关权证创设行政法规的解释。
三、伪造南航权证
我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证券交易代码580989,南航权证是南方航空公司控股股东南航集团支付给流通股股东股改对价的股本认沽权证,是一种有价证券)。发现所购南航权证(580989)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多家证券公司为谋取巨额暴利,用同一名称、同一代码违法伪造的。及我们所购买的南航权证(580989)不是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而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多家证券公司违法伪造的南航权证(580989)。真正的南航权证应是南航公司发行、印制,落款南航公司,并加盖南航公司印章。由南航公司承担其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总量为 14亿份。南航权证是南航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它的市场价格取决于南航公司的兑付能力和南航权证的内在价值。上海证券交易所伙同数家证券公司效仿“皇帝的新衣”公开伪造南航权证,坑害中国人民,愚弄中国证监会。违反国家法律,无视中国政府,违背社会公德和企业道德,为谋取巨额暴利,偷梁换柱,违法伪造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123亿份,在同一市场用同一价钱贩卖。上海证券交所公开违法,公开造假,公开抢劫,公开犯罪,侵吞了260亿中国老百姓的合法财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四、南航权证抢劫事件相关法律责任人
1、南航公司。南航公司明知投资人在上交所买的南航权证不是南航公司的南航权证,南航公司没有向投资人和全社会通报,没有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南航权证创设26家券商。26家券商创设公告称:创设权证的条款与原南方航空认沽权证的条款完全相同。实际上创设权证在所有人权益、法律定义、社会责任、市场价格、发行时间、地点全部不相同。完全是虚假陈述。
3、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在上交所买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给的不是南航公司的南航权证,是假的南航权证。公开抢劫,祸国殃民。
4、中国证监会。投资人发现买到假南航权证,到证监会举报《控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违法伪造南航权证》。证监会没有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反而收取假南航权证交易监管费。不作为的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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