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官司2008年6月7日立案,11月开庭审理,至今才拿到判决书,程序上就严重违法,幸清贤从狱中回来,多次找金牛法院,法院以种种借口推脱。近日,幸清贤每周都去法院要求判决,但法院都说,书记员在处理,需要等。直到7月29日才拿到判决书,但却是2009年3月23日作出的。
即便是3月23日作出的判决,程序上就早已违法了,更何况,幸清贤多次去法院催拿判决诉,法院都说是书记员正在写;法院为什么要说谎?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呢?幸清贤无从得知。
三年中法官是否和被告之间有黑幕交易?当事人无从调查,但是,从判决书自相矛盾的阐述中可以断定,这里面肯定有鬼。
幸清贤是2006年12月1日,通过特快专递给新运公司寄出通知:通知内容是公司不依法支付工资,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扣发工资等理由。依据劳动法32条规定,通知新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书中认定了幸清贤与12月19日才收到新运公司发的8~11月工资这一事实,仅此一项,就足以认定新运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如此明显的事实,法院居然视而不见,认为幸清贤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这不是枉法判决是什么?
再有:举证期限内,幸清贤给法院提交了新运公司2007年7月与幸清贤达成的补缴2005~2006年的各种社保的协议。这也证明了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保的事实,但判决书对此证据却只字不提,整个判决书对双方的证据就没有阐述过,哪些证据采纳,哪些证据不采纳,和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也只字未见,是典型的枉法判决。
举证期限内,幸清贤向法院提交了十组证据,证明幸清贤的主张,开庭也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可判决书对证据和质证时候的情况只字未提,幸清贤向金牛法院提出的要求调取证据的申请,法院既不做调查,也不下书面于的不与调查的理由,显然是肆意践踏法律。
目前,幸清贤正在积极准备上诉,虽然对中国法治十分失望,但是,他还是坚持依法维权,将事实摆在天下人眼中,让世人来见证中国司法的腐败,见证中铁二局的腐败与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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