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3日星期三

上海市广大选民要求罢免曹建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动议

    (参与2011年4月12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上海市的广大选民。曹建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现任检察长。作为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应当模范地遵守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 特别是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即“(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 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 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曹建明在担任我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 人的法律责任。”)和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与 其作为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曹建明行为已经证明:他已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作为上海市一批拥有合法选举权的选民,特依法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曹建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罢免曹建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 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提出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代表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我们提出罢免曹建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3年10月开始,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和马桥镇政府陆续开始征收工农村、马桥村、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望海村、三裕村等村的基本农 田和拆迁这些村农户的房屋。在这场征地和拆迁中,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马桥镇政府以及被征地的各村村委会干部,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
 
    第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都需经村民会议讨 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是,这八个村的土地被征收前,没有一个村委会依法召开过村民会议来讨论征用村集体土地涉及的各种重大问题;征地前,村民也没有看到过任 何征地补偿协议之类的文件。如此大规模征地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就强行实施了。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但闵行区政府、马桥镇政府征用基本农田超过13000多亩(约867公顷),却根本没有经国务院批准,就把这些基本农田占用了。
 
    第三,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当时 政府根本没有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 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但马桥镇这些被征地的村委会根本没有向任何村民公布过这些信息,相反,镇干部和村干部 大肆侵占、挪用村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按照镇干部和村干部对村民的告知,征收农民的基本农田,每亩补偿价格是12000元,其中镇政府得 3600元,村民委员会得3600元,土地使用权人农民得4800元。
 
    第四,《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四条:“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并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私分。” 第十四条:“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报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但是,马桥 镇干部和申请人所在各村干部趁着征收村集体土地之机,未经任何合法手续就把各村村民多年来辛辛苦苦打拼起来的各种利润丰厚的集体企业,包括厂房、设备、机 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及这些产房的土地使用权,一夜之间就侵吞、洗劫一空。他们趁着全村土地被征收之机,把村集体企业要么贱卖,要么转化成股份 制企业。这些镇干部和村干部摇身一变都成了坐拥资产几千万或上亿的企业大股东。
 
    第五,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而闵行区和马桥镇从2003年开始征收这13000多亩基本农田,到2010 年12月,时间已过去7年了,这被征收的13000亩土地一直没有动工建设,而是闲置、荒废至今,也禁止村民恢复耕种。如今,这13000多亩土地到处杂 草丛生。
 
    第六,按照2002年初上海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0年出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 施细则》,以及闵行区政府出台的闵府发(2002)8号文《关于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实施办法》、9号文《关于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 市场价补偿安置中区域划分及价格补贴标准实施办法》,拆迁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和上海市政府和闵行区政府的上述政策规定,按照拆迁时农户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 合理赔偿。但是,拆迁单位对农户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却是按照1997年的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来补偿。这是不合情理的,时隔10年之久,房价上涨几倍,翻了几 番,应该按照动迁当年的市场价补偿才符合市政府和区政府的上述政策规定。按少补偿50%计算,也还应当给农户补偿不足部分。当时给动迁农户的房屋拆迁安置 补偿费只有每平米420元,还要扣除每年2%的折旧费。如果是20年前造的房子,那就扣除40%的折旧费,农户只拿到房屋补偿费每平米252元。这是公权 的霸道!仅此一项,就侵吞了农民合法财产数亿元!所以动迁后造成很多农民家庭负债累累,苦不堪言。
 
    第七,闵行区政府和马桥镇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的同时也对农户房屋进行拆迁,给愿意要宅基地的农户安置了一处大约200平米左右的所谓“宅基地”, 然后马桥镇政府从应当支付给农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中,强行扣除每户建安重置补偿费每平方米1425元,每户约被扣除20——40万元不等。仅此一项, 马桥镇政府侵吞3000多农户几个亿的财产,至今不予归还农户。等农户在这些“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后,闵行区房地产管理局又发给农户一种在法律上有瑕疵的 所谓“房产证”,使农户拥有的房屋因产权瑕疵而无法上市交易,搞得居民怨声载道。
 
    第八,闵行区政府和马桥镇政府除了征收这13000亩基本农田之外,还违法多占了2600多亩农村土地。这2600多亩土地由地农户的宅基地、农 民自留地、河道、乡村公路、村办企业厂房用地、河坝等构成。闵行区政府和马桥镇政府没有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就白白占用了这些土地。
 
     2011年1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选民沈佩兰、沈军、王金球等广大选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 履行法定追诉职责,对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和该区马桥镇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立即启动司法程序展开调查,依法追究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和该区马桥镇政府有关部门及相 关责任人渎职侵权的刑事责任。
 
     沈佩兰、沈军、王金球等广大选民在该《申请书》里列举了体出此申请的详细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 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批准征用、占 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非法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2011年1月3日到今天,三个多月过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拒绝对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履行其法定的刑事追诉职责。曹建明领导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这种违法的不作为阻断了我们广大选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的道路。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处渎职侵权的检察官们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任意、非法剥夺公民通过法律武器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这一严 重违法行为的产生,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曹建明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一事实也证明:作为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曹建明已经完全丧失了继 续担任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中国的广大选民,依法强烈要求罢免曹建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选民通过各种方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 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们应当和我们这些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捍卫我们广 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故此,我们来自上海市的广大选民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紧急罢免动议,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启动罢免程序,提出罢免议案,及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1年4月 日。



    (罢曹建明徐紹史)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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