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8日星期一

“倒霉”的李培英和“幸運”的陈同海

     李培英之死,是因為中共官場早已淪為各種政經利益集團為攫取利益最大化而進行殘酷鬥爭的角鬥場,而他在最後一刻,無知地站錯了隊,昏頭昏腦地站到了過氣的江系人馬一邊。一個小小的司級幹部,不知天高地厚,不知水深水淺,臨死了才莫名其妙地“享受副部級待遇”
   
       但也有“說冤不冤,說不冤也冤”的丟命高官。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培英就是一個。官場有說法,指李培英丟命,主因並非貪污和受賄,而是“知道太多,說的太多”,殺他有滅口之意。
   
      據接近北京高層的人士說,中央紀委為扳倒時任中國民航總局局長、黨組書記的楊元元,多方調查,無從下手。最後找個藉口,對李培英“雙規”,試圖從李這裏打開攻倒楊的缺口。李培英作為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董事長,整天與高層官員打交道,掌握情況極多,誰出訪誰回來,哪些高官的老婆兒女出國,帶什麼東西,持什麼護照。中央紀委辦案人員軟硬兼施,要把李掌握的秘密都掏出來。李無奈之下,透露楊元元的兒子曾插手首都機場工程,賺了約一千多萬。辦案人員隨即弄來楊的兒子,連嚇帶哄,終於套出楊元元知道此事的口供。楊元元最終不得不離開民航總局,轉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任一個正部級副局長,仕途到此告終。
   
      不過眼看著李培英有供出更多身份敏感的高官以保命的無畏架勢,李培英被執行死刑也就“順理成章”了。
   
      李培英死不瞑目,因為所有的判決,都說明中紀委專案組並沒有履行對他從寬處理的承諾。而正是那些承諾,使他權衡再三,最後選擇了按要求交待問題,甚至包括不是自己的問題的一些事,也違心地攬在自己身上,當然,還有揭發他人。這從他衹有兩頁的上訴書中可以感受到:
   
      “我沒有否認自己罪行的意思,但法院對我的自首、主動退贓等情節均不予認可,這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
   
      “我對我的罪行深惡痛絕,覺得無論怎麼判我都認了,誰讓我辜負了黨和國家的信任呢!但辦案機關的承諾完全沒有兌現,導致一審判我死刑,這是我不能接受的。指控我貪污8250萬元判死緩,受賄2661.44萬元判死刑,這在法律上也是沒有先例的。”
   
      李培英也許該死,但他絕不是死於公正的法律。與之成鮮明對照的是,就在他終審判決死刑後不久,貪污受賄1.9億的陳同海一審卻被判死緩,緩期2年。一時間輿論譁然,有顯然是代表官方意味的文章《陳同海案追回贓款不做賠本的買賣》為陳同海不被判死刑解釋說,這樣有利於腐敗分子退還贓款。但主動退還了全部贓款的李培英卻是死刑。法院判決書顯示二者的區別在於,李培英主動交待罪行和檢舉揭發他人的情節,不被法院認定。
   
      不過,李培英的律師稱,李培英為求生,曾向中紀委自首了受賄2600萬元的罪行並檢舉了其他案件的重要犯罪線索。山東檢察院也曾認可了其良好的自首態度,有檢舉之功和退贓的表現。而且,李培英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並沒有給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因為其貪污罪名所涉款項都以撤資等形式收回公司的賬上。其受賄行為也並沒有給公司造成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李培英已經全額退還貪污和受賄的所有贓款,這些都應該列入酌情從寬處罰的因素。
   
      而據《中共“黑匣子”》一書披露,陳同海落馬前,到醫院開了5天病假,下午到公司轉了一圈,特意和各領導打招呼,相約到香山俱樂部度假。實際是,陳在放煙霧彈,部署外逃。當晚7點,他去首都機場準備飛往香港,次日再由香港乘機飛溫哥華外逃。但陳同海的行蹤已被中紀委掌握,中紀委人員在機場貴賓室將他抓獲。當時,陳強裝鎮靜說:“不會搞錯吧,我到香港出差,是中紀委、中組部特准的。”但來人拿出中紀委對他的“雙規”令, 陳頓時失魂落魄。
   
      一個在被調查期間匆忙轉移贓款,又企圖潛逃的人,與主動交代全部受賄事實構成自首的人,很難讓人劃上等號。
   
      但最終在中共官場樹大根深、背景不凡的陳同海保了一命,而李培英難逃一死。李培英不懂,或者是來不及多想的是,中紀委專案組負責人連楊元元都一時動不了,他所揭發的其他更位高權重的人中紀委辦案人員更是不敢碰,於是他衹有死路一條可走了:中紀委專案組負責人可以此向被李培英揭發的那些要人們邀功,人一死,死無對證,大家都可以安心了。李培英之死變成了除李培英以外所有人的“好事”,而辦“好事”是會得到獎賞的。
   
      李培英之死,是因為中共官場早已淪為各種政經利益集團為攫取利益最大化而進行殘酷鬥爭的角鬥場,而他在最後一刻,無知地站錯了隊,昏頭昏腦地站到了過氣的江系人馬一邊。一個小小的司級幹部,不知天高地厚,不知水深水淺,臨死了才莫名其妙地“享受副部級待遇”,真是絕妙的諷刺。(《明鏡月刊》第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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