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1日星期日
山东无棣法院故意枉法执行 当事人到天安门割腕自杀
(2011-7-31)权利运动发布:
山 东省无棣县谢洪山价值100余万的房屋遭法院以26万余元枉法拍卖和执行后,只能住到房屋的辅房中。而在法院违法拍卖中捡到大便宜的苑志华为了彻底赶走谢 洪山一家,多次和正在北京政法大学的弟弟一道,雇佣社会人员对居住在辅房中的谢洪山一家实施暴力,并对该辅房打、砸。无奈,谢洪山被迫到天安门割腕自杀。
2004 年5月和7月,谢洪山以无棣县富路大街南关村的两幢集体土地性质的楼房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无棣银行,借贷21万5千元人民币。2006年6月,中国农业银 行无棣银行以“借款到期未还”为由将谢洪生告上法庭,无棣县法院判决谢洪生偿还本金加利息共计36万余元人民币。期间,谢洪山陆续偿还了本金4万余元。
2007 年4月,一直在家中的谢洪生突然听说自己的价值100余万的两幢房屋已被无棣县法院以26余万元拍卖给邻村的苑志华,谢洪山不服,向滨州市中院提起复议, 滨州市中院查明无棣县法院在拍卖执行前未通知被执行人谢洪山,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认定无棣县法院拍卖程序违法,裁定拍卖 行为无效并撤销。离奇的是,滨州市中院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认为谢洪山逃避执行,于2009年又裁定无棣县法院作出的原执行裁定有效。
无棣县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实施强制执行后,谢洪山一家就只能住进了两幢主楼之间的辅房中。谢洪山房屋所在的南关村委会向法院提起交涉,认为谢洪山房屋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执行给其他村的人显然违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且水、电、煤气都是南关村民集体所有。
在村委会交涉后,违法执行后的无棣县法院提出一个解决方案,由谢洪山拿出80万将房屋赎回。法院刚刚以26万拍卖的房屋居然转眼间就要谢洪山以3倍多的价格赎回,这就是法院在拍卖前为什么故意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不通知谢洪山的原因。
虽 然,谢洪山在天安门割腕自杀被救下来了,山东省滨州市人大也信誓旦旦表示帮助协调解决,但在橡皮图章的承诺又有多少可信度呢?依据《刑法》399条规定, 故意枉法实施强制执行导致损害发生的跟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一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谢洪山遭枉法执行一案至今没有纪检监察机关追责。
谢洪山电话:18954303886。
此信息有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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